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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可否缩短改投期
高金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杂志社投稿,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从该法1991年6月1日生效以来,明确表示尊重这一规定的科技期刊非常罕见。很多期刊编辑出版者单方面向作者“约定”三个月的改投期限,东北和西北有两家医学指导类期刊竟把改投期限拉长为半年!改投期限过长,一方面损害了大多数老实正直的作者及时发表文章的权益,另一方面又刺激某些急功近利的作者一稿多投、最终损害科技期刊的权益。
缩短科技期刊的改投期限对期刊本身、作者个人乃至繁荣社会主义科学事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对期刊有利。随着科技期刊种类的增多,期刊编辑出版者之间势必会形成竞争的局面,不但要在质量上争夺读者和订户,而且要在效率上争夺作者。作者在投稿时不仅考虑科技期刊的性质、层次和影响,也会考虑它的编辑效率。谁改投期限短,作者往往会把稿件首先投给谁。科技期刊缩短改投期限可以增加稿件的来源,有利于编者优中选优,提高期刊质量、扩大影响。“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科技期刊若依靠向名家约稿和大量登载“关系稿”,“白开水”文章势必增多;期刊的科技含量下降,期刊的订数也必然萎缩。
二是对作者有利。向没有“关系”的期刊投寄的稿件,往往都耗费了作者的一番心血、表达了作者的独到见解。而每一种科技期刊又有自己的宗旨和风格。一篇稿件在某一期刊上不被采用而在别的期刊上却能发表并引起学术界轰动的现象并不鲜见。科技期刊缩短改投期限,可以使作者有更多的机会发表作品,激励他们从事科技创新的热情。
三是对社会有利。科技稿件尤其是社会科学稿件大都具有时效性,或针贬时弊或提出预见,若不及时发表就会成为明日黄花。《著作权法》对改投期限的规定反映了信息社会的客观要求。缩短改投期限、加快稿件在科技期刊之间的流动,有利于及时地把那些具有真知灼见的个人意识转化为社会意识;有利于繁荣科学文化和促进社会进步。
对某些科技期刊(双月刊和季刊)来说,缩短改投期限可能会有一定困难,但也并非“难于上青天”。缩短改投期限从根本上说无非是一个效率问题。一篇稿件能不能用,有经验的编辑往往翻一遍就可以取舍,主编也不至于看上十天半个月才能“拍板”,何故让作者等上半年?
实践证明,科技期刊缩短改投期限非不能也,实不为也。在武汉出版的社会科学期刊《改革纵横》曾在稿约中声明:自稿件寄发之日起半个月内未收到采用通知,作者可以改投其他报刊。这种加快稿件审理速度、提高编辑效率的做法值得在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中大力提倡。
(作者单位:空军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原载:《新闻出版报》1999年5月20日第3版。(编辑:伍旭升)
投稿标题:科技期刊应缩短改投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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