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私企限制研发人员跳槽的一个措施
蒋继平
2014年8月25日
美国的私人企业是美国经济的主体部分。这些私企规模相差很大,小型规模的数量众多,一般以服务项目为主,通常没有自己的研发部门。中等以上的企业虽然数量没有小型规模的多,但是,由于规模大,经济实力雄厚,一般都有自己的研发部门。企业的竞争力主要靠的是研发部门开发新产品的能力。因而,美国私人企业的研发部门是美国科技研发的主战场,也是科技领域专业人士人数最多的地方。
让我们把科技人员的分布分成三个领域:1。政府部门,2。大专院校, 3。私人企业的研发部。
一般的情况下,这三个领域有比较明显的区别。政府部门主要是履行监督检测方面的职能,因而,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专业人士一般在监测专业方面的知识特长比较明显,;在大专院校的教授一般以基础理论研究为主;在私人企业的专业人员主要是以开发新产品为重点。
鉴于这样的职能区别,一般情况下,专业人士很少在这三个领域进行跳槽,大多数只是在本领域进行跳槽。说得更具体些,在私人企业任职的科技人员一般只会在同行业的私人企业研发部门寻找跳槽的机会。
很明显,一个A企业的研发人员离开公司到另一家生产同样产品的B公司工作,必然对这个A 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因为这个科技人员很可能会带走公司的技术机密。即使他不带走任何文件,也不带走任何最新产品,他可能将这些机密记在他的头脑中。越是公司的主要研发人员,这个影响越大。要是这个技术人员是一个新产品的主要研发者,那更不用说了,是不是?
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经常出现,一些公司就制定一条规定,就是研发人员在离开公司后的一年内不得到具有同等研发性质的企业应聘。这是一些公司要求员工签的一个合同。
通常情况下,这个规定只是针对一些特殊的研发人员。这个群体一般都具有研究生学位,具有至少副研以上的职称。反正越是职称高的,研发任务重的,被要求签这个合同的概率越高。
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曾经被要求签这样的合同。当时公司给我的交换条件是:要是我同意这个条款,他们给我60% 的年薪作为一次性红利,再在原来的年薪上提薪12%。不过,这个合同规定,要是我离开公司后,不管是自动离开,还是被公司辞退,在一年之内不能到具有同等性质的公司工作。我拿到这个合同,考虑再三,还是拒绝了签字。当时整个公司只有我一个人拒绝签这个合同。
要是你是一个在美国私人企业研发部门任职或者希望进入这个行业的专业人士,在签订应聘合同时,应该弄清楚有没有这条规定。这个规定对科技人员有相当不利的影响。要知道,在美国,专业人员一旦失业在家超过数月时间,很难在这个专业找到理想的工作。
所以,私企用这个措施来限制研发人员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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