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骗色”,法律到底有没有相关规定,刑法方面有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因此,骗色不构成强奸罪,《刑法》中也没有其他针对骗色的罪名。
许多受骗的女性都愤愤不平,她们认为,有必要修改或补充法律规定,对骗色行为予以处罚,追究骗色者的刑事责任。甚至也有受骗女性提出,除了对骗色者进行刑事处罚以外,最好还要明确他的赔偿责任。让骗色者赔偿受骗女性的精神损失和其他损失。
如果妇女愿意将身体用于交换利益,则属于一种商业行为。国家既然不鼓励妇女将身体用于交换金钱或其他利益,则不应针对 “骗色”立法,特别是为“骗色”创立刑法罪名,来保护这种交换中产生的风险。至于不以交换金钱或其他利益为前提的“色”,也可能是一种恋爱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衡量其中一方是否骗色,更无法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
从法律实践的技术层面看,骗色行为很难界定。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因此,对于是否“骗”,不能以一面之词作为依据,而且第三方证据又不易合法取得,一旦立法惩处,宽严难以掌握,这将使法律丧失严肃性。
骗色是否构成犯罪?
1997年修改刑法以前,有个罪名叫“流氓罪”,是指“聚众斗殴牞寻衅滋事牞侮辱妇女或进行流氓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牞情节恶劣的行为。”如果在当时,骗色的行为,应该可以算流氓罪。但是,自从修改刑法以后,已经没有流氓罪这个罪名。立法者可能考虑到社会观念的变化和具体定罪的困难,就没有保留“流氓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骗色行为所骗取的对象是“色”,并非公私财物,因此这种骗色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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