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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阴里的安全文化(18)—话交通安全文化起源(2)

已有 3141 次阅读 2016-5-24 17:21 |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中国, style, center, 交通安全

话交通安全文化起源(2

——走进中国唐宋时期

/王秉

中国文化最灿烂的是隋唐两宋时期,其中,唐宋的文化成就最显耀。众所周知,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强盛,最值得骄傲的王朝,直到今天外国人仍旧称呼中国人为唐人;宋朝时期,政治上虽然偏安一隅,然而文化上却不输唐朝,宋词,书法,绘画,灿烂多姿的文化呈现在世人面前。唐宋之后,中国两次被异族统治,少数民族的压迫政策,极大的限制了中原文化的蓬勃发展,加之中国人越来越保守自大,中国再也没有呈现出唐宋那样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时期。交通行为往往是某一时代的人的文明和道德的直接标志,上一篇我们了解到,中国唐代已经有了“右行”的交通安全规则,其实,在繁荣的唐宋文化中,我们还可以挖掘出更多的交通安全文化,其中的某些交通安全文化精华,对于现阶段我们的交通安全文化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仪制令”中的交通安全文化

众所周知,在交通安全事故中,碰撞事故所占数量居多。为了不发生碰撞事故,显而易见,安全礼让极为重要。因此,即便在现代社会,“用礼让带来安全”、我礼让,我安全”与“文明礼让,让交通安全畅通”等交通安全标语也是随处可见,目的是倡导交通参与者安全礼让,确保交通安全顺畅。

其实,在中国唐宋时期,就已经出现了一些交通安全礼让规范。据考证,中国的交通法规兴于唐,不过当时只是出现于文书中,盛于宋。就交通安全礼让规范而言,较具代表性的要数唐宋时期的“仪制令”。所谓“仪制令”,是指朝廷官府颁布的法规礼节,即社会奉行的礼仪制度,带有法规的强制性。唐朝的“仪制令”就是较早的关于交通方面的礼仪规范,贞观十一年(637年),唐太宗颁发了《唐律·仪制令》,其中有一条内容是:“凡行路巷街,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这12字概括了唐朝的交通礼仪规范,显而易见,其蕴含了部分重要的交通安全礼让规范。具体分析如下:

1)“仪制令”中的“贱避贵”意思是平民百姓要给达官贵人让路,具有消极意义。宋朝赵匡胤曾诏令详定内外群臣相见之仪,如“大小官员相遇于途,官级悬殊者即行回避,次尊者领马侧立,稍尊者分路行”;明朝也曾详细规定,街市军民、做买卖及乘坐驴马行路者,遇见公侯、一品至四品官员过往,要立即下马让道,官员相遇于途,官阶较低的官员要采用侧立、回避等方式让道。

2)除了“贱避贵”之外,“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在今天看来依然有它积极的借鉴意义。“少避长”指年纪小的人为年纪大的人让路;“轻避重”指负担轻的人为负担重的人让路,“去避来”的来者为客人,去者指离开家庭或乡里未远行者,相对来者,去者仍是主人,主人应为客人让路。这些规定一方面反映出古人礼让的风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道路通行规则自古以来就要求和倡导尊敬老人、谦虚克己、为他人着想的安全礼让规范。

到了宋代,“仪制令”被刻在石碑或木板上,立于大街要道,以提醒行人和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据《杨文公谈苑》载:北宋太平兴国年间,大理正丞孔承恭上书皇帝,请在两京诸州要道处刻榜公布“仪制令”;太平兴国八年(983年),宋太宗下令京都开封及全国各州,必须在城内各交通要道口悬挂木牌,写上“仪制令”,以此作为交通规则,要求百姓执行;南宋后“仪制令”由各州扩大到各县,又由悬挂木牌逐渐发展到刻立石碑永久示人。例如:陕西省略阳县灵岩寺博物馆收藏的仪制令路碑,拟于南宋淳熙八年(1181年),原立于州县的街头;福建省松溪县的仪制令路碑,则立于南宋开禧元年(1205年),竖碑地点已不在县城,而是移至县城外的乡村。

由此可见,宋朝是榜刻《仪制令》的推广时期,也是其盛行时期,由于当时交通工具混杂,有车、船、轿子和牲口4大类(这点透过《清明上河图》中描绘的宋朝时繁华的都市生活就可显而易见的看出)。

1 宋代将仪制令刻于石碑上

值得一提的是,古代常常还可依据“仪制令”来定交通事故责任。现代社会,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常出现双方均违反交通规章的情况,此时就要区分主次责任。在古代也不例外,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双方也会依据“仪制令”的不同规则为自己辩解。

南宋俞文豹著有《吹剑录》,该书主要内容是杂记南宋宫廷、官场及民间之遗闻轶事,其中就有一例有关交通事故的趣事。一位士人走路时被负重的贩夫撞破了衣袍,2人到临安府评理。府尹曰:“轻盍避重?”令(贩)夫拜之。士人曰:“贱合避贵,必欲偿背。”京尹曰:“背直几钱?”曰:“元制十千。”公曰:“我偿汝十千,汝还他八拜。”士人语塞。府尹断案,依据“轻避重”,判士人负主要责任,但士人却依据“贱避贵”,要求贩夫赔偿。府尹又巧妙的提议由贩夫赔钱,但士人要还以八拜。在等级分明、讲究面子的社会,让士人八拜,他无疑宁可不要赔偿,也想息事宁人。

明朝也要类似的趣事。明崇祯辛未(1631年)进士李清著有《折狱新语》一书,书中记载:有农夫担粪过桥,一武举人着新衣大摇大摆地从对面走来,农夫一不小心,溅出了粪水,玷污了武举人的新衣。举人定要其赔偿,农夫赔礼,愿为其洗净;举人却不答应。县令问明情由,说:“新衣被污,实在不对。”令农夫礼拜陪情,脏衣由武举人回去自洗。武举人仍不答应,一定要赔他一件新衣。县令说:“好,衣服由我负责来赔。但你轻不避重,依法例,该笞你四十;看在你是举人的面子上,减去一半;如果你愿意拿回自家去洗,再减一半;只打十下,如何?”武举人连忙求情:“衣服我自己洗,自己洗。”

2.唐律和宋刑中的交通安全文化

在唐律和宋刑中,也有不少关于交通安全的规定,例如不准在闹市或人众处跑马,不准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等。若违反了规定,同样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1)古人也“飙车”?

“飙车”是现代特有的名词,由于速度太快,“飙车”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严禁追逐竞驶。古代的“飙车”就是跑马,和现代一样,古代对“飙车”也规定了严厉的安全惩罚措施。唐代沿用了《晋律》中“禁马众中”的法律规定,禁止车、马在城内及人口稠密的闹市区内高速行驶,否则属违法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唐律疏议》卷26“无故于城内街巷走车马”条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杀伤畜产,偿所减价。余条称减斗杀伤一等者,有杀伤畜产,并准此。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唐律中“走车马”的“走”指的就是现代的“跑”,而现代的“走”在古代是“行”。

根据唐律,在闹市或人多之处跑车马,就要用竹板或荆条拷打脊背或臀腿五十下,唐太宗后来改打屁股。若出现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就要对照斗殴杀伤人的罪行减一等处理。唐朝时期,封建五刑已经定型,形成了比较科学的刑罚体系。唐律规定五刑共二十等,即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若犯杀人罪减一等处理,那就要处以流放三千里的处罚。唐代大诗人李白就曾被判流放夜朗,而到了宋朝,《水浒传》里面的宋江、林冲和武松都被流放过。在现代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而在古代,则要被流放到三千里的“化外之地”去受苦。

当然,对于交通事故性质轻重的衡量,也是有量化处理的。而因为以下缘故在人群中快速驾马的可以免于处理:公文传递、朝廷命令发布、有病求医、急于追人。若因此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钱赎罪,即罚款。电视剧中经常有策马狂奔者高呼“几百里加急”,这就是有紧急公文,行人须予以避让。

2)古代还有哪些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不安全行为?

唐律严禁私人侵占街道,或将污秽之物排放在街道上,并禁止在街道两旁取土。此外,唐律还禁止在人烟稠密的道路上射箭、放弹以及扔瓦石,并禁止在行人通行的道路上设置障碍,如果在人迹罕至的地方设置障碍,也要设置明显标识。如果设有标识,仍有杀伤,后果由行人自己承担。

宋朝的一件奏折专门提到京师开淘渠堑时,因无遮蔽物,可能对行人造成危险,建议水井无栏木、泥坑无物遮拦的,由“地主”设置保护栏,免伤民众性命。《宋刑统》中,也有“不得在街市走马”、“不得在人众中走马”的规定。到了清朝,《大清律例》规定:因为天气关系骑马撞伤人的,赔偿医药费,还得把坐骑赔给伤者。如果把人撞死了,打一百大板,坐牢3年,另外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其坐骑则被官府没收。

3)如何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

在交通事故中,撞了人、撞伤人和撞死人的后果是不一样的,肇事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在这一点中,现代社会与古代是一脉相承的。在现代,撞伤人要承担包括后期治疗在内的医疗费用,如果伤者不治身亡,肇事方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古代,则有专门的保辜制度。

保辜制度最早出现于秦汉时期,唐朝沿用了前代的规定。在古代的科技条件下,对于内脏损伤、内出血等在当时是没有办法检验定性的,所以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古代刑法中设立了保辜制度。即凡是斗殴伤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内因伤情恶化死亡,被告应按杀人罪论处;如果是在时限以外死亡的,就只是个伤害罪,这种制度就称为保辜,所定保证期限称为辜限。西汉初年规定保辜的时限是二十天,这是现存最早关于“保辜”的法律条文。清律中对保辜期限专门注释:“保,养也;辜,罪也。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现存资料对古代如何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记载较少,较为完整的一份卷宗,是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那出土的文书,其中有一件是唐代地方官府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卷宗。该份名为《勘问康失芬行车伤人事案卷》的案卷,目前收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该文书卷首残缺,结尾完好,中间或有残缺。经北京大学教授刘俊文考证,此案卷系唐肃宗宝应元年(762年)6月高昌县审理的案件。根据卷宗记载,当事人康失芬在通往城内的道路上驾车快速行驶,致使车马不受控制,轧伤了在门前玩耍的2名儿童,致2名儿童身受重伤。官府在确认案件事实后,责令被告康失芬实行保辜。

在康失芬一案中,主审官决定先保辜50日,减一等处罚。康失芬为免于监禁之苦,同意实行保辜,并找人担保。担保人保证康失芬支付医药费,并且不随意离开居住地,如反悔或逃亡,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4)水上交通安全规定有哪些?

除了陆路交通,唐代对水上行船也有规定。为防止船只碰撞,唐律中规定:“或沿泝相逢,或在洲屿险处,不相回避,覆溺者多,须准行船之法,各相回避,若湍碛之处,即泝上者避沿流之类,违者,各笞五十”。这里的行船之法,类似于现代社会的水上交通规则,“泝上者避沿流”,也就是上行回避下行的行船原则。如果违反,就要用竹板或荆条拷打脊背或臀腿五十下。后来唐太宗听说脊背是人的经脉聚集处,因此改为打屁股。

此外,《宋刑统》还规定:以船载客,需事先定价,不得超载,不得在中流索价;出航,要避风浪,船主对预知的可能风浪所引起的灾难,需承担法律责任。

5)如何保护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出行时的人身安全?

为了保护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出行时的人身安全,唐律对于国有马匹的日常管理和训练作了详尽的规定:“诸官马乘用不调习者,一疋笞二十,五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长孙无忌在疏议中对此作了解释:“依《太仆式》:在牧马,二岁即令调习。每一尉配调习马人十人,分为五番上下,每年三月一日上,四月三十日下。又令云殿中省尚乘,每配习驭调马,东宫配翼驭调马,其检行牧马之官,听乘官马,即令调习。官马乘用不调习者,一疋笞二十,五疋加一等,即是四十一疋,罪止杖一百”。

参考文献:

黄军.我国古代的交通规则[J].交通与运输,2011(7):36-36.

郑显文,管晓立.中国古代出行的法律制度探析[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27(1):38-43.

揭秘唐宋交规:闹市“飙车”严重者可判流放[EB/OL].(2016-01-26).北京晚报http://www.takefoto.cn/viewnews-662243.html. 

中国古代道路发展及古代交通管理[EB/OL].(2014-3-18). http://www.xcygj.com/n-show-42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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