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网新闻《段振豪因贪污科研经费一审被判13年》提到:
检方提出了三起指控事实:二人于2002年至2011年7月间以报销科研经费为由,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差旅费等共计124万余元,段振豪非法占有上述款项后给车春兰少量好处费;2011年5月,段振豪与他人签订虚假的网站开发合同,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网站开发费,骗取科研经费5.85万元;车春兰于2003年至2010年间用假票据报销17.85万。
经审理,法院认定二人共同贪污124万,段振豪单独贪污5.85万,车春兰单独贪污17.85万。不过,鉴于段振豪能够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车春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并能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最后以贪污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3年、10年。法律我是外行,也不懂量刑的原则,也不为段开解什么,犯罪就是犯罪了。
但看到对段的判决,联系到当下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科研中的现实需求;感性上还是觉得量刑过重。
之所以我认为段振豪判重了,是因为如果按照这个标准量刑的话;那么很多搞科研的教授博导们,都得自己掐指头算算,自己该判几年。
段的主要罪名,广大的科研工作者们看了可能会很担心,也寒心:
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差旅费……原因大家都清楚。
即使是10年,段的学术生涯也基本完蛋了。
他的专业,以及法律,我都是外行,但还是说说,希望有相关的专业人士,深入的聊聊。
当然,如果段不幸是那只吓猴子们的鸡,那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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