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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管理也要注重细节
武夷山
(发表于《科学时报
《细节决定成败》一书很畅销,说明广大读者服膺作者
长期以来,我们的宏观管理不够细化。因此,出台的规定往往趋于简单化。例如,有关部门害怕企业会假借捐赠名义搞资金转移,就制定了若干其实是打击捐赠积极性的条款。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1.5%。按照这个规定,企业是不会有多大的积极性向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包括对科普事业的捐赠,而我国科普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急迫需要获得包括企业在内的各方支持的。下面让我们考察一个国外的案例,看看他们的捐赠条款考虑得多么仔细,就可以体会到细化管理的价值。
美国税务局2000年3月在《联邦文告》上发表了关于公司向非营利机构提供赞助涉及的税收优惠规定的指导方针建议案。根据《1997年纳税者豁免法》(Taxpayer Relief Act of 1997),非营利机构(包括博物馆)接受公司赞助,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需纳税。根据该法,只要接受捐赠的非营利机构不以某种形式给捐赠公司以“可观的回报”,对这种捐赠收入就不需纳税。建议案指出,被赞助单位使用赞助公司的名称、公司标识或产品,或向赞助公司提供价值很小(具体范围由国税局规定)的产品与服务,不属于“可观的回报”。但是,若接受赞助的非营利机构同意只销售赞助厂家的产品和服务,而不对赞助厂家的竞争对手一视同仁,则非营利机构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建议案中特意举了两个与博物馆有关的事例。第一个例子说,如果博物馆在可免税的活动(例如办展览)上过度支出,来冲销另一项应课税活动(例如在博物馆宣传册上打与博物馆业务无关的广告)的收入,是不允许的。第二个例子涉及公司因捐赠而享受减税优惠所受到的限制。根据税法,公司向非营利机构捐赠后也可享受减税优惠,即从税基中将捐赠额减去。但是,若获得捐赠的博物馆举办招待捐赠公司主管的宴会,则要从赞助厂家的可减税数额中减去这场宴席的公平市场价(由博物馆方面确定,此市场价应为多少)。该建议案规定,博物馆自
美国有很多慈善基金会,它们对科研活动和其他慈善活动慷慨解囊。像盖茨夫妇基金会2006年通过其“全球保健计划”捐出的经费就高达9.08亿美元。慈善基金会也享受税收优惠。有人要问,万一有谁借成立慈善基金会的名义躲税怎么办?好办。美国法律规定,慈善基金会每年必须将其总资产的5%花出去(无论是支持科研还是进行慈善捐助)。[2]
上述例子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启发。周恩来总理当年是以作风细致而名闻遐迩的,但是他个人的细致风格未能转化为制度性措施。现在,各级政府部门都在强调加强宏观管理,而这是需要细化措施来支撑的。加强宏观管理与注重细节管理并无矛盾。
参考文献
[1] www.aam-us.org/IRS_regs.htm)
[2] Meredith Wadman, State of the Donation, Nature, 2007, 447 (7142): 24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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