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的可容忍度
武夷山
弄虚作假绝对是个贬义词,但在某些情况下,弄虚作假似乎又被接受了。
Natural History杂志2000年第7期的卷首语说:
1921年,美国一位广告主管Frederic R. Barnard想出了一句广告词:“一图胜万言”。为了引人注目,他忽悠说这是中国谚语。
直到今天,仍有很多人以为这是中国谚语。当然,在读图时代,在可视化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的今天,这句话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可。不过,它确实不是中国谚语。
苏东坡也曾弄虚作假的。他面临的“高考作文题”是《刑赏忠厚之至论》,他在试卷中“引用”了一段话:“当尧之世,皋陶为士,将杀人。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故天下畏皋陶执法之坚,而乐尧用刑之宽。”主考官是欧阳修,阅卷者是梅圣俞,两人都是大学者,却都不知道苏东坡文中的几句话出自哪本书。苏东坡考中后,梅圣俞(一说是欧阳修)就问他那句话的由来。苏东坡用孔融曾杜撰典故来为自己辩护,回答说:“以今日之事观之,意其如此。尧、皋陶之事, 某亦意其如是。”(出处:http://b.chinazawen.com/blog/user1/1857/archives/2009/50818.htm)
苏东坡是成功人士,似乎没有人因为他这一弄虚作假行为而诟病他,反而夸他有才学,灵机应变。
我知道有一位著名企业家,当年为了拿到一笔单子,就请潜在的制造商客户在其公司门口临时挂上一个大牌子,让准备下单的那个公司老板误以为他的公司的实力很强,已经有了庞大的生产基地。顺利拿到单子后,配合他弄虚作假挂牌子的那家公司接到了生产订单,当然也很高兴。于是,三方皆大欢喜。
可是,如果这件事发生在另一个企业家身上,而那位企业家日后犯了欺诈罪,人们就会追根溯源,说此人就是靠欺诈起家的。
因此,研究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程度上,对于什么人,允许一点点弄虚作假,似乎是有必要的。美国广告商将不是中国谚语的内容说成中国谚语,没有侵犯中国人的利益;苏东坡假造了一句引语,也没有侵犯谁的知识产权;最后一例的企业家挂了个骗人的牌子,没有侵害谁的利益,最后达致了三家都满意的结果。能不能说,不侵害别人的利益,就可以小小地弄虚作假?
问题是,在确实未侵害别人利益的情况下弄虚作假,尝到了甜头,弄虚作假者就倾向于或被诱惑着继续弄虚作假,于是习惯成自然,久而久之,不知哪一天就可能发生侵害别人利益的弄虚作假了。因此,我觉得如我等老百姓,哪怕为了自身的安全起见,还是从头就不要弄虚作假(包括考试作弊)为好,不管是否关涉别人利益。
按照刚才的“准则”,如果一个或一批医学科研人员伪造了临床实验数据,导致不该被批准的新药获得了批准,那是罪孽深重的。但是,如果包含伪造数据的论文发表在根本无人阅读的百分之百的垃圾杂志上,也就是说,文章发生不了任何影响,从而肯定不会侵害他人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原谅吗?
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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