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法律无情”,但仔细推敲,法律只是不容私情而已。不容私情,不等于无情。
《老子》曰:“天道无情,常与善人。”“天道无情”是指天道没有私情。天道没有私情,但“常与善人”,这恰是天道大公无私的爱物爱人之情。
相对于儒家所崇尚的爱有差等之仁的“人情”,道家所崇尚的公而无私之爱的“天情”就是“无情”;反之,相对于道家“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的“无情”,儒家的“仁爱”就是“有情”。
常言所谓“法律无情”之“无情”,就是道家所推崇的那种大公无私的爱物爱人之“天情”,这种“天情”是不容儒家所推崇的那种爱有差等之仁的“人情”的。
换言之,“法律无情”的“法律”相当于道家“天道无情”的“天道”。“天道”并非一般的无情,只是不容“人情”罢了;其所以不容“人情”,只为成就其“常与善人”的“天情”。
故符合“天道”的“法律”不是一般的无情,而是有“常与善人”的“天情”的,这种“天情”就是“道法自然”的“自然之情”。
“自然之情”不是无爱,只是不容私爱;其所以不容私爱,只是为了成就其“常与善人”之“常善”。故“自然之情”即是“常善之情”。
儒家的“仁爱”则是“非自然之情”,亦即“非常善之情”。这种“人情”是与“法律无情”之“法律”格格不入的。只要推崇儒家“仁爱”,必然反对“法律无情”,反对符合“天道”的“自然法”,视采用这种“自然法”来“治国理民”的政治为“不仁”之“暴政”。
反对“暴政”的儒家向来不主张“法治”,唯主张推行“为国以礼”和“齐之以礼”的“礼治”。其“礼治”之“礼”是基于“亲亲为大”的“仁”,是容纳“亲疏有别”、“贵贱有等”之私情私爱的“非自然法”或“人情法”,其特征就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儒家的“人情法”最符合中国古代宗法等级制度的政治要求,所以“儒术”才得以有几千年之“独尊”地位。当今中国,儒学复兴思潮汹涌澎湃,其社会影响极大,实为党中央走“依法治国”的法治路线之最大思想障碍。
其实,传统文化中与当今“依法治国”的法治思维最为接近的,是道家“天道无情,常与善人”的“自然法”思维,人们为何一讲继承中国文化的优秀传统,总是首先想到要继承儒家文化的优秀传统,却从来想不到要继承道家文化的优秀传统呢?这是偶然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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