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可真
最佳合作状态与最佳合作方式
2014-5-23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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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应行仁《师生博弈的最佳策略》有感

 

 

情是私人领域的,法是公共领域的,当私人关系走向公共关系时,情就只能屈从于法。

 

任何一种协作行为都是组织行为,法是代表组织的整体利益和整体目标的组织行为规范,所以人际合作的最佳状态是在共同守法前提之下的友情合作。

 

由于友情会受利益关系变化的影响,在某种利益关系中,友情会转变成非友情甚至仇情,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依靠公共法律才能使仇情不致发展到影响彼此合作甚至导致组织解体的程度。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法律的组织功能是在于保证合作诸方之间的私人情感有一种介于友情(爱)与仇情(恨)之间的张力(亦爱亦恨或非爱非恨的私情关系),正是这种张力,才保证了合作诸方之间既合作又竞争的辩证关系,由这种辩证关系所构成的协作行为,是最具活力从而最有效率的组织行为。因此,基于公共法律的竞争性合作方式才是最佳合作方式。

 

中国因为向来缺乏法治传统,主要是靠私人情感来维持人际合作,所以当合作诸方之间利益关系发生变化,从而其私人情感由友情(爱)转变成仇情(恨)时,因缺乏公共法律的调节,其合作也随之宣告瓦解。

 

这种基于私人情感的传统合作方式,是“爱之欲其生,恨之欲其死”的极不稳固的合作方式,且更因其缺乏必要的张力而导致有合作则没有竞争、有竞争则没有合作,因而也是极缺乏活力的低效率合作方式。

 

当这种传统形式的合作发生于党派之间时,其合作同样极不稳固——当“爱之欲其生”时,党际友情维系着其无竞争的低效率合作状态,国家因之安定而有秩序;当“恨之欲其死”时,党际反目成仇而宣告合作破裂,国家因之混战而衰败

 

应行仁《师生博弈的最佳策略》博文链接:http://blog.sciencenet.cn/blog-826653-796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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