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真的博客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周可真 苏州大学哲学教授

博文

等级和谐共生与平等和谐共生 精选

已有 6080 次阅读 2007-8-3 13:40 |个人分类:人文之思|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赵国求先生读拙文《如此“高论”》,针对有关网友的评论,以“和谐共生好”为题发表了如下见解:

 

“为什么提高I农的地位就-定要降低知识分子的地位呢?两者共生共荣不好吗?过去我们受两极对立思维模式的影响,好像总要找一个对立面把对方踩下去,才能显示自己的地位和存在,我们已经付出过惨痛代价,不能再走老路了.还是把智慧用到建立和谐共生的社会模式上去吧!利用国家的积累(当然有知识份子的贡献),免去农业税不就是-个提高农民兄弟地位和改善农民生活的重大举措吗?

 

先生"把智慧用到建立和谐共生的社会模式上去"的观点,我完全赞成!我尤其欣赏"和谐共生"的提法。

 

但是,在中国的文化环境中,"和谐""共生"都可能成为一个假名。

 

例如,儒家曾大讲特讲“和”(和谐)与“仁”(共生),但是在儒家文化占统治地位的中国,从来都没有过真正的和谐共生。这是因为,儒家所讲的“和”是以“礼”为其内在标准的,是依“礼”而“和”。这个“礼”就是宗法等级制度。儒家讲的“和”是宗法等级制度下的和谐,是臣、子、妇“和”君、父、夫。在其“和”的关系或状态中,臣、子、妇是丧失了其独立性的,是没有独立人格可言的。在这种情况下,“仁”(共生)的实质乃在于,臣、子、妇是为君、父、夫的生而生,即前者之生是从属和依附于后者之生的,是没有独立的生命价值的。儒家的“民本”思想就正是基于这种“仁”(共生)观念。

 

所谓“民本”,就是“君以民为本”,即君之生以民之生为本,君必须依赖于民才能生存。故“民本”观念就是君民共生观念。但是在这种共生观念中,民生只是君生的条件。所谓“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舟”(君)是目的,“水”(民)是工具,如此而已。

 

正是因为民只是君的工具,故虽然儒家“民本”思想是重视民生的,而为其所重的民生的价值,却仅仅是工具的价值,并不具有独立的人生价值。在儒家的君民共生观念中,唯有君生才是人生,君生的价值才是人生的价值。也正因为如此,才有“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封建规矩,这种规矩就如同“人要鸡死,鸡不得不死”一般。

 

儒家“民本”思想对民生的重视,如同主人对自家鸡的重视。为什么主人重视自家的鸡?因其生而要吃鸡也。主人是为了自己要吃鸡才重视鸡生,从而才养鸡喂鸡的。如果主人所养所喂之鸡“不老实”,整天在家里叫喊着自由的飞来飞去,闹得主人不得安宁的话,其鸡的死期就到了——此时主人可要杀鸡了,而“人要鸡死,鸡不得不死”也。

 

所以,儒家的重视民生,是以为民者须当顺民为前提的。如果为民者像主人家“不老实”的鸡一样整天在家里叫喊着自由的飞来飞去,闹得主人不得安宁的话,则民的死期也就到了——此君(主人)可要杀臣(民)了,而“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也。因其君视其民如鸡,其君便可“草菅人命”,所谓“旧社会把咱老百姓当棵草”是也。

 

要之,儒家的和谐共生观乃是等级和谐共生观,这种观念是以否定臣、子、妇的独立人生价值为前提的。今天的中国,完全不需要这样的和谐共生。

 

今天的中国所需要的是平等和谐共生。要建立这样一种社会关系,其前提是不再有“人君”与“人民”之分别!要使“人君”与“人民”都成为相互平等的“人”。在人际平等的关系或状态中,其实不存在“以谁为本”的问题,如果定要说“以谁为本”,则应当是“人与人互相为本”。

 

按照中国传统文化中“民本”之“本”的传统观念,在“人与人互相为本”的关系或状态中,“以人为本”是应当与“以己为本”联系和统一起来的。这里所谓“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己之工具,以己为人之目的;反之“以己为本”,则是以己为人之工具,以人为己之目的。换言之,在“人与人互相为本”的关系或状态中,无论是人还是己,都既是目的又是工具,都是作为目的与工具的统一体而存在的。

 

今天的中国所需要的平等和谐共生,本质上就是人作为目的和工具的内在的自我统一性。在这样一种关系状态中,人无论是作为目的还是作为工具,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具体言之,这种相对性、条件性就在于:仅当人作为目的而存在时,他才是作为工具而存在的;反之,仅当人作为工具而存在时,他才是作为目的而存在的。

 

明于此理,则应知道,仅当你为别人服务,作别人的工具时,你才是别人的目的,才能把别人当作你的工具,要求别人为你服务;仅当别人为你服务,作你的工具时,他才是你的目的,才能把你当作他的工具,要求你为他服务。换言之,你为别人服务,是别人为你服务的条件;而别人为你服务,也是你为别人服务的条件。这两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只有在这两个条件并存的情况下,你和别人才都是作为人而存在的,才都具有独立的人生价值。

 

在今天的中国,平等和谐共生关系之难以建立起来,从观念上说,是因为人们总是把上述两个条件加以相互的割裂,要么是片面地强调你为别人服务,是别人为你服务的条件;要么是片面地强调别人为你服务,是你为别人服务的条件。这两种片面性,看起来似乎前者较诸后者要合理些,其实是一样不合理的。因为在以你为别人服务作为别人为你服务的条件时,这个条件是并不充分的,即在这种条件下,你为别人的服务未必能相应得到别人为你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你的利益与别人的利益之间是不一致的,由此必然要导致服务于别人的行为缺乏足够的内在动力,从而就易使这种行为虚伪化,乃至流于只做“假、大、空”的表面文章。至于后一种片面性,则更毋庸置疑,是必定要导致为别人服务的落空的。

 

要使上述两种条件能够并存并且都成为实现性的条件,就只有使它们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契约,即无论是你为别人提供服务,还是别人为你提供服务,彼此都须以法律的形式相互承诺,为对方的服务必相应得到对方的服务,或得到对方的服务必相应付出为对方的服务。显然,这种契约关系的形成是有待于法制化的市场经济关系的真正建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赞同李亚辉先生所一再强调的“市场不是最好,但没了市场,就根本没好坏一说了”的观点,只是我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只有健全的即法制化了的市场经济关系,才能使上述契约关系得以现实地建立起来,从而才能使这个社会的关系达到平等和谐共生的状态。

 

在经济意义上,所谓平等和谐共生,简单而通俗地说,就是在这种关系中彼此的得失处于相互平衡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有亏大家吃,有便宜大家占,换言之,大家都不吃亏,或大家都占便宜。这乃是一种患难与共、福禄分享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才有人际的平等、公平可言。

 

 



https://wap.sciencenet.cn/blog-126-5267.html

上一篇:如此“高论”!
下一篇:当今中国知识分子过劳的三大原因
收藏 IP: .*| 热度|

0

发表评论 评论 (9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3-29 04:23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