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授出版十一五教材涉抄袭 被判赔4000元
- 核心提示:“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都这么抄,这是一个国家的悲哀!”面对桌上一摞厚厚的操作系统教材,被侵权的自由撰稿人孟女士抑制不住愤怒。而两位涉嫌抄袭的作者,一位是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教授,一位是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青年报10月6日报道 “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都这么抄,这是一个国家的悲哀!”面对桌上一摞厚厚的操作系统教材,自由撰稿人孟女士抑制不住愤怒。
让人震惊的发现
2007年9月26日,孟女士在兰兴达公司购买了由陈向群、杨芙清编著的《操作系统教程》第一版和第二版,孟女士查阅后发现,这两本教材有多处内容和孟书相同或相似。
“这不是我第一次看到陈向群的教材抄我的了!”孟女士说,由于长期从事操作系统教材的编写,她对国内外相关的操作系统教材非常熟悉。经过仔细对比,她发现由陈杨二人编著的《操作系统教程》第一版和第二版除了部分复制她所著教材的内容,还有更多的内容是来自国内外的同类教材。
孟女士表示,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她并不能完全列举出陈书所有涉嫌抄袭的内容。“一本国家级的教材竟然如此拼凑而成,太让人震惊了!”
让人沮丧的回应
2007年的一次学术会议上,孟女士见到陈向群本人,并向她当面挑明了对其教材内容的质疑,谁知对方并不承认所著教材有抄袭行为,更谈不上认错和道歉了。
“我当时就有点控制不了了!”孟女士表示,自己花费心血写成的劳动成果,在未征得自己同意,没有署名,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被对方照抄,难道就没有人来管?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由教育部相关部门审批,孟女士将查实的资料复印后寄往教育部纪委。随后,她致电教育部纪委询问处理情况时,对方回答说已经将举报材料转给北京大学了。
由于陈书的作者之一杨芙清是中科院院士,孟女士又向中科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进行举报。谁知对方不久后回复孟女士,说陈向群和杨芙清在写书时有分工协议,所有涉嫌剽窃的内容都非杨芙清所写,与杨芙清无关。孟女士对此认为,陈书中并未标明分工,此分工协议的真伪尚须司法鉴定。
在向中国计算机学会举报后,学会办公室给孟女士的答复是,如事实认定侵权者系本学会会员,学会将按照《会员条例》和《学术道德规范》给予相应处罚,但调查取证不属于学会受理的业务范围,建议到涉嫌侵权作者的所在单位北京大学和该书的出版社投诉,或到法院直接起诉涉嫌侵权人。
随后,孟女士向北京大学纪委反映情况,纪委称已将此事转交北大学术道德委员会处理。2008年3月底,北大学术道德委员会收到孟女士提交的大量图文证据后,称正在调查,会尽快答复,可一直等到5月底,孟女士仍未等到北大方面的调查结果和明确回复。一再催促下,北大学术道德委员会表示将开会讨论决定,是否受理该举报和是否正式开始调查。但不久后,北大学术道德委员会回复孟女士,他们不受理教材抄袭,因为教材不是论文,是给学生看的,如有抄袭,只属于版权问题,属法院受理范围。
孟女士原以为手握大量证据便能讨个公道,结果却事与愿违。在向相关部门追讨说法的同时,她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
科技教材难免雷同?
2007年10月,孟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北京大学出版社、陈向群等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陈向群并未否认其教材多处内容与孟书相同或相似的事实,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陈书涉嫌侵权文字的数量上以及这些相同的文字是否对孟女士的著作权构成侵害这两个问题上。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29461号民事判决书上,记者看到法院认定陈书第一版有13处总计12341字与孟书相同或相似,陈书第二版有13处总计11808字与孟书相同或相似。
被告方还辩称,科技作品不同于文学作品,表达的有限性决定了作者在创作时必须遵守客观直接、简明扼要的写作要求,不能任意发挥;大学教材不同于学者专著,首要目的在于向学生讲授学界公认的最基本的概念、理论、知识、技能,大学法律教材都大同小异,作为科技作品的大学计算机教材更不可能相差很大。
最终,法院认为,由于科技知识本身的客观性以及表达方式的有限性,陈书与孟书相同和相似的内容,不能视为抄袭和侵权。陈书中确有使用了孟书中的内容,这种使用确有不妥,但考虑到孟书全书39.7万字,陈书第一版75.5万字,陈书第二版78.6万字,而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比例都很小,所引用的部分,散见于陈书的各个章节,不构成陈书的主要部分,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尚不能认定为抄袭。因此驳回了孟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2007年底,孟女士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法院的观点与一审基本相同,法院还表示,被上诉人陈向群、杨芙清编著的《操作系统教程》的第一版和第二版,均在书尾参考文献中标注了孟女士的相关教材,虽然标注存在错误之处,但该标注能够表明引用材料的主要来源和明确的原作者信息,不会影响读者对相关资料的查阅。因此,陈书对孟书的使用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属于正常的引用的范围,不应认定为侵权。
孟女士列举了国外最畅销的三本计算机操作系统原理教材:Tanenbaum的《现代操作系统》、Peterson的《操作系统概念》、WilliamStalling的《操作系统——精髓与设计原理》。可以看到,这三本教材在论述任何同一问题时,表述都有较大差异。“不光是文字上的差异,更在于思路上的差异和理解角度上的差异。”孟女士说,“如果有人确实很负责地付出劳动,但成果却被他人轻易地"合理借鉴"去,谁还敢、谁还肯花那么大力气去写教材呢?”
迟来的胜利和昂贵的维权
两场官司碰了一鼻子灰,但孟女士并非一无所获。她在另一场状告陈向群等编写的《Windows操作系统原理》第一版和第二版教材,侵犯其著作权案中获得了胜利。
《Windows操作系统原理》第一版和第二版教材由机械出版社出版,多名作者合著。在陈向群编写的第6章I/O系统中,有多处文字与孟女士所著《计算机操作系统》中的内容相同或相似。
陈向群在法庭上辩称自己的作品确实使用了孟女士的相关作品,但属于合理使用。而且引用仅6258字,比例不到孟书的1.5763%,只占《Windows操作系统原理(第2版)》的0.98%,不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会对孟女士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陈书与孟书相同或相似的内容,有一些计算机领域的基础概念、基本原理等,由于科技知识本身的客观性和表达方式的有限性,使用这些名词或原理本身不能视为是抄袭和侵权。但是具体看这些相同、相似的内容,大部分可以以其他方式表达,其中有些内容的个性化色彩较浓,就这些内容的整体而言,不能以表达有限为由否认侵权。
在引用比例的问题上,法院没有支持陈向群的观点,而是认为,不应将相同或相似部分的字数与全书的字数进行对比,而应将相应章节的字数作为分母来统计。这样计算,相同或相似部分占到《Windows操作系统原理》第一版相应章节的12%多、占该书第二版相应章节的18%多,超出“适当引用”的范围,且没有注明引用内容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参考文献中也没有列入孟女士及其教材的名称,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构成侵权。法院判定,陈向群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2008年7月18日,孟女士收到了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这份民事判决书。从2007年开始维权,前后经过了近一年时间,孟女士才迎来了这场迟来的胜利。
记者在这份判决书上看到,被告陈向群、机械出版社在对重写、修改或删除前,不得重印、再版侵权教材,同时还须向孟女士出具书面赔礼道歉信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3场官司的诉讼费9900元、律师费4.5万元,还有调查取证、误工费和搭进去的时间精力,孟女士坦言高昂的维权成本是自己当初不曾想到的,“也就碰上我这么一个人,特认真,跟秋菊打官司似的,非要讨个说法,不然真的受不了。如果抄袭者最后能认错,也算值了!” (本文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谢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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