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可真
建议:对“三俗”先立法,后治理
2010-8-11 10:31
阅读:4157
标签:治理, 立法, “三俗”

       对于被称为“庸俗文化”、“低俗文化”、“媚俗文化”即所谓“三俗”的文化现象,最近中央下令采取措施加以整顿。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一切非中央级的组织机构和一切组织中的个体成员都必须服从中央的这个决定。

        但是,考虑到中央提倡“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一个文化人,一个学者,笔者还是觉得有必要向上级提一个建议:

         对于所谓“三俗”的文化现象,国家应该先加以相应的立法,然后进行依法治理。

         笔者的理由是:

         1、对文化问题的处理,牵涉到国家软实力的培养和发展,对于国家治理来说,这不是一个局部性的枝节问题,而是一个牵动全局的因而带有根本性的大问题。

        2、所谓“三俗”的文化现象是最近一些年来才在中国出现和逐渐流行起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对这类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理纳入国家治理范畴是理所当然的。但也因为这是新情况、新问题,所以对它们的治理目前尚无法可依。因此,根据中央所倡导的“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和政治原则,对已被纳入国家治理范畴的这类新情况、新问题,理当首先由国家立法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立法,以便使政府在治理它们的时候有法可依。

       3、所谓“三俗”的文化现象有别于那些突发性的灾难性事件。对于突发性的灾难性事件,因其属于不可预期的新情况、新问题,政府有权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灵活地采取应急手段来加以处理,以及时地排除或尽量减轻因灾难性事件所带来的一系列消极后果。但是,所谓“三俗”的文化现象却不具有突发性,而是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特殊到普遍这样逐渐形成和演变而来,并且至今尚不构成直接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的灾难性事件,因此,政府不必也不该采取在处理突发性的灾难性事件时所采用的那样的应急性措施,完全可以也有必要在国家立法机关针对相关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相应的立法之后再采取合法手段来加以治理。

      4、对“庸俗文化”、“低俗文化”、“媚俗文化”这样一些概念,目前尚缺乏科学的逻辑界定。这项工作至少应由文化学者与法学家共同参与,由他们这些专家来完成;他们的工作成果将是对所谓“三俗”的文化现象进行立法的机构和人员所必备的参考资料,是其立法的学理依据和法理依据。

      5、对“三俗”先立法,后治理,这既是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的一个具体措施,也更有利于宣传和弘扬这种法治精神,反之则既有悖于“依法治国”的政治原则,也不利于“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的贯彻、落实。

      6、对“三俗”先立法,后治理,这也是国家主体和政府慎重地对待国家文化建设事业所应有的态度,有利于国家文化建设过程中社会关系的和谐,反之则不利于其社会和谐,从而当然也有害无益于国家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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