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可真
自然之法与人为之法——法治之我见
2008-7-29 18:28
阅读:4151
标签:诚信, 自然之法, 人为之法

   博主按:此文原题《善恶之间的相互转化——读李亚辉〈听耶老师谈谈真实的人性〉随想》,后续其内容,扩而充之,因改题重发。

   亚辉先生久违了,最近始见其再现身于科学网,一回来就出手不凡——写了《听耶老师谈谈真实的人性》!其文中所论人性的两个方面(光辉与黑暗)及其相互关系,的确值得深思。这里略谈些感想。

    代表其黑暗面的人,无非是对人类的这个方面充分自觉并且充分自觉地予以展现的人;代表其光辉面的人,亦情同于此理。以辩证的观点来看,前者所体现的恶与后者所体现的善是相辅相成的。

    善人所以受恶人欺凌,是因为恶人作为善人时,也曾受善人作为恶人时的欺凌,故当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时,遂由善人转变为恶人;而原本的恶人因其受到恶人欺凌,也由恶人转变为善人——自觉作恶必受报应,故弃恶为善矣。

    善恶之间相互转化的运动,最终导致善恶的平衡态——人性善恶两面俱存,时而为善,时而为恶。为善而不足以成为善人,为恶而不足以成为恶人,以为善只是为成己之善,为恶终不免成己之恶。欲成己之善者,既不为成人之美,则终非淑人之善人。终成己之恶者,既自尝其苦果,则不必仇其为恶人。

    在善恶常相须的世界里,为善为恶,皆出于自然。顺其自然,以法治之,方合善恶之理。

    是以善者赏之,不必誉之。恶者罚之,不必毁之。

    信言不美,美言不信。故誉之以美言,则失信。诚言非恶,恶言非诚。故毁之以恶言,则失诚。

    法治世界,诚信为本,赏善以信,罚恶以诚。信赏者,非恩赐也。诚罚者,非惩治也。恩赐是施恩以图报,惩治是治罪以泄恨,皆出于私心,非公道也。公道者,无私无欲,自然之道也。施恩因于成己之私,治罪本于复仇之欲,均非公道者之所为。

    然则,法治者,法自然以行公道也。而公道之实,不在于依人为之法,据爱恨之心,赐法所当赐,罪法所当罪,而在于依自然之法,守诚信之道,赏法所必赏,罚法所必罚。

    吾观今之中国,人心疾恶如仇,向善如亲,由是以仇恶而发恨,因亲善而生爱。恨其所恶,则依法治罪于所恶者;爱其所善,则依法施恩于所善者。其法乃人为之法也。此法不变,则公道难行。

转载本文请联系原作者获取授权,同时请注明本文来自周可真科学网博客。

链接地址:https://wap.sciencenet.cn/blog-126-33651.html?mobile=1

收藏

分享到:

当前推荐数:0
推荐到博客首页
网友评论2 条评论
确定删除指定的回复吗?
确定删除本博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