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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已经过去两个月有余,这次镉污染事件的发生,是许多因素交织在一起造成的。
首先,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且愈加突出。在意识层面,人们习惯性地认为环境保护会加重经济发展的负担,结果导致我国环境保护的强度不够,形成的环境约束偏弱,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冲动,往往会忽略人民群众对环境权益的诉求。就所处阶段而言,我国需要依靠经济发展来提高公民生活质量,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巩固世界大国地位,但是尽管经济保持长期快速增长,我国经济实力增强的速度仍旧滞后于环境压力的增加,随之而来的是环境质量和环境福利不断损失,经济发展也不得不面临转型的压力(李加军等,2006)。因此,经济和环境的矛盾是我国现阶段也是今后很长一个时期都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挑战。
其次,我国的经济发展往往依赖于资源型企业,地方上的这种依赖更为严重。从工业化阶段看,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化发展中期,重工业化特征明显,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这一时期将是大量消耗能源和矿产资源的时期。在我国的经济增长贡献比例中,资本(包括资源投入)约占60%,劳动约占10%,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约占30%,近50年我国GDP增加10多倍,而矿产资源消耗增长超过40倍(夏光,2010)。就产业结构而言,三次产业中,第二产业比重最高,采掘业、能源与原材料工业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1980年为25.8%,2000年上升到30.6%,2010年这一比重则超过40%,达到了46.9%(胡春力,2010)。
第三,地方环保部门执法不力。地方环保部门执法不力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1)环境立法固有的缺陷,目前的环境法律法规中原则性规定多,配套立法进展缓慢,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使得以行政命令为主、经济和法律手段偏少的环境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任丽,2005);(2)地方政府对环境执法支持力度不足,环境资源特性和我国环境市场现状决定了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应起主导作用,但我国政府官员政绩考核制度、财政体制存在的缺陷,使得地方政府缺乏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内在动力,在GDP和资源环境保护的选择中,缺乏广西那般 “壮士断臂”的决心和勇气,进而导致干扰环境执法、充当环境违法行为保护伞的地方政府行为(邱桂杰等,2011;林伟,2012);(3)环境执法队伍建设速度偏慢,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国的环境执法能力与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特别是“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累计投入32.48亿元,是“十一五”前投资总和的7倍多,全国已建立3157个环境监察机构,但目前仍存在执法队伍人员少、装备差、监控手段落后、经费难以保障等问题,这使得环境执法难以应对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
最后,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偏低。我国现阶段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造成了企业高开采、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的环境资源消耗方式;同时,以末端治理为主的环境污染治理方式,导致治污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成本高,污染治理成本已远高于其可能获得的经济效益,这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不太愿意承担的。与此同时,我国排污收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远远低于治污成本,监管力度较弱,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缺乏促使企业自觉控制污染的能力,一些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采取措施防治污染,这就使得违法排污的可能一直存在(程隆云,2005)。
就本次镉污染事件的严重性而言,值得我们对其成因进行反思,汲取经验教训,以预防和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第一,以环境保护倒逼经济增长方式转型,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目前我国经济增长中资源环境代价过高,要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环境保护形成的环境资源约束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型。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主要任务是:促使产业由高消耗向高效率转变,由粗加工向深加工转变,由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转变。要以节能减排为契机,优化能源结构,淘汰落后产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增长中单位产出的废弃物排放量,健全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促进企业内部环境资源投入产出效率的提高;要逐步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资源环境税费制度,探索建立体现资源环境成本、价格体系稳定的长效机制,把环境保护贯穿于生产、流通、消费、建设各领域、各环节;要严格环境保护审批制度,提高产业准入门槛,逐渐改变过度依赖资源禀赋比较优势这一局面,改善产业投资环境,从源头上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二,积极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填补相应空白。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保护基本法出现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弱,导致环保部门执法不力,群众的知情权、请求权、监督权等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实现,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对地方政府形成有效的环境保护约束。因此,首先要将决策环境评价纳入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中,各地政府在进行规划布局与立项建设等重大决策时,必须先行进行决策环境评价,这样就能及时遏制地方政府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理念,真正从源头避免污染、控制污染;其次,尽快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保险制度,推进环境责任保险立法,使遭受环境污染问题损害的受害人及时得到应有的赔付与抚慰,同时,应对分布于江河流域的从事化工、重金属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行业的企业进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
第三,切实提高基层环保部门环境监管能力。有效的环境监管是环境问题的良策,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以排污申报为切入点,摸清辖区内污染源底数,确定监管对象,建立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档案,加强对污染源排污情况的监管(宋国君等,2010);要不断提高基层环境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定期针对新问题新情况对基层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并通过提供具体的监管技术规范或模板来指导和规范基层的环境监管工作;建立稳定可靠的环境信息搜集、处理和公开机制,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协调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在各种媒体上公开各类污染源的环境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管的新模式,提升环境监管更具有效率性、公正性、专业性、参与性和开放性,促进环境监管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的降低(黄锡生等,2009)。
第四,不断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针对类似于此次镉污染事件,尤其是与人民生命财产有密切关系的重大环境事件,要规范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增强政府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主导性;要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物资的储备,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加强环境应急值守,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作充分准备;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的畅通,加强舆情监控和引导,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全面认识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影响。
参考文献:
1 程隆云. 企业环境成本核算若干问题的思考[J].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5, 1: 40~44.
2 胡春力. 升级产业结构,促进低碳发展. 樊纲, 马蔚华主编.低碳城市在行动:政策与实践[M]. 北京: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0.
3 黄锡生, 曹飞. 中国环境监管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 环境保护, 2009, 4: 36~38.
4 李加军, 许佩洲. 浅论环境优化经济增长[J]. 天津科技, 2006, 5: 29~30.
5 林伟. “壮士断臂”彰显解决问题的胆识[EB/OL]. http://www.cssn.cn/news/451035.htm, 2012-2-3.
6 邱桂杰, 齐贺. 政府官员效用视角下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动力分析[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1, 51(4): 153~158.
7 任丽. 浅析我国目前的环境执法[J]. 环境科学与技术, 2005, 28(4): 63~65.
8 宋国君, 韩冬梅, 王军霞. 完善基层环境监管体制机制的思路[J]. 环境保护, 2010, 13: 13~19.
9 夏光. 环保优化经济发展是必然趋势[N]. 中国环境报, 2010-12-6.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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