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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的渊源

已有 5100 次阅读 2012-11-8 13:12 |个人分类:科研人生|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美国的律师办案总要到图书馆或律所资料室去做功课,为什么?因为美国法内容繁杂,不查资料找不到法,所以在美国法学院,Findlaw 是一门必修课,告诉你如何检索寻找法律。如何去找法呢,约有三个体系。一是立法系统,寻找制定法法。一是司法系统,寻找判例法。一是行政系统,寻找行政条例。而由于美国采联邦制,各州又有如是三套体系,在联邦与州分权的范围内各自立法,所以美国法如我国江南地区水系,纵横交织,错综复杂。

美国宪法第一条规定,立法权赋予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的美国国会。比如环境法领域,大部分的环境法由国会制定,因为很多环境问题的发生没有州界。在环境法立法过程中可以看到很多游说lobbying)活动,在国会立法程序中,一个或数个议员可以提出议案(bill),游说说动中的说客也常常写出议案交给议员,这些说客一般都是有大的利益集团背景的。议案出来后,将首先交到各个委员会。国会里有很多委员会,比如说农林委员会、能源与自然资源委员会、外交关系委员会、健康教育劳动养老委员会、印第安人事务委员会等等。议案内容跟哪个委员会相关就交到哪个委员会去,通常同时交到参众两院。提交后,委员会下的分委员会将组织听证。各个与议案相关团体可以报名参与听证,说客往往在次大力宣扬他的主张。听证后,将进行投票,如分委员会投票通过,将送往委员会投票,如也通过,将送往参众两院全体会议投票。这个过程中,议案可以修改补充。因此当议案被两院通过时,可能会形成两套不一样的草案,这就要送到参众两院协商委员会去确定一个版本再将它送到大会投票,这个过程通常美国的电视等媒体都会报导,所以美国人能在电视上看到两院就采取哪个版本议案进行的公开辩论和协商。大会投票通过后,议案将送往总统签署,如果总统签署了,议案就成为制定法,载入《美国法典》,如果总统不签署,但是有三分之二的两院议员通过,法律也成立。如果总统在收到议案十天内没有任何举动,即算没有签署,法案也视为通过。例外是如果在这十天内国会休会,那么总统若置之不理,议案还是不能成为法律。

法案出台后,由于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含义并不总是很清楚(也就是俗称有空子),因此法律很多地方需要得到法院的解释,因此获得对制定法做出解释的法院判决变得同样重要。所以,在美国法中,法院系统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来解释法律,这些案例被收集起来,组成联邦或各州的判例法。(所以法律确实有空子,但是你可以通过解释发展补充)。如两造对某一制定法的意义有分歧,可以提到法院去球解释。比如,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经典案例,曼彻斯特诉美国环保局的案子,就是关涉到对《美国清洁空气法》的解释。国会立法产生的法律空子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无意的,故意的原因是立法过程是一种妥协,有时候定的粗一点才好通过。无意的原因是往往现实太丰富,法律本身有滞后性,因此法院通过案例来解释法律成为一个重要的机制来维护法律。

那么,法院怎么去解释国会通过的法律呢?他当然也不能乱解释,虽然有时候会有他的创造性,比如著名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就创造性地成立了一个制度违宪审查。通常的解释都和国会的意思保持一致。如何保持一致呢?法官会去查找立法的历史资料,也就是上文所说的国会各个委员会的听证记录,还有参众两院的辩论记录,听证记录一般有《美国国会新闻与行政报告》杂志收录,而辩论材料有《国会每日记录》收录,都是公开的,法官能看,双方律师也能看到。(美国很多文件是公开的,这造成研究美国法在一定程度上比研究中国法还容易)。当然,判例法并不只限于对国会立法解释而形成的案例。除此之外,还有普通法,美国的法律传统基本上存在于普通法中,普通法来自与真实的法庭判例,数百年积累而成,是美国法最难理清的部分。(连美国人自己搞懂都难)。当某一问题没有宪法或者制定法解决时,法官或律师将会去浩如烟海的普通法中寻找相似的先例,并根据先例所昭示的规则断案。通常,很多传统部门法都是隶属于判例法,比如说刑法、处理遗嘱继承的财产法基本上是判例法,不需要制定法来对付这些老问题。而像环境法这样的新兴法律往往很多制定法。遵循先例,这样判案是尊重自己民族的历史,漫长的历史中积累了很多的判例,美国法学院的学生读案例是基本功。而各州有各州的先例,俄亥俄州的判例对与纽约州的判例没有拘束力,所以,律师要去哪个州执业,就要去读哪个州的判例,考那州的律师执照。判例的使用很复杂,美国在判例法系统各国中的情况更复杂,如何区分各个案例也是很有技术性的活。所以美国律师往往也只钻一门,无法当万金油。

找法的第三个系统是行政系统。这个系统包括总统及其内阁,内阁由各部的头组成,比如说有国务卿、财政部长、劳工部部长、国防部部长等。总统的办公机构也会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行政机构参与国际事务,参与国际条例制定,由于美国在国际事务上发言权很大,所以这个机构对国际立法的影响也很大,对美国国内法的影响则要通过转化程序,提交到国会通过才行。而总统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指令的方式来立法。比如,克林顿总统签署过13123号指令,以通过有效的能源管理来实现绿色政府,以实现节能。总统发布的行政指令是美国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但是,不太稳定,因为下一届总统可以撤销上一届总统的行政指令。同时,美国宪法也授权总统基于国家安全与宪法基础来修改解释制定法。比如小布什不但在他任上撤了很多前任克林顿总统的行政指令,也常常利用宪法给他的权利修改制定法,以至于一些国会会员很恼火,考虑要不要立法限制总统的这项权力。美国行政机构,比如环保部、劳工部自己也可以制定条例,这些具体的条例制定的权力需要美国国会授权,不能随意,必须基于公共利益(不能是为了他们部门利益),在必要对的情况下才能制定,这些条例的制定也要求公共参与,并要求公开出版。这些条例在特定领域也很重要。

以上法律渊源是基于美国三权分立原则而产生,要找美国法,大致从这些地方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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