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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不能体面地实行年薪制? 精选

已有 14115 次阅读 2008-11-6 20:54 |个人分类:学术生态|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科研环境

最近,郝炘女士在《Science》(20081031664页)上的文章“你说你想要一场革命”中提到了关于科研人员年薪制的问题。那么,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否已经到了呼之欲出的时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科研人员个人收入不够规范(混乱)的现状,对于整个学术生态的和谐与健康而言,不能不说有着相当负面的影响,甚至于滞碍着中国的科学进步。不知我们为此而付出的代价还要持续多久?

目前,大学和国立研究所中科研人员的个人收入错综复杂,名目繁多,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津贴、成果(论文、专利、获奖等)奖励、研究经费“提成”等等。这些收入既不能理直气壮地说是完全合理合法,也没有时间上的稳定保障(可谓朝不保夕),搞得人心慌慌。而且非稳定的收入所占实际总收入的比例远高于政府规定的基本工资部分,有的还有很大一部分“灰色”收入(指私人消费,公款报销部分。这在西方国家被视为非法)。事实上,这些收入来源的大多数也无非是纳税人的钱,通过种种无奈的名目变通之后,演变成个人所得。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够通过工资制度的深化改革,使得科研人员的收入变得透明、体面?里里外外还不都是国家的钱? 人力消费(Labor Fee)为什么不可以坦荡地计入科研成本?

个人收入多元化带来的负面作用之一是争取研究经费的动机(至少部分地)被扭曲和变异。许多人整天忙于争取研究经费,多多益善(成了无底洞),绝非完全是为了做实事儿,做science,而是为了增加个人(或小集团)的腰包(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本无可非议)。为了鼓励争取研究经费,许多单位都制定了相应的“激励”政策。个人收入的增量也因地而宜,只要上方不来审计,便“撑死胆儿大的,饿死胆儿小的”。造成贫富差距过大与有欠公平,个人收入也很难说与对单位和国家的实际贡献相符。有些二流大学教授的收入甚至远远高于一流研究机构中的优秀科学家,实在是令人遗憾。这些“激励”政策不仅导致研究经费的滥用与流失,也导致了经费申请上的过度与不正当竞争。

此外,非稳定和“灰色”收入占实际收入的高比例,也导致大学里的教授们无心教书育人。专心从事教学者,真正地成了穷教书匠。似有“谁发家,谁光荣;谁受穷,谁狗熊”之势。何谈保证教学质量?何谈人才培养的质量?在美国的大学里,正是因为教授的9 个月工资是由校方支付的,教授们才责无旁贷地拥有教学优先和服务于系里公益事业的义务。俗话说,拿什么钱,干什么活儿?在市场经济社会,收入与责任和义务显然应该是必然联系的,履行职责是从业者的基本职业道德。

教授们收入的多元化和非国际接轨的薪水体制也带来了人才引进上的不畅。90年代末,本人在欧洲短期访问工作期间,曾经遇到一个由国家教委组织的“人才招聘团”,来欧洲招聘漂泊海外的人才。出于好奇,想看看自己是否称得上是人才?身价如何?便与南方某大学的代表(人事处长)进行了接触。我问到,你们那里正教授的年薪能够达到多少?对方始终无法给出一个确切的说法。只是说,我们的政策很灵活。让人无法判断这些政策是否合法?将来能否兑现?这样的人才引进政策实在是让人心里没底。

据说,近年来,一些单位为了引进人才,对个别特殊的杰出人才可以双方议价(deal),实行“协议工资”。年薪甚至可以达到数十万。从某种意义上看来,这应该说是一种进步。但实行这样的“双轨制”是否会影响到现有大多数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是否会出现新的不和谐,尚需时间检验。可千万不要产生“招来女婿,气走儿子”的效果。(也许是儿子已经“超生”、过剩,气走几个,但也无妨;也许是儿子们已经“廉颇老亦”,没地儿走了,气他们也没辙。)

这里完全赞同郝炘女士在文中提到的,“周光召说,应该用年薪制来解决这一问题,从基金中用于支付工资的那部分钱不应超过项目课题组长3个月工资的总数,这也是许多美国研究型大学的规定”。按照这个制度,即使有再多的经费,所谓“老板”们的收入也就被封了顶。或许对于相当一部分人来说,在严格的财务制度监督下,便出现经费花之不完的情况,也自然会减弱了项目申请、折腾经费的劲头。学界或许由此而平静、和谐许多。

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国家的科学与教育投入,构建和谐学术生态。为此,难道不应该尽早地实现科研人员的年薪制吗?有关政府部门为何不可以突破一点樊篱束缚,进行一些改革试点呢?历史或许会证明,这样的改革来之越早越好。

 

相关联接:

你说你想要一场革命

 你说你要跟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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