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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谈苹果11》 披头士的苹果:知识产权的捍卫者

已有 5153 次阅读 2018-10-17 19:39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苹果, 披头士, 版权

 

《散谈苹果11

披头士的苹果:知识产权的捍卫者

 

来吧,来吧,来吧,来吧!(Come on, come on, come on, come on),请取悦我,是的,像我取悦你一样(Please, please mewo yeah, like I please you)是的,像我取悦你一样(Wo yeah, like I please you),是的,像我取悦你一样(Wo yeah, like I please you)。

嘿朱迪(Hey Jude, 别把生活弄糟(don't make it bad)。找首哀伤的歌来唱,把生活变得好些(Take a sad song and make it better)。记得将它唱入你心(Remember to let her into your heart),你就能开始把生活变得好些(Then you can start to make it better)。

这分别是披头士乐队的成名曲《请你取悦我(please please me)》和《嘿朱迪(Hey Jude)》中的歌词。披头士乐队固然以歌曲著名,当他们在捍卫知识产权路上做出的努力恐怕也是其他乐队望尘莫及的。

1 披头士苹果公司成立

披头士乐队1960年成立于英国利物浦,四名成员包括约翰列侬,保罗麦卡特尼、乔治哈里森和林戈斯塔尔。在1960年代,因为独特的摇滚风格,披头士乐队在英国、美国和其他一些英语国家风靡一时,收入颇丰。

196712月,披头士乐队开了他们的第一家企业,这是一家在伦敦的贝克尔大街上的苹果精品专卖店。这家专卖店买的不是我们现在熟知的苹果电脑或者电子产品,而是流行的服装和饰品,店铺的外墙面涂满了绚丽的色彩。店里还有两间专门录制样本唱片的工作间。一年之后,这个精品店就关门了,损失了一大笔钱,关门的原因据说是商店存在盗窃。每晚商店打烊之前,披头士成员,他们的妻子和女朋友,回来到店里随意拿走他们想要的商品,第二天商店货架会被清空。附近的居民也趁机打这些商品的主意。

只是在企业成立时,披头士成员进行了风险投资。原因在于他们不想为他们的高收入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而把这些钱投入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可以缴纳低得多的企业税。19681月,他们先有了企业名字“披头士有限公司”,正式注册的名字是“苹果核有限公司(Apple Corps Ltd)”。

选择企业名为苹果,据说是保罗·麦卡特尼的主意。麦卡特尼特别欣赏比利时画家勒内·马格利特的画,马格利特在画中通过超越写实派的艺术手法、把文字游戏嵌入到画中,表达了对常识和因果关系的质疑。在《人类之子》中,马格利特用一枚苹果遮住了男人的面部表情;马格利特画了一个单纯的苹果,画名却是《这不是苹果》(与那幅更著名的《你不是烟斗》属于同一个系列),给了麦卡特尼把公司取名苹果的启发。他们原来想把公司名字叫做苹果核Apple Core,后来改成了Apple Corps,似乎与他们喜欢玩文字游戏有关,比如披头士beatles就是合成Beat(打击)和Beetles(甲壳虫)两个单词的拼写而来的。或许这也暗示,披头士虽然成立了公司,但他们的目的不在于经营公司本身。事实也是如此,披头士乐队中没有一个成员在公司经营上下功夫。

苹果核公司将苹果商标在47个国家进行了登记。他们注册了一系列公司,都以苹果冠名,包括唱片、电影、电子、管理、音乐出版、海外、录音、公众宣传、零售等,应有尽有。在企业的商标标识上,把披头士文字和苹果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这些都为公司在后来的法律诉讼中赢得胜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 捍卫商标权:与苹果电脑的官司

1970年,披头士乐队解散,但是苹果企业公司一直惨淡地活着。后来人们在新闻中读到这家苹果核公司,主要就是因为它跟一家同名但更著名的公司苹果电脑公司打官司。

1976年,乔布斯和沃兹亚克注册了苹果电脑公司。1977年,苹果电脑公司发布了企业标识:一个被咬了半口的苹果,有黑白图案的版本和彩色图案版本。那个彩色图案版本中的苹果,由六条水平的彩色条构成,设计灵感被认为是从披头士乐队的苹果精品商店的外墙颜色剽窃而来。

1978年的某一天,披头士成员中的乔治哈里森在无意中翻阅一本英国杂志时,发现了一条宣传苹果电脑的广告。结果一纸诉状,苹果核公司由最大的子公司苹果唱片公司出面,以商标侵权为理由,把苹果电脑公司告上了法庭。

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颜色或者颜色组合、平面或者立体构成等内容,注册者具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有关,注册时要限定一定的经营范围,这个范围决定了注册商标受保护的范围。比如,苹果核公司的商标注册中包括了电子类、音乐类产品,别的公司在两种产品中使用“苹果”商标时就侵犯了苹果核公司的商标专有权。1981,两家公司的官司有了结果,苹果电脑公司输掉官司。可能是因为苹果电脑公司当时的业绩不高,赔偿的数额也不算大。苹果公司只得到了8万美元的赔偿,而不是当初想要的25万美元,但他们得到了协定,苹果电脑公司答应进入音乐产业,推销与音乐相关的产品。苹果核公司也相应地承诺苹果电脑公司,自己不生产与计算机相关的产品

苹果核公司只是靠着披头士乐队留下的音乐生存,乐队成员无心开拓新业务,不参与计算机行业是再自然不过的了。而苹果电脑公司是一家欣欣向荣的新公司,其开放和创新的精神使得他们难以受到协议的约束。1991苹果电脑公司跨界了,在苹果计算机中通过MIDI软件,增加了播放音乐文件的功能。苹果核公司状告苹果电脑公司,违背了1981年的协议。1993年苹果电脑再次败诉,因为苹果电脑公司的业绩大,赔偿额度也大,达到了2650万美元。这次苹果电脑公司的收获是,获得可以涉足数字领域音乐的权利,但不得通过实体设备如光盘等形式,来包装、销售和分发音乐。

3 披头士不再拥有苹果商标权

或许是乔布斯特别喜欢音乐,或许是乔布斯天生为所欲为,苹果电脑公司根本没有把商标权这件事放在眼里2000年,苹果计算机上增加了CD刻录机,并制造了方便音乐上传、刻录和管理的音乐软件iTunes,接下来有制造了一个便携式音乐播放器iPOd,可以与iTune配合使用,让收听音乐变得简单。虽然iPODiTunes和计算机之间的无缝连接,改变了音乐管理方式,但如何获取经过授权的音乐,对用户来说是麻烦和棘手的事情,更进一步地会涉及到盗版服务等行为。于是,苹果电脑公司要为用户打造一个简单且能合法下载正版音乐的网上商店,于是就诞生了iTunes音乐商店。苹果电脑公司这一次成了真正的音乐销售商,争取到了众多唱片公司的数字音乐的销售权。iTunes商店上线一个礼拜,音乐下载量就超过百万次。

苹果核公司的律师当然不会放过维权的机会,他们又一次将苹果电脑公司告上了法庭,状告iTunes违反了1993年双方达成的协议。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原告公司索赔要来源于被告因为商标侵权获得的利润。iTunes的分销模式是完全数字化的,只不过他们销售的产品能够在数字设备上使用而已。歌曲下载到数字设备的唯一途径就是软件本身。在iTune商店里,每一首歌定价99美分,65美分分给了歌曲的版权方,25分是各种成本,剩下的9美分是苹果公司的利润。苹果电脑公司最大的利润来源是销售硬件iPod,这种可以归属为电子设备,允许客户听数字音乐。当时iPod售价为499美元,苹果电脑公司可以获得175美元的利润。数字化销售是否算作物理设备的一部分以及IPod的利润是否也成为诉讼索赔数额的计算依据,是双方官司的焦点。伦敦高级法院做出了对苹果核公司不利的判法。苹果核公司表示不服,会继续诉讼。

20071月,苹果电脑公司更名为苹果公司。2月官司结束,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毕竟苹果公司财大气粗,花了5000万美元,一劳永逸地获得了全球范围为苹果商标的使用权,从此披头士的成员们不再拥有苹果商标的所有权了。反过来,苹果核公司被苹果电脑公司授权相应的部分权利,允许使用苹果商标。

4 乐队成员与经纪人之间的官司

披头士除了为捍卫苹果核的商标权与苹果电脑公司对薄公堂外,披头士乐队还必须与唱片公司抗争,以争取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成员之间为了利益也走上法庭。

披头士乐队的成员没有自己的经纪人,由布莱恩爱泼斯坦担任乐队经理,处理与唱片签约、版权归属和收入分成等相关事务。披头士乐队刚出道,又忙于自己的音乐创作和演出,一切都是爱泼斯坦说了算。很难说爱泼斯坦是一个精明的商人,在披头士成员看来,爱泼斯坦并没有尽力为大家争取利益,比如,披头士乐队没有在合同中得到版税预付;没有得到与其名气相称的演出报酬和版税;在歌曲发行时,让乐队成员丧失了版权。1967年,爱泼斯坦因吸毒过量去世,为乐队成员留下了糟糕的财务状况。

接下来,艾伦克莱因成为乐队经理。他虽然得到了乐队中的三位成员约翰列侬、乔治哈里森和林戈斯塔尔的支持,但未能得到乐队的另一个核心成员、强势的保罗麦卡特尼的喜欢。麦卡特尼认为克莱因得到的报酬太高了,第一年就赚了将近500万英镑,这么大的一笔钱本应属于乐队,特别是因为《Hey Judy》这首单曲的成功。《Hey Judy》出自麦卡特尼之手,是他为约翰列侬与前妻的儿子创作的,发行后连续八周位居美国排行榜首位,而麦卡特尼的收入却落入了克莱因的腰包。在1970年年底,麦卡特尼把乐队的其他三位成员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与克莱因的管理合同。尽管列侬、哈里森和斯塔尔都试图让法官相信克莱因的薪水并不高,但法官支持了卖卡特尼的诉求,克莱因被解雇。

法官虽然解除了克莱因对乐队财务的控制,但开启了克莱因与乐队成员的官司。比如,克莱因在1973年因为列侬的一笔借款,将列侬告上了法庭。列侬、哈里森和斯塔尔依次起诉克莱因的不当代理,克莱因则反诉乐队,诉讼理由是自己的薪金太少、乐队开销过大。克莱因输了在英国的官司,赢了在美国的官司。

克莱因与哈里森的官司更为离奇。哈里森在1971年遭遇了官司,因为他写的《我亲爱的上帝》(My sweet Lord)被指控抄袭了歌曲《他好棒》(Hes so fine)。1976年,法官判决哈里森支付额度高达1599987美元的赔偿金。判决书一下来,克莱因以较低的价格587000美元买下了《他好棒》的版权,得到了向哈里森追讨赔偿的权利,试图从中大赚一笔。其实在开庭前,克莱因就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为原告提供了对哈里森不利证据。最终法官判给哈里森赔偿克莱因的额度就是克莱因花的版权购买费。

5 与国会唱片公司的版权官司

披头士乐队也在1970年名存实亡,大致的原因是乐队的两个灵魂人物列侬和麦卡特尼都十分强势,两人的同样强势且能与丈夫一起参与音乐创作的妻子也参与到了乐队的事务之中,导致了两人经常口角,互相指责。披头士乐队虽然解散了,四个成员各自单飞,但在维护过去的版权方面,他们依旧是朋友,依旧是从前的那个整体。

19794月底5月初,苹果唱片公司分别在洛杉矶和纽约法院起诉百代公司(EMI)所属的国会(Capitol),状告它们隐瞒了发行收入,应该补足披头士乐队应得的版税。

苹果唱片公司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国会唱片涉及披头士乐队的账簿进行版税审计。国会唱片公司会在在细节上较真,以拖长诉讼过程,比如列侬单飞时唱片《纽约时光》是否算入乐队专辑发行的一部分,因为这张唱片的销售量不足20万张,未达到合同期间乐队承诺的每张唱片销量不得少于50万张的要求,国会唱片公司就可以不付给乐队额外的费用。诉讼过程进展很慢,1982年苹果唱片公司换了一家律师事务所,改变了诉讼策略,起诉国会唱片公司的版税拖欠是有意的欺诈。在这种策略下,苹果唱片公司率先要求和解,国会唱片答应付给乐队800万美元,并承诺提供乐队在美国的发行版税。面对这样的橄榄枝,乐队成员发生了意见分歧。麦卡特尼认为乐队该接受和解停止诉讼,而乐队的其他三位成员(列侬由其遗孀代理)则认为该不妥协地将官司进行到底。

苹果唱片公司与国会唱片公司的官司在一步步升级,比如乐队指控国会唱片公司利用虚假的慈善捐赠而实际是卖唱片的方式,既避免了付出版税,又以慈善为名要求减税;国会唱片将披头士的录音用于喜力啤酒的推广活动,将列侬的《革命》(Revolution)擅自许可给耐克运动鞋作广告使用。因为在苹果唱片公司看来,披头士乐队及其成员的作品和形象只能用于唱片的销售,不能用于其他的商业目的。这些指控都对国会唱片公司不利。

官司持续进行,披头士的歌曲依旧很受欢迎,苹果唱片公司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版税收入。

6 麦卡特尼的版权争夺

音乐版权其实很复杂。虽然唱片公司拥有音乐的版权,但音乐发行商可以独立使用歌曲的许可权。如果麦卡特尼的歌曲产权归苹果唱片公司,他可以从苹果唱片公司得到版税收入,但麦卡特尼要演唱自己的歌曲,也需要得到苹果唱片公司的许可,付给一笔许可费,自己更无权把已经发行在唱片上的歌曲授权给其他媒体。当苹果公司的iTune音乐商店越来越红火时,披头士乐队的成员们也希望自己的歌曲能够上传到iTune上,以适应数字时代的音乐传播。但拥有披头士众多歌曲的版权公司阻碍了他们的想法。这回该轮到乐队成员去向这些公司争取许可权了。麦卡特尼与摇滚巨星迈克尔杰克逊就因为版权之争弄得不愉快。

再次回到披头士的早期生涯。19633月,披头士乐队正式发行了首张专辑《Please Please Me》,这张专辑的版权归乐队经理爱普斯坦、一位音乐版权代理人詹姆斯、列侬、麦卡特尼一起成立的名为北方歌曲的版权公司,其中列侬、麦卡特尼在公司中各占20%的股份。过了两年,该公司上市,列侬和麦克特尼的公司股份被稀释,哈里森和斯塔尔的股份就更少了。后来几经转手和股权变更,北方歌唱公司把自己拥有的股份卖给了ATV公司,ATV公司的歌曲版权又被迈克尔杰克逊买下。麦卡特尼与杰克逊是朋友,合作创作过歌曲。1985年当ATV公司准备出售时,麦卡特尼把ATV公司中披头士乐队的版权状况透露给了杰克逊。麦卡特彼曾想自己买披头士乐队的版权,不过被杰克逊以4750万美元的高价打包买走了ATV公司的所有4000首歌曲的版权,其中包括大约250首披头士乐队的版权。杰克逊死后,1995年杰克逊因为财政危机又把ATV公司的50%股权以1亿的价格卖给了索尼公司,公司更名为ATV/索尼公司。2009年杰克逊去世,索尼公司以7.5亿美元的高价买走了杰克逊手中的另外50%股份,这就意味着杰克逊手中的歌曲版权全部给索尼公司了。

现在,已经年迈的麦卡特尼特别想要收回自己音乐作品的版权。他的很多歌曲的版权归索尼公司,哪怕是自己创作的,演唱时都必须向索尼公司支付版权费,他心里觉得不痛快。然而现实是,只要索尼公司不肯卖,即使麦卡特尼再有钱也无法要回自己的版权。

7 披头士在中国的商标权之争

2004年,中国的两位公民申请注册“TEAM BEATLES添·甲虫及图”的商标,指定商品的使用范围在第十八类“钱包、书包、旅行袋”等,这一申请遭到了来自英国苹果公司的质疑,苹果核公司认为这一商标为侵犯了其对“beatles”享有的在先权利,因为苹果公司在中国注册了“Beatles”和“甲壳虫”商标,核定在第九类航海设备和仪器中使用,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和宣传,“Beatles”和“甲壳虫”商标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可算作驰名商标,而两位商标的申请者不过是苹果公司在先商标“the Beatles”的复制和摹仿。商标中的The Beatles容易误导公众并产生对披头士乐队的不良影响,因为在中国Beatles、披头士和甲壳虫指的都是那支伟大的摇滚乐队。

商标局对英国苹果公司的证据不足,驳回了苹果公司的异议,核准了注册商标。苹果公司用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申诉,要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驳回了苹果公司的申诉,重要的理由有三条,一是苹果公司未能就Beatles”和“甲壳虫”商标达到驰名的程度提供足够的证据,二是商标注册的钱包等商品类型与苹果公司的航海设备仪器类相差很大,不会引起误导;三是苹果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得到了披头士乐队成员的授权。

苹果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的裁决,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提交了披头士乐队成员与苹果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声明等相关协议。

 法院以披头士乐队具有“商品化化权”为依据做出了一审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结论,并要求其对商标重新审查。所谓商标化权,是指披头士乐队的名称指的就是乐队成员、乐队成员的歌曲及其表演,在公众具有非常大翁知名度。由披头士乐队命名的商品具有明确的指向和较强的号召力,可以直接吸引潜在的商业消费群体,不管具体的商品属于哪种产品类别。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中院认定披头士乐队名称具有商品化权缺乏依据,民法通则和商标法没有商标化权的明文规定,向北京市高级人员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维持了一中院的判决,其理由是:披头士乐队的名称如同其他著名文艺作品的名称、某些标志性的名称、著名人物的姓名等一样,具有一定的美誉度,与商品特别是纪念商品结合在一起,会产生经济效益。被异议的商标出现在钱包、书包、背包等商品上,容易被认为此商品来自于披头士乐队或者与披头士乐队直接关联。

 

主要参考文献:

(美)斯坦·苏克,对撼法律:摇滚巨星惹上的法律纠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沃尔特·艾萨克森,史蒂夫·乔布斯传,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

赵世猛,“甲壳虫”乐队已逝,权益犹在,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 2 3 日第8

https://en.wikipedia.org/wiki/Apple_Corps_v_Apple_Compu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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