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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点看法

已有 5372 次阅读 2016-3-6 18:39 |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引言


范运年博主近来发表多篇有意思的博文,有关方言消失的文章是其中一篇,它引起我的共鸣。2010年7月,我曾就方言问题写过几篇文章发在新浪网上,其中一篇(《“粤语保卫战”是“无病呻吟”吗?》)被网站以有不适当内容为由删除。我当时刚开博,万万想不到这种纯属学术讨论的文章能有什么违碍,也不知保存文档,结果再也找不到了。一位从事媒体言语学的朋友说,记得他们的语料库中曾有收录,但到现在也未找到,成为一个遗憾。从范运年博主文章的留言看,大家对这类话题还是有兴趣的。贴出这篇旧文,作为对范博主文章的一个响应吧。


正文

汉语是一个内涵丰富、完整的语言系统,有关汉语的一切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应该以此为出发点。本篇试图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角度来谈一谈这个问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它是以全中国为实施范围的一部国家语言法典。该法于2000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在当日由国家主席明令颁行。本博文从语言系统性的角度来研究一下它的若干条文。首先看第一条和第八条。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以上相关条目所言各地区当然应该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澳门比类,台湾不在施政范围,暂不讨论),而大家知道香港实际上实施两文三语”。

我特别提到这一点,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附件中没有国家法定语言的位置。 

“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上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其所涉及内容,我以为没有一项比法定语言更重要的了。从先秦时代,人们即有此认识,《周礼》对此有所记载。

《周礼·大行人》:王之所以抚邦国诸侯者,岁遍存,三岁遍覜,五岁遍省,七岁属象胥,谕言语,协辞命;九岁属瞽史,谕书名,听声音;十有一岁,达瑞节,同度量,成牢礼,同数器,修法则;十有二岁王巡守殷国。从以上文字可以看到,对于语言的掌控,是国家施政中的头等大事。

我以为,从操作方面来说,完全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加入类似香港通用语言的有关事项,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字样。(我的这部分思想,最早来自小学时期读妈妈教书课本中的法国作家都德的名作《最后的一课》)当年,我曾就此给有关方面写信申述过自己的见解,没想到信寄出后如石沉大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八条说: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当然应包括汉族、汉语在内。以此类推,各方言区的人民自由使用自己的母语方言是题中应有之义。我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八条所用自由一词,十分得体。当前媒体报道中,官员与专家频繁使用保护方言的说法,方言不必保护,也无法保护。任何方言都有其产生、发展、变化,乃至可能消亡的自然史。方言只需要一个自由宽松的政策环境,其他由方言区的人民自由地选择吧。

稍有语言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没有抽象的民族语言,每一民族语言内部都包括许多方言(包括次方言),这些方言组成了该民族语言实体,没有方言群的存在,也就没有该民族语言的存在。所谓标准语(不少国家并无此说)只不过是基于一种主流方言而大体制定的语言系统罢了。对中国的国家通用语即普通话的讨论也不能脱离这一事实。

中国的各种方言,使用者往往多达数百万乃到数千万人,从人数上来说,几乎相当于欧洲的一个大国,粤语、闽语等方言与汉语普通话在语言外貌上的差别,堪比英语、法语和德语之间的关系。由刚刚发生的粤、普之争来看,(其实不仅此一例)方言区人民对方言及方言所体现的地方文化的珍爱与认同不亚于民族地区的人民。方言区人民的当下生活,离不开方言的使用;没有了方言,文言区的文化传承难以想象。这些,都是相关法律制定者及顾问其事的语言学家们应当认真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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