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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安全标准

已有 2860 次阅读 2015-1-23 12:04 |个人分类:科学与法律|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昨晚是研究生照常进行的学术研讨会,学生们找了一个话题:转基因水稻产业化中的法律问题。其中涉及对安全的学术争议。

       今天打开科学网,看到一篇加精博文讨论科学的“对”还是“相对”的问题。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

       科学是什么?也许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我认同“科学是认识世界,解释世界并对自然规律进行归纳总结并上升为一般规律的知识体系,是了解世界的工具。”归根结底,科学是人类对对自身、自然环境及社会的探索。因为人在科学探索活动中,即是主体,亦是客体,因此不免有其局限性。承认人的局限性,就当然要承认科学的局限性,也即科学的相对性。没有绝对的科学真理。所谓“对”的科学,是加了一定的条件和限制的,超越了所附条件和限制,便有可能是错的。

        人类对知识的创造和完善,就是在不断的纠错中进行的。没有了“错”的过程,变没有办法寻找到“科学”适用的条件。

        而法律的制定,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科学技术,既面临着需要进行法律规范调整相关人类行为,又受制于现有科学技术条件的制约。而法律的滞后性,也决定了,现阶段制定为技术标准的科学标准,只能反应当时的科学水平,而无法预料未来是否会变化。我们生活中很多安全标准,莫不是如此。“法律受立法时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被普遍遵守,而被遵守的法律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个论述在2014年党的决议文件中被吸收,表述为“良法善治”。而良法之所以为良,也不可能有超越科技发展,将无法作为标准的未来可能突破的技术作为“安全标准”。

         法律上的安全标准必然受制于现有的科学发展水平。而良法,即是能够及时反应科技发展的法律。顺应科技发展的规律,及时对某些科学技术的应用做出规范——限制其应用的,应立法加以制止;鼓励其应用的,应立法为其创造运用的条件。“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相对的。被法律许可鼓励应用的科学技术,才可以成为第一生产力,而对于设置层层阻碍,无法进行应用的科学技术,只起着为世界人民贡献知识的作用,也许在他国早就成为第一生产力,在我国还只是停在实验室里的自以为先进的自娱自乐的玩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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