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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钓鱼岛主权和行政管辖权

已有 7214 次阅读 2010-9-26 18:39 |个人分类:学术问题研究(10-11)|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钓鱼岛主权, 行政管辖权

浅论钓鱼岛主权和行政管辖权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10925日发布

 

      领土主权和行政管辖权是相互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法理概念,不能将两者相混淆。权威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领土主权”条目写道: 领土主权指一个国家对地区面积的某些部分行使实际的权力与控制的概念。领土主权及于陆地、联结陆地的领海及其还床及和底土,但不及于地球面积的那些属于全体国家所共有的部分,尤其如公海,也不及于外层空间,不及于一个国家能够取得但尚未置于其领土主权之下的地球面积的任何部分。”“在非有效占领或存在着想对抗的所有主权主张的场合,领土的某些部分可以是、至少暂时可以是主权尚未明确的。”(光明出版社,1988年中文版第878页)而“管辖权”条目写道:“管辖权在国内几乎是排他的,而在域外,只有经其他国家允许才能行使。”“一国一般不能对实际上不能对不在其领土之上的个人强制执行其法律。”(同上,第488页)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日本企图用任何形式对钓鱼岛的非法占领、控制、管辖进而使主权合法化的阴谋是不能得逞的。(见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和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黄安年的博客/2010925日发布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366660)顺便说明,开罗宣言,美国国务院公报,1943124日是这样写的: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142页,见《中美资料汇编》第一辑,第543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57年版)

 

本文分析日本对于钓鱼岛所谓“管辖权”的由来。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美军占领琉球,1946年1月29日美国发布《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其中第三项中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所包括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以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其中并未包括钓鱼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贯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片面宣布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所谓“施政权”是非法的。

 

    1950年6月28日,周恩来外长发表谴责美国侵略台湾的声明,指出不管美国采取任何阻扰行动“台湾属于中国的事实永远不能改变,这不仅是历史的事实,且已为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投降书的现状所肯定”。(见《中美资料汇编》第二辑上,第92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60年版)

    1950124,周恩来外长发表关于对日和约问题的声明:“对日和约的准备和拟定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与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忍为是非法的,同时也是无效的。”(同上见317页)“中国人民极愿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其他盟国尽速订立共同对日和约,但和约的基础必须完全依照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波茨坦宣言及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只有以这些国际协定为基础的对日和约,才能使日本民主化,才能清除日本的侵略势力,才能防止日本侵略势力的再起。一个没有外力控制的民主化的日本,才能有利于亚洲的和平与安全。” (同上见319页)

 

    片面的《旧金山和约》是1951年9月8日美国在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下一手包办的单独对日和约。同年9月18日,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国政府宣布,这个所谓的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1952228,美国与日本签订行政协定,据此日本同意美国的陆、空、海军在日本境内及其附近驻守。(《国际条约集(1950-1952》,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451-456页,并见黄安年主编《当代世界史资料选辑》,第二分册,第477-479页,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95255, 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国政府就美国宣布非法的单独对日和约于1952428日生效发表声明:“对于美国所宣布生效的非法的单独的对日和约,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同上见811页)

    1953年12月25日,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地理界线”的布告称,“根据1951年9月8日签署的对日和约”,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岛的地理界线,并将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指定为,包括北纬24°、东经122°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

    195438,美日共同防御协定签订,称其宗旨为“发展有效的单独与集体的防御措施能力”“防止对它的直接和间接的侵略”。(《国际条约集(1953-1955》,世界知识出版社1960年版,147-151页,并见黄安年主编《当代世界史资料选辑》,第二分册,第480-482页,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960119,日美签订共同合作与安全条约,称双方“采取行动以应付共同的危险”,“美利坚合众国的陆军、空军和海军被允许使用在日本的设施和地区” (《国际条约集(1960-1962》,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27-30页,并见黄安年主编《当代世界史资料选辑》,第二分册,第485-487页,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9691119-21日佐藤、尼克松发表联合声明,称“总理大臣和总统表明,归还冲绳行政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存在于日美之间的最后一个主要悬案。”“总理大臣还明确表态:冲绳归还以后,日本将逐步担负起冲绳地区的防务责任,并作为日本自主防务努力中的一环。总理大臣和总统一致认为,根据《日美安全条约》,美国将保持在冲绳岛上的对于两国共同安全防御所必要的军事设施和区域。” (黄安年主编《当代世界史资料选辑》,第二分册,第493-494页,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署“归还冲绳协定”中包括“尖阁列岛”,企图以此作为国际法上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主要依据。然而,这一点连美国政府至今都不敢公开承认,中国的领土主权当然也不能由日美两国的协议来决定。在战后领土归属问题上,日本唯一要严格遵守的是1945年其所接受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

需要指出日美签署的归还冲绳协定(《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中宣布的日本领土范围,与1953年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完全相同。日本政府据此主张该岛属于冲绳县的一部分,并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划入日本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内。美国将钓鱼岛擅自交给日本,结果引起70年代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地华人保卫钓鱼岛运动的浪潮。

1971年10月,美国政府表示:“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听政会,第九十二届国会记录,1971年10月27日至29日,第91页。)

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香港《东方日报》1996年9月12日等)

    由上可见,如果不是美国出于全球霸权主义和冷战态势的需要,扶植日本,片面签订旧金山和约和缔结美日同盟,本来钓鱼岛是可以顺理成章地回到祖国怀抱的。最近美国军政高官高调宣示美日同盟协防。即使这样美国依然对钓鱼岛主权问题表态含糊,企图两头讨好。其实美日同盟是主仆结盟,或者说美国控制日本的结盟,谁能保证近70年前的珍珠港事件不可能重演,在历史上日本从来没有一次战争是正义的,美国对日本真正放心吗?真正愿意为日本牺牲自己的最大利益吗?美中日关系中,如果当年日本在美中对抗中谋取日本利益最大化,那么今天在中日摩擦时美国谋取利益最大化,既然如此,为何我们不可在这三角关系中寻求谋求中国利益最大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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