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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驱动还是维护版权?

已有 3351 次阅读 2009-4-30 19:07 |个人分类:学术问题研究(09)|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利益驱动, 维护版权

利益驱动还是维护版权?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09430日发布

 

发表在中华读书报422日的文章值得一读,文章开头突出说明三个观点:

  其一,“張愛玲是美國公民,其遺產繼承適用美國法律,台灣皇冠打官司不出具遺囑證據原件,也沒有美國遺產法院認證和執行著作權讓渡的原始文件,宋淇夫婦擁有張愛玲著作權‘無疑存在嚴重瑕疵’。”

  其二,“《小團圓》不是張愛玲的一本可出可不出的書,而是涉及其家族及個人隱私的自傳性作品,其中的人和事幾乎可以一一對號入座,在她經過長期鄭重考慮後,已有明確意願“要銷毀”的前提下,擅自出版《小團圓》即是侵犯張愛玲包括名譽權在內的各種權利。”

  其三,“現在發表的《小團圓》由於是一個已被放棄的未修改本,根本不代表張愛玲創作的較好水準,藝術上相當粗率,所披露的一些內容只為“八卦”迷添加談助。”

 

笔者要说的是,作为媒体人,我们要伸张什么,谴责什么?我们的媒体是为了收视率的利益驱动,借此推波助澜,炒作,还是信守职业道德,维护版权,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不言自明的,遗憾的是某电视台对此如获至宝,进行炒作, 镪镪三人行节目还详尽剖析張愛玲《小團圓》创作艺术而根本不谈发表和宣扬这一作品是根本违背張愛玲本人意愿和遗愿的,既然明明知道張愛玲本人根本不愿意发表,为何还要拿来说事?电视台这样做合适吗?符合职业道德要求吗?

 

我们看到了一个两面的媒体,一方面冠冕堂皇地谈论如何维护著作权,保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另一面又在明明知道侵权的情况下,堂堂正正地炒作违背本人意愿的遗作。像这类情况我们还可以举出最新的一起例子,有关小沈阳在上海演出专场遭质疑的报道,一位观众违反规定偷拍现场的一些片段,传给了凤凰卫视,该电视台居然播出,这种行为难道是合适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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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國內學者再指張愛玲《小團圓》出版“嚴重侵權”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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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學者再指張愛玲《小團圓》出版“嚴重侵權”

新聞中心-中國網 china.com.cn/news  時間: 2009-04-29  責任編輯: 雨悅

張愛玲遺作出版引發爭議

  國內學者再指《小團圓》出版“嚴重侵權”

  ◆張愛玲是美國公民,其遺產繼承適用美國法律,台灣皇冠打官司不出具遺囑證據原件,也沒有美國遺產法院認證和執行著作權讓渡的原始文件,宋淇夫婦擁有張愛玲著作權“無疑存在嚴重瑕疵”。

  ◆《小團圓》不是張愛玲的一本可出可不出的書,而是涉及其家族及個人隱私的自傳性作品,其中的人和事幾乎可以一一對號入座,在她經過長期鄭重考慮後,已有明確意願“要銷毀”的前提下,擅自出版《小團圓》即是侵犯張愛玲包括名譽權在內的各種權利。

  ◆現在發表的《小團圓》由於是一個已被放棄的未修改本,根本不代表張愛玲創作的較好水準,藝術上相當粗率,所披露的一些內容只為“八卦”迷添加談助。

  附:張愛玲信

  Mae & Stephen

  為了托KD(李開弟)大陸版權的事,我到文具店買授權書表格。就順便買了份遺囑表格,能(此處為英文單詞不清)就省得找律師了。以前一直因為沒證件不能立遺囑,有錢剩下要充公。現代醫療太貴,如果久病,醫護費更是個無底洞,還有錢剩下的話,我想:

  ()用在我的作品上,例如請高手譯,沒出版的出版,如用於林彪的一篇英文的,雖然早已明日黃花。(《小團圓》小說要銷毀)這些我沒細想,過天再說了。

  ()給你們倆買點東西留念。

  即使有較多的錢剩下,也不想立基金會作紀念。林式同答應做(此處為英文單詞不清)。他本來是土木工程師,因為此地不景氣,要回大陸謀發展。他太太是日本人,不去,還住在這裡,他……

  (據皇冠代理律師2007年向媒體提供,信件下文至今未見提供)

  張愛玲遺作《小團圓》出版後,爭議不斷。繼台灣大學張曉虹教授指出版《小團圓》違背張愛玲意願,是“合法盜版”,“拒買、拒看、拒評”之後,最近,國內學者金宏達再次指稱宋以朗發表張愛玲遺作《小團圓》是嚴重侵權行為。

  金宏達是上世紀90年代主編《張愛玲文集》的現代文學資深研究專家。2007年台灣皇冠出版公司起訴中國戲劇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侵權出版張愛玲作品時,他曾提出張愛玲遺囑執行人林式同有信件和文章表明,張愛玲著作權的遺贈未經美國遺產法院認證和執行,不符合其所在國的法律,質疑台灣皇冠的權利合法性。當時審理此案的法官根據皇冠律師提供的一份材料,認為金宏達代領了由其主編的一本張愛玲佚文稿費,存在利害關係,否定其專家意見。金宏達稱,事實上,所謂由他代領稿費的《張愛玲文集續集》是一本多人合作的成果,其中有台灣的資料提供者、論文作者、英文譯者等,由於張愛玲作品權屬不明,從手續上又須一次領出,寫明是“代領”,並指明瞭各領取者,屬於張愛玲的部分一萬多元也與出版社結清。他認為承審法官“不面對新的事實證據”,“如此判案,實在異乎尋常”。

  金宏達認為即使是存在利害關係,也應就事實和證據本身判斷,張愛玲是美國公民,其遺產繼承適用美國法律,台灣皇冠打官司不出具遺囑證據原件,也沒有美國遺產法院認證和執行著作權讓渡的原始文件,宋淇夫婦擁有張愛玲著作權“無疑存在嚴重瑕疵”。宋淇之子宋以朗近期推出張愛玲遺作《小團圓》仍然是一“典型的違背張愛玲意願的侵權行為”。

  金宏達表示,宋以朗在這本書的前言中用很大篇幅解釋他為什麼要出版這本書,他所引用的張愛玲與宋淇夫婦討論《小團圓》的信件都是上世紀70年代的,最後有兩封張愛玲與台灣皇冠編輯的通信,其中提到《小團圓》修改的話,正是宋淇教她的“對外只說在修改中,好在沒有第三個人見過原稿”,明顯是敷衍之詞。從現今發表的《小團圓》看,在對皇冠編輯說要修改之時和之後,她都未做什麼修改的努力。台灣版《小團圓》版權頁寫著作完成日期為1995年,“分明是作偽”。恰恰是在1992312日致宋淇夫婦的信中,張愛玲自己用很肯定的口氣明示“《小團圓》小說要銷毀”,此信之後沒有新的囑託,“此應為最終遺囑”。退一步說,即使之前的遺囑將所有財產遺贈給宋淇夫婦,《小團圓》也已排除在外。“擅自出版《小團圓》即是侵犯張愛玲包括名譽權在內的各種權利”。宋淇夫婦尊重張愛玲意願,恪守朋友之道,在張愛玲去世後直至他倆先後去世的十二年間,都不拿出這部作品。“很顯然,《小團圓》不是張愛玲的一本可出可不出的書,而是涉及其家族及個人隱私的自傳性作品,正如宋淇閱後立即指出的,其中的人和事幾乎可以一一對號入座,無論張愛玲寫作的當時出於何種目的,以及時勢如何遷移,在她經過長期鄭重考慮後,已有明確意願‘要銷毀’的前提下,自居為其‘遺產執行人’的宋以朗怎麼可以如此對待一個無助的逝者?”

  金宏達表示,現在發表的《小團圓》由於是一個已被放棄的未修改本,根本不代表張愛玲創作的較好水準,藝術上相當粗率,不但如宋淇所指出的存在結構上的“點名簿”式重大缺陷,通篇大多是速寫的連綴,筆觸淩亂輕忽,沒有多少深刻的刻畫,雖然還有些張愛玲典型的句式,卻只顯出一種粘貼的“華麗”。內容上則仍陷於與胡蘭成的舊情而不能自拔,堅決摒棄“國家主義”(民族大義),理性上連《色戒》還不如。所披露的一些內容只為“八卦”迷添加談助,其中對其母親蕩佚生涯的絕情敘寫,尤為具傳統倫理價值觀念的一般讀者難以接受,所謂具有“顛覆性”的研究價值其實甚不足道,其效果適足以毀損張愛玲自己的形象,以及相關人士的名譽。張愛玲主動放棄,囑託“銷毀”是非常明智的。

  金宏達指出,張愛玲的著作權歸屬的爭議至今也未結束,正是在張愛玲明確表明《小團圓》“要銷毀”的這封信中,張愛玲明確講了她所剩下的錢,一部分用來請人譯她的作品,另外就是給宋淇夫婦“買點東西留念”,並未處理其著作權。這與她立遺囑後給遺囑執行人林式同的信上所說“我除了點存款沒值錢的東西,非常簡單”,她所要處理的只是銀行裏一點存款是一致的。而有關她的著作權,直到寫這封信時,她還在親自授權給她姑父李開弟在大陸出版其作品。這封信還談到林式同同意擔任遺囑執行人,但存在一些難處,顯示有關遺囑問題有一些不定因素,“究竟是什麼,另一半頁宋以朗秘不示人”。“宋以朗自居為‘張愛玲遺產執行人’,出版《小團圓》,從違背張愛玲本人意願而言,已屬侵權,而從遺產繼承的法理上說,也存在嚴重問題”。

文章來源: 中華讀書報 2009422,5版《瞭望》

http://big5.china.com.cn/news/txt/2009-04/29/content_176935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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