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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学院成为办学主体:德国大学与学院关系定位

已有 10195 次阅读 2013-10-6 09:22 |个人分类:国外高等教育|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德国大学, 大学与学院关系

——德国高等教育发展分析之五

 

题记:在对德国高等教育进行为期20天的考察以后,有了一些思考与思想。但委实拿不准这些思考与思想是否反映了实际,请在德学者、学生给予批评指正。本人将十分感谢。

 

我认为德国高校发展中心Jutta  Fedrowitz博士的这几句话可以成为经典,因为这些话,道出了办大学的真谛和基本路径。这些话是:“院系的成功(教学与研究)是大学成功的基础”;“自主独立的大学需要自主独立的院系”;“找到院系利益与大学整体利益的平衡点非常重要”;“找到单个研究人员的利益与大学利益的平衡点非常重要”。虽然我们不能说德国大学完全走上了上述路径,实现了这种治理要求。但在大学与学院(系)分权治理方面,德国大学还是做了不少工作,正在努力寻求这样的平衡点。

德国宪法保障教授的学术自由,他们认为大学是国家事业,政府不能像管理企业一样管理大学。在大学内部,这种理念也得到很好贯彻。大学与学院和系的关系,类似于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有很强的联邦制特色。大学院长(系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保障教授学术自由。大学主要监督学院的长远规划、特色发展、经费分配、目标绩效。学院目标组成主要是学院申请人数、学生毕业率等。且大学监督的主要依据是社会组织的评估报告,包括成本报告、战略发展评估报告等。大学学院和系有充分自主权,大学对学院和系实施目标管理。在学院内部实施学院自治和教授治院。学院(系)层面治理的主要机构是评议会和院长。评议会主要是由教授组成的机构,也包括学生和其它教职人员。评议会既具有决策权,也具有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评议会每四年改选一次。学院院长、系主任由系评议会选举产生;大学专业设置,学院院长、系主任要和教授充分协商,并由社会组织评估后决定。

根据Jutta  Fedrowitz博士介绍,校长的主要职责包括:代表大学面向政府部门、公众、国内权威,参与各委员会,管理大学;制定规章制度;分配职位;策略,结构,协调,提供信息、紧急情况下独自作所有决定;通过系主任协调、修正教学与考试;监督院长(系主任)工作。

院长(系主任)的主要职责:代表系面向校长、公众、法律、制度及方针;管理学院日常工作,特别是教学质量保证工作;学院(系)战略、结构、设备、质量保证、财政、合同等制定与执行;向学校举荐教授人选并监督教授正确教学及考试。

校长与院长(系主任)之间:如果院长(系主任)不作决定的话,校长可以代其作决定;学校与院系目标达成;分配经费给院系;学院(系)工作质量保证;教学科研项目计划确定;院长(系主任)向校长办公室汇报工作。

从院长(系主任)职责和院长与校长关系看,德国校长与院长关系类似我们中国大学的校长与院长关系。但有几点是根本不同的,从而使两国之间校长与院长关系有本质的区别。

第一,德国大学院长(系主任)由学院评议会选举产生,院长(系主任)向学院评议会负责,而不是直接向校长负责。

德国大学院长(系主任)由学院评议会选举产生,每四年一届。院长(系主任)产生机制直接决定了院长(系主任)必须对评议会负责,执行评议会的决策。学校校长只是行政上的领导,但并不过问学院具体事务。校长通过项目、教授职位调整、目标绩效评估等来影响学院。这些直接决定了校长并不能直接插手学院事务,从而保障了学院的自主性和自治性。

第二,德国大学学院评议会是学院民主管理、教授治校的基本载体,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也是监督学院院长(系主任)工作的机构。由于学院院长(系主任)只有评议会决策事宜下的行政执行权,因之德国大学在学院层面实现了权力的分设与制衡。分权、制衡,相互监督,有利于消除学院行政化的危机,保障学院学术权力与学术自由,最终保障学院和大学的学术组织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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