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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试析晚清灾疫防治中以绅士为中介的政治整合模式

已有 2605 次阅读 2020-12-31 14:34 |个人分类:医学史话|系统分类:论文交流|文章来源:转载

郭剑鸣. 试析晚清灾疫防治中以绅士为中介的政治整合模式. 政治学研究. 2008,(3):116-126

内容提要:荒政和疫政是古老而 时新的政治要务,灾疫防治需要科学的技术机制和有效的政治整合机制共同支撑。晚清灾疫防治中,通过朝廷奖谕士绅、 士绅率助乡民,一定程度地动员了民间力量参与灾疫防治。这一模式的主轴是社会教化优于济困,带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但它将挽救民生与整合民心结合起来、将物资救济与精神救济结合起来、强化士人的道德责任等做法于今仍有借鉴意义。

救灾防疫一定意义上是个政治整合、社会整合的问题。一般来说,政治体系在面临大规模的灾疫时只有通过有效的社会和政治动员,才能使社会形成合力共渡危机,以巩固其合法性。“我国灾荒之多,世罕其匹”。晚清处国运衰败之末端,年年都有大旱的记载,大规模的疾疫流行近乎每三年一次。在外来侵略和农民起义的挤压下,晚清政府已无力主导大规模的灾疫赈济,而主要采取以官谕绅、以绅率民的方式动员民间力量参与救灾防疫,并在济困中广布社会教化,谋求政治整合。

一、绅士替代吏役:晚清官绅合作治灾模式的兴起

晚清灾疫所造成的生产破坏和饥民潮是空前的,已经直接威胁到晚清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秩序。尤其是饥民潮所形成的流动性危机,极具扩张性。能否有效地治理灾害、安置流民和恢复生产向来都是官僚行政组织面临的最大压力。然而,晚清当局不仅从财力上缺乏承担如此巨大救灾压力的能力,传统官僚行政在管理制度、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固有积弊也严重制约了这种可能性的存在。正是在这样的张力面前,官绅合作取代官吏合作,成为晚清灾疫防治的主要模式。

1. 晚清赈济制度与官僚行政结构之间的张力

清代是我国历史上荒政制度化、程序化最成熟的时期之一。根据史志资料和后人的研究,清代对救荒程序和救荒措施都有严格的规定。清代救荒程序大概包括报灾、勘灾、审户、上谕、蠲免和赈济等六大环节。①《大清会典》中列举的救荒措施则多达十二个方面:“凡荒政十有二:一曰备祲;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发赈;五曰减粜;六曰出贷;七曰蠲赋;八曰缓征;九曰通商;十曰劝输; 十有一日兴工筑;十有二曰集流亡。”①其中每个环节的展开、每个措施的实施又有详细的制度安排和考核标准,以督促各级官僚组织在救荒中的勤勉和效率。以报灾、勘灾和审户的制度规定为例,足见其要求极为苛严。顺治十年户部始定夏灾限六月终,秋灾限九月终。先将被灾情形驰奏,再于一月之内,查核轻重分数,题请蠲免。其逾限一个月内者,巡抚及道、府、州县官名,罚俸;超过一个月者各降一级。如迟缓已甚者,革职。②

勘灾是成灾报备后,地方府、州、县勘定成灾地域、程度、田亩数量的程序。 清制规定勘灾需州县官佐实地、逐个核查,同时也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具体操作程序大致如下:被灾州县印发“灾单”, 由灾户填写受灾情况,形成“勘灾底册”;组成查灾委员会由州县官(严重灾害往往由钦差、督抚)统率赴灾区,深入到田间,逐村、庄、区、图,进行实地核查,拿着“勘灾底册”进行逐一核对,并根据收成有无分十等在册上注明“被灾分数”。勘灾时,要求灾情确定精确到村庄、户口,不得以通县为计灾单位。勘灾时限最多不得超过二十日。③审户是在勘灾基础上核实灾民身份、人数,划分极贫、次贫等级,以备赈济的程序。尽管上述规定大都为清初或清中叶所定, 但晚清的灾赈多援为成例。④

从这些成例中,可以看出,当局为了在救灾这一深涉民生的领域巩固其合法性, 形成了一系列要求 “高效、及时、细致、精确”的灾害管理制度。然而,这样的制度安排终究要由官僚行政组织去落实。那么 晚清的官僚行政组织能否切实地履行灾害管理制度所规定的义务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明清官僚管理长期存在如下结构性弱点:低水平的财政征收、不注重官员的行政才干、人数极少的品官和向来不能有效控制的吏役委托过多的行政事务。⑤

按清代官制,往往一二名州县官佐要管辖十万乃至数十万人口,这样的管理幅度明显偏宽,加之“回避制度”和考核任期制的缘由,⑥使他们难以充分地掌握有效行政管理所必要的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州县官雇佣五六个亲密属员只能勉强维持刑名、钱粮等最基本的地方事务。一旦灾荒来临,会涌现出大量、细致、 紧急的报灾、勘灾和放赈等工作,在当时的管理技术和信息沟通条件下,远非这样的“微型”官府所能承担的。如果将地方官缺乏灾害治理的经验和才干的因素考虑进来,治灾的压力和官府的能力之间的张力就更加明显。如光绪十三年八月十三日,黄河在郑州决口,此前两日,“工次已极大险”,但河道总督成孚次日始慢行宿于郑州以南的东张。等他到决口时,又不能作任何举措,唯有屏息俯首, 听人詈骂。⑦

一方面是近乎苛刻的灾害治理制度,另一方面是缺财力、缺人手、缺技术、缺信息的官僚行政组织。面临两者之间巨大的张力,官府急需在行政组织之外寻找可靠的合作者。否则,他们就只能听令官僚组织在灾害管理中失效。

2. 从官吏合作到官绅合作:晚清治灾模式的嬗变

历来可供官府选择为救荒合作者的群体主要有两个:一是绅士,一是吏役。晚清以前,朝廷在灾害治理中掌握着主导权,州县官需要的合作者主要是仆役式的。也就是说官府与吏役合作结构成为 19世纪以前清廷灾害管理的主要制度安排,而绅士在地方上组织的自救工作是辅助性的。州县官在地方临时招募许多吏役(书办、皂隶、胥役、捕快等等),同时依赖地保组织来承担大量具体的行政工作。所以,顾炎武说,当时的清朝“柄国者吏胥而已”。①

问题是,吏胥并不像官府想象的那样好驾驭。虽然这些人熟知地方的情况,但他们并不在官僚制度体系之内。他们握有事权,又不担负管理责任,官府难以给予其制度约束。同时,他们又多无功名,其行为也不怎么受道德的约束。因此,吏役的帮助往往事与愿违,以至出现“官为吏蒙,吏以稿进,官但唯唯画诺而已”的局面。②

有关吏役在灾害治理中的狡诈举动的记载可随手拈来。道光时期,江苏巡抚陶澍讲到吏役破坏救荒的违法行为,很有代表性。他说“印委各官”在所调查的被灾州县往往“不知道路”,不谙土语,结果不得不凭藉随行“书役”办事,而这些随行“书役”往往与乡保串通勾结,蒙混官员;查赈时乡保们故意带领他们去那些偏远处、难行之处,以此拖延时间,那些来不及去的地方则不得不凭藉乡保们的查验结果给赈。③

况且,这些吏役正常的工资收入极其微薄,在没有制度保障和道德约束的前提下,要求他们不在其代理的职事中额外生财是难以做到的。特别是像河工、赈济和漕运这样可经手大笔钱粮的差事,吏役总是想方设法将事态弄得复杂和糟糕,以便上下其手渔利。甚至出现吏役期盼灾荒水患降临,“以有险工有另案为己幸”的境况。④

当时一份奏折详细理出了书吏在报灾、勘灾中加重灾民负担的各个环节: “若遇荒年,由各乡里运、管年入城具报,或邀图董与偕,每图约三四人不等,各有工食钱文,报禀归官,代书缮写,每禀给钱五六百文。经官勘灾,由粮差传知里运管年,领勘粮差,里运、管年各给饭食。勘后,由里运造呈荒册,归总书汇造总册。因册籍繁多,须雇清书帮缮,每图向送总书名下核册费钱五百文,津贴清书饭食。各册书承造易知由单,每张工钱四五文。此外,每年尚有乡运并里运管年交接酒及演戏酬神各费,均归里运按亩摊派,由来已久,每业户按亩出钱, 习以为常。”⑤在这些“署中多一差,乡里多一虎”式的胥吏办理下,朝廷的赈灾救荒措施被一步步虚化,救荒成效也不免大打折扣

因此,还是在清朝中后期,朝廷有相当的能力主持、干预或资助救灾防疫职能之时,一些有识的官员就充分认识到绅士在整合国家、传道教化、举办地方公益等领域有着其他阶层不可替代的地位,明确提出了以官绅结构取代官吏(役)结构作为地方灾疫防治体系的支撑的观点。乾嘉时期的名臣汪辉祖深入阐述过其中的道理:“官与民疏,士与民近,民之信官,不若信士,朝廷之法纪不能尽谕于民,而士易解释,谕之于士,使转谕于民,则道易明,而教易行。境有良士,所以辅官宣化也,且各乡数艺异宜,旱潦异势,淳漓异习。某乡有无它匪,某乡有无盗贼,吏役之言,不足为据,博采周咨,唯士信赖,故礼士为行政要务。”⑥嘉道时期的姚莹更直接地表白:“绅士信官,民信绅士,如此则上下通而政令可行也。”⑦晚清之际,不唯财力窘迫,吏治人事也更为腐败。不仅吏役变本加厉地“吃灾”,朝廷命官“吃灾”妄为之举也比比皆是。不少地方“年年报灾,年年蠲缓。报灾之分数略同,蠲缓之银数亦略同,其蠲缓钱粮,州县率皆私征入己,上下朋分 ”。⑧

朝廷不仅独自担负不起荒政的高昂成本,也鲜能组织起有效的救荒行动。包世臣曾抨击当时的河工“无一归实”。①御使郑思赞说当时的“赈务所活灾黎不过十之二三 ”。②

晚清对此间出现的几次大水患、旱荒的治理和赈济无不延期,有的甚至不了了之,任河道改辙,死亡人数动辄成百上千万,都是晚清荒政失效的例证。正是在这样的情形下,荒政的主导权出现了易势。这时,朝廷需要的救荒合作者不再是仆役式的、行政式的,而是自主式的、慈善式的。特别是随着朝廷综合治理能力的衰弱,官府与吏役合作治灾严重失控、失效,转而求助于绅士的合作,作为一种绕开衙门书办和乡地的救灾方式很快受到重视。1849年发生特大水灾期间,绅士在各地的救荒行动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自此,由朝廷主导救荒的格局逐步向绅士主导救灾的格局转型,朝廷的作用虽仍不可替代,但已退居倡导、奖谕、资助等角色

二、协官扶民:晚清绅士充当朝廷整合民众的桥梁

客观地说,到了晚清,绅士的道德素养、知识权威和经济能量都已成日薄西山之势。这给绅士在救灾防疫中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毅力是一种严峻的考验。在灾疫来临之际,囤积居奇、大发国难财的劣绅不乏其人,但作为四民之首, 绅士 (尤其是乡绅)从整体上认识到承担救灾防疫的主导责任恰恰是他们巩固其社会权威的捷径。因此,地方名流在救灾防疫中选择了协助官府、扶助乡民的策略,既强化了官府对绅士的依赖,又提升了绅士在民众中的威望,民众更期待绅士来主持地方,突出了绅士在朝廷与社会关系中的桥梁作用。

1. 奖谕绅士:朝廷督请读书人在灾疫防治中援手齐民

朝廷谕请并鼓励地方乡绅在广泛的救灾防疫领域发挥作用所采取的举措, 一是从强化儒道教义和绅士的责任来劝谕,一是将绅士举办善业与进身为官联系起来。如道光时一份勉励绅士的告示中说:“士为齐民之首,乡民之望。汝等知晓,汝为民之绅衿、耆老,从今往后,尽心竭力,抖擞精神,以领吾民,补吾之不足。”③这份官府的告示既明确了绅士在地方事务中的责任,又强调了绅士在民众中的地位,是一份肯定由获取功名的绅士来发挥齐民作用的教谕。对于在地方事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绅士,官府给予的奖励也具有浓厚的儒学教化色彩。如光绪二十八年,“以捐资赡族,数逾钜万,予前广东潮州知府李市彬,为其母建坊。 ”④另一份推广善会的劝文认为绅士需要行善积德,才能真正成为大夫: “至于今日之士,未必非它日之大夫,尤宜力行善事,以作保赤之基 ”。⑤朝廷的奖谕有力地动员了绅士在灾疫防治中承担责任。

2. 协助官府:绅士在济困中为官府分忧

1)晚清政府和绅士在介入荒政、救疫及慈善事业的动机方面存在互补性,官府为各类救济事业中的官绅合作,发挥绅士的作用预留了空间。清政府对于荒政有严格的制度安排,因为灾荒往往是引发民变的导火线,而救荒是巩固政治统治秩序最为立竿见影的举措之一。不过晚清政府困于能力萎缩的因素开始转而督迫社会力量承担更大的救荒责任。这从1849年的大水灾时,江忠源督促地方绅富出力赈济的例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官府对绅富参与救济的热切期待。清朝的慈善事业在清中后期起,也受到朝廷的积极鼓励,为保障绅士主持的慈善组织在灾疫防治中发挥更多的作用,朝廷为其提供场所、维护秩序、监督其运作的公正性,并给予名义支持。但是,晚清政府对荒政、救疫及慈善事业的介入程度是根据他们对政权的影响程度区别对待的,表现出明显的“重救荒、轻救疫、促慈善”的趋向。同时,由于地方官的流动性,他们代表朝廷在灾疫防治中所作的努力往往因各自的品行而异。这使得对持续性、经常性有强烈依赖的荒政、慈善事业失去效能保证。而绅士介入这些领域主要是从道义、人文关怀和乡里情结等方面作出的反应,因此,他们对荒政、救疫及慈善事业显示出同等的责任和热心。在政府提供不了的救助或认为不属于政府救助责任范围的领域,绅士往往从不同的角度满足地方的要求。特别是,绅士多以群体的力量介入其中,又有造福于桑梓之名,他们作出的努力恰恰具有持续、经常的特征,从而避免在灾疫防治中所取得的进展不致因官员的轮换而废弃。

2)晚清绅士为官府分担济困责任的主要方式大致有官绅合办、官倡绅办、绅办官助和绅士独办救济等。官绅合办的救济活动一般发生在传统的官方责任领域,如水、旱、虫、震、风等自然灾害引发的赈济,后来由于官方力量有限,不足以应对危机,绅士逐渐加大介入的力度,使官、绅在该领域的作用呈现“官消绅涨”的态势。特别在战事吃紧之时,清政府几乎拿不出钱来治灾和赈济,但为了维持朝廷从荒政中攫取稳定的合法性资源,官府在意识形态上依然保持了对救荒的高度关注,于是官倡绅办便成为当时荒政展开的主要方式。大灾荒多采取官绅合办的方式治理,小灾荒的赈济多通过官倡绅办的方式进行;战乱之际的荒政多由官倡绅办的方式办理,和平年代的赈济则多体现官绅合办的特色。《清碑类钞》曾记载了这样一例“官倡绅办”式救荒的经典例子

1849年,浙江秀水县发生大水灾,又有乱民滋事,地方政府无力独立对付灾荒和赈济,江忠源新任县令,采取一种神秘又合乎儒道的方式,督促绅富勇于捐赈,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书中说:“道光己酉,江忠烈公忠源令秀水。维时米价腾贵,饥民抢掠。江甫履任……至赈局,邀众绅,谒城隍庙。袖中出示神文,问诸君肯自署名否,众唯唯。因藐香,鸣钟鼓,同跪神前,朗声诵誓文一遍。

制两匾书捐数,即赍花红鼓吹,以乐善好施四字褒之。否则大书为富不仁某某额于门首,责令地保巡视,毋使藏匿,惟不许敲诈虐待,违则反坐。一时欢声雷动。于多捐者,给予禁抢告示一纸。犯者,照某甲一律处死。数日之间,捐银十余万两。”①

官府在灾赈中最希望从绅士那里得到的协助自 然是捐银,绅士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能给官府以满意的支持。《清实录》中就记载过广东潮州绅民为助“丁戊奇荒”,参与捐银人次多得连官府准备的部照②都不够用的情形。③绅士在赈济中除了提供主要的财力支持外,更承担了大部分具体细致的荒政实务。 包括提供灾荒信息、协助勘灾、审户、发放赈灾钱粮以及监督举报官吏在灾赈中的不良行为等等。如光绪三十二年八月间,广东香港一带,及潮高雷廉钦等府州属,发生数十年所未有的风灾。朝廷加恩着赏给帑银十万两,由广东藩库给发。该督即遴派妥员,会同各该地方员绅,核实散放,加意赈抚 。④

粤属乡绅在此次风灾中不仅踊跃捐赈,而且组织了主要的赈务。晚清官府在荒政中对绅士的依赖可以说是到了赈不离绅的程度,绅士提供的这些合作有利于维持晚清荒政最基本的效率。就拿救荒中控制流民的效果来说,乡绅在各自的乡里分散开设的粥厂就是就地稳定饥民的最佳办法。因为,即使官府有能力提供赈济,由于烦琐的程序,灾民往往等不到赈济钱粮发放到他们手中就已经饥民化了, 救饥甚于救急。如果只依赖官府在县城和郊区设立的粥厂的话,散布在乡村的灾民是不可能为一碗稀粥而奔走 30里或者更远的路,施粥的效果难以达到。如果乡绅不在各自的乡里分设粥厂,灾民就只得选择聚集在府、州、县城,这样极易滋事,显然不是官府希望见到的景象。所以,开设粥厂,分流饥民之事,“必须依靠乡绅,不管所发放的钱粮来自何方”。①

在赈济方面,除了官绅合办、官倡绅办的形式外,晚清绅士独立举办赈务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如陕西一候选同知,富而好施,“光绪三年大饥,出巨款助赈。所居八女井,村人数百家,嗷嗷待哺,又与堂侄安吉出粟自赈,不烦公家接济。”②

绅办官助的形式突出表现在纯粹的慈善事业领域。清代的慈善事业是在官府没有加以关注的背景下,完全由绅士和地方官以私人的名义开办起来的。不过, 朝廷认识到这是个对政权的正当性有帮助的领域,所以,清中后期起,官方以公正的监督人身份介入其中,有时也列资提携,多数情况是每年给予每个善堂数百上千两不等的小额补助,但主要任务是防止一些善堂私挪绅士捐款,以保证其公正廉明地运转。但到了晚清,官府对慈善事业的实际资助极为有限,所能提供的多是精神鼓励和秩序上的帮助。在小农社会里,民众生产和生活的保险系数低,慈善事业无疑有着广大的社会需求。将这样的领域拒于政府责任之外,显然说不过去。朝廷对此并非不清楚,官府是另有意图。正如梁其姿指出:“就这类地方善政而言,清中央的如意算盘是这样的:对地方精英已举办了数十年的善堂,中央政府并不需接管,只要作象征性的肯定与呼吁,地方势力自会响应,进一步推动善政,而沾光的仍主要为中央政府。”③可见,绅士在慈善事业方面是实心、实力地替政府分忧了。特别是在晚清,绅士独办的民间慈善事业占全部慈善事业份额的 70%以上④。

绅士独立开展的救灾济困形式除了在善堂类慈善事业中大量存在外,更集中地体现在防治疾疫的领域。基于上面提到的原因,清代国家对疾疫救疗的制度性安排基本阙如。一些地方官介入救疫领域,多出于儒道信念,纯属个人行为。大量的疾疫防治行动是由地方乡绅主持的,绅士独立经办的救疫事业主要包括建立施药局、探索或引入救疗技术、宣传正确的避疫方法等。特别是日常的施药救疗、和乡间避疫的组织,多为乡绅善人包揽。如同治十三年(1874年),青镇沈宝樾“于本镇创设施医局,就医者三千六百余人;乙亥(1875年)于家中创施外科医药,就医者达一万七千余人”。⑤

这在当时来说,算得上是大规模地救治病人,也为防止时疫的流行起到了重要作用。“牛痘的最初引入和推广,基本是邱熹、郑崇谦等民间人士的功劳”。⑥即便是在一些地方官介入的救疫领域,绅士的作为也往往是使之落实的基本力量。 到清末新政时,政府虽然在地方社会压力和西方政府管理理念的潜移默化作用下,开始将卫生医疗事业纳入政府职责体系,如1905年设立的巡警部(后为民政部)中专设卫生司,但此时的清政府已没有多少活动能力,主要的救疫设施和举措仍多又各地社会力量自理。如,光绪三十年建立的中国防疫医院,系由上海商务会总理严信厚联合沪上绅商捐资创建。①

不过,无论是在荒政、救疫,还是慈善事业,也不管他们是采取官绅合办、官倡绅办、绅办官助,还是绅士独办的方式展开,官绅之间都不存在对立性,而只是合作的深度不同。因为在这些领域,官绅的利益是相同的。官府对荒政、救疫和慈善事业作出的不同反应,除了能力有限之外,也透露出朝廷对社会管理责任的区分意图和如何动员社会力量的思考。特别是晚清地方社会力量坐大的背景下,督促和鼓励地方力量更多地承担救疫和慈善事业的责任,不失为一种平衡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现实策略。而绅士在荒政、救疫及慈善事业方面的努力从未刻意挑战官府权威的念头,主要是为儒家道义、乡谊及自身利益之维护所驱动。②

3. 扶助乡民:绅士对乡里公益的主导

绅士虽然说是“亦官亦民”的阶层,但其本质上是属于“乡里社会”的。他们在荒政、救疫及慈善事业方面为官府分忧,其实也是造福于民之举。当官方的作为越来越体现不出多少“皇恩”之时,绅士通过呈请地方蠲免、抗拒吏疫勒索、兴办慈善事业、完善地方公益设施等举措成为推及“皇恩”的有力中继。从而使朝廷整合绅士,绅士整合民众的链条得以连接起来,形成官绅民整合的格局。

1)呈请地方蠲免。在地方被灾时,绅士往往是最早向官府报告灾情、最积极收集灾疫信息的人群。他们通常也是组织起最初救济的人。当他们认为需要朝廷减免钱粮才能缓解民众应对灾疫的压力时,会毫不犹豫地向当地的父母官提出,同时也可能通过在中央的关系网直接向朝廷呈请。因为,这一方面是绅士表现为民请命情怀的绝佳机会,另一方面确实也能给乡里带来实惠。一般情况下,只要所呈灾情属实,符合朝制规定的蠲免范围,获蠲免的机会较高。特别是晚清政府越来越无力另外列资赈济,以蠲免代替赈济作为官府应对小范围灾疫的做法较为普遍。

绅士常常作为本地的代言人,去说服政府接受他们关于蠲免赈济的看法。如苏州绅士冯桂芬系卸任官员,仰仗其他上层绅士的支持,他通过文章著书,通过与巡抚的交往,成功地为本省一大片区域赢得减免赋税的权利。③

又如咸丰年间,江南六省的减赋运动就是在湘潭举人周焕南的建议下,率先在湖南展开的。此次减赋不仅“将钱粮宿弊,大加厘剔”,使朝廷赋税数年积欠得以清完,湖南民众也得到减赋总额约50万两的实惠,民众因而“踊跃输将”,④ 成为官绅民在共赢基础上达到整合的范例。

2)抗拒吏役勒索。如前所述,吏役之害是传统社会的一大“人祸”。洋务名臣丁日昌曾痛斥吏役惟利是图连慈善业也不放过。“每见孤贫、育婴恤嫠诸善举……由书差经管者,则帐房分十之二三,杂务门上分十之二三,书差又复侵渔十之三四,穷民所占实惠,不过一二而已 ”。⑤

面对吏役的欺压,分散的民众多忍气吞声,唯“士为四民之首,乡民之望”, 能够引导和组织民众抗拒吏役盘剥、官府不合理摊派。虽然类似的举动不排除为自己谋利,但乡民的负担也为之减轻。有时,绅士甚至不惜采取与官府对抗的方式来维护乡地的利益。所以,当时有“民之信官,不若信士”之说。晚清时节,乡绅率民抗捐抗税抗拒官府不合理要求的例子不胜枚举。如同治二年广东潮、廉、琼三府及南海等县在绅商组织下抗拒地方官吏利用厘捐敛财,引起朝廷重视。当时的上谕说:“抽厘助饷,原系一时权宜,万不得已之举,固不可任意苟敛,致怨言之繁兴。”①

3)倡建地方公共设施。面临灾疫,绅士除了上面谈到的通过举办慈善事业来缓解灾疫对地方的危害外,就是大力倡建地方公共设施,以增强地方抵御灾害的能力。一些责任感强的绅士甚至直接以地方公共设施建设为己任,乃至殉身。如河南绅士吕游极力主张修复家乡“故闸”,谓 “前贤创之,后人不能守之者,邑绅士之过也。”②广东海阳绅士郭廷集自同治三年至光绪十三年四次主持修复家乡被毁堤坝,他的后人郭兆熊继承其志。③

咸同以降,海阳县水利工程基本上是绅士捐修、绅民派修,纯粹由官府出资修建者几乎没有。以至在一些地方,“邑有兴建,非公正绅士不能筹办,如修治城垣、学宫及各祠庙、建育婴堂、修治街道,惧赖绅士倡劝始终经理。”④广东嘉应州,光绪二十一年五月,大雨,“房屋田地淹没甚多,绅士温扬奎奉宪谕酷暑亲往勘验,修复水利,赈其贫乏。事毕,病暑而殁。”⑤

4)组织灾民生产自救。灾疫发生后,赈济只是救灾这一系统工程的初期安排,而且有效的赈济也只能缓解灾害的威胁,真正能帮助灾民尽快摆脱灾疫影响的工作是组织灾民恢复生产。然而灾荒破坏的也正是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劳动力这些生产力的基本要素,灾民困于饥饿往往把粮种也吃光了;把值钱的农具典当出去换取粮食、医药;把耕牛宰杀了等等。比如,“丁戊奇荒”后,山西“民间牛马,或因无力喂养,宰杀充饥;或因转运过劳,瘦羸倒毙;牲畜几无遗类。 ……现在各属得雨……惟以牛只短少,荒地多未耕犁。”⑥在这样的情景下,灾民依靠自身能力恢复生产显然是不可能的。绅士助民恢复生产的努力主要体现在:出借粮种、低息贷予农资、主动减租或免租等等。如江西东乡生员刘郁典,“每青黄不接,以谷贷人至秋。收则加园木于斗底,名虽纳息,实未有赢利也。”⑦江西吉水人李积成,“同治四年饥,捐金买谷散借贫户,拟次年收本,为长远计。五年又饥,颗粒无收,事遂。”⑧灾后重建、恢复社会生产是荒政的主要内容,本属朝廷的重要职能。据魏丕信的研究,晚清以前,官府在这方面做了应有的努力。但自晚清开始,相关职能转由官府与民间社会共担,采取的方式是官倡绅办、绅士独办和绅民合办。可见,绅士是其中的中坚力量。

三、教化重于济困:晚清官绅在治灾中成为整合民众的中轴

然而,如果把绅士在晚清灾疫防治中所做的努力看作是单纯的济困救民,就失之于偏了。因为,晚清灾疫防治工程的浩繁远远超出了地方性绅士所具有的组织力和财力,而疾疫的控制更不在绅士的经验和认知能力范围之内。这就决定了朝廷和绅士在其中的合作不可能不选择优先救济的对象,也不可能把实际的济困力度和防疫成效作为根本目标。那么,主导晚清官绅合作救灾的中轴是什么呢? 其答案就是在灾疫防治中安抚民心和传播儒道的社会教化,以此谋求最低限度的政治整合、巩固朝廷的根基。所以,晚清绅士在救灾防疫中采取的基本整合策略是寓教化于救济。

这一策略是基于晚清严重的灾疫所引发的危机不仅仅是生产力的破坏和一般民众的贫困,还引发了社会道德颓废和大批下层儒生贫困化。19世纪中叶, 由于战乱和灾疫交加,有大批儒生的家境不堪一击,而被迫出卖土地。那种“小户之脂膏已竭,苟有些恒产,悉售于大户”。“小户之田,或契卖,或寄粮,犹水之就下,急不可遏者”的景象十分普遍。①例如,在江淮水患中,仅皖中就有大批士人弃儒经商。太学生左知来“一岁凶荒,除夕不名一钱,所储不过斗粟”。名士萧穆之父,因“薄田皆淹没于洪涛巨浪中”,“遂弃举子业”。包世臣之父做塾师,“无可寄赡家者”。饥荒时,全家仅以杂米和蕨根粉供食。②

灾疫中有越来越多的读书人家庭破产,和平民一样过着流离寄居的生活。他们不仅不能在乡间履行道德责任,有的连自身也难求温饱。这既大大中伤了读书人的自尊心,又降低了读书事儒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客观上助长了“弃儒从贾”之势,成为松动传统政治意识形态基础的大问题。用费正清的话说:“它降低了这个最初以文人阶层的特权为基础的社会等级制的合法性和作用,并且危及由文人同朝廷的结盟所支撑的政治秩序 ”。③

如果,晚清绅士在救灾防疫中不以救儒生和行教化为先,那么,支撑传统政治的基本盘就会过快地萎缩。晚清绅士在救灾防疫中贯彻寓教化于救济之策主要是通过灾疫观的道德化和专设救助儒生的慈善机构两个途径来坐实的。

灾疫观的道德化就是将人们对灾疫的认识及其应对灾疫的行为纳入道德礼教的框架内,使人们在灾疫面前的举止不脱离儒学道德的约束。一方面,开明的官绅努力将灾疫的发生解释为人间道德的缺失,提出朝廷行仁政、民众修德性是规避灾疫的基本方法。比如,刘光第在《甲午条陈》中指出:“国家十年来,吏治不修,军政大坏。枢府而下,嗜利成风,丧廉耻者超升,守公方者屏退,谄谀日进,欺蔽日深。国用太奢,民生方蹙。……牵涉天灾。” ④张之洞在《星变修省勿过忧虑片》中更进一步指出:“星辰变异,正由上天仁爱人君,目事垂象,俾得早为之备”,如“不加儆惕豫防,则为祸,若因此而增修政事,益臻治安则转可为福 ”。⑤

另一方面,以故事和约讲等方式大力传播施善可以避疫、做恶将身染瘟疫的教谕。如一则约讲劝述:“道光十四年春,挑白茆河,起大工,动大众,至四月十五日工竣后,疾疫忽兴,在工一切人等,苟经手余钱者,无不致病,死者不少,即或当时不病,灾祸亦必随至。可知此工所集钱文,皆众户努力捐输,以救哀黎,从中染指,必致天罚也。”⑥而一些相反的故事则告知人们多行善事可免罹难: “太湖居人皆事屠罟,独沈文宝举家好善,且买物放生。遇瘟疫时行,有人见众瘟鬼执旗一束,相语曰:除沈家放生行善外,余俱插旗。未几,一村尽瘟死,独沈阖家获免 ”。又如“昔,城中大疫,有白发老人,教一富室合药施城中,病者皆愈,而富室举家卒免于疫。后有人见二疫鬼过富室之门而相谓曰:此人阴德无量,吉神拥护,我辈何敢入哉。”⑦施仁政、敦操守是儒学道统为官民双方设定的最基本规范。将灾疫问题道德化,从本体上讲未必科学,但有利于强化民众理性地面对灾疫的意识,也可在一定意义上约束统治者的暴行,使官民能在灾疫中基于道德教化保持最低限度的整合。

晚清绅士在灾疫防治中对贫困儒生及其后人给予的特殊关怀,除了在一般的慈善机构中,如赈局、社仓、义仓、普济堂、善会善堂、施棺所、施药局和栖流所等,大都有优先救助贫困儒生及其后人的规定外,就是专门救助贫困儒生及其后人的慈善机构,如惜字会、清节堂和附属于义仓的学田等在道光以后有了超常发展。以湖南为例,一般的以慈善为目的义田多兴起于明中后期,而专门资助儒生的书田、儒学田、学院田、书院田和社学田从嘉庆到同治年间增加了10-30倍。①

出现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与道光以后战乱和灾疫相加致儒生的大规模贫困化,绅富必须强化对读书人的扶助有关。为提高学田的收益,增强其救助儒生的力度,朝廷免其丁银,一些地方甚至还规定学院膏火田即便被灾也不减租。②

十九世纪中叶,上层绅士在救荒时普遍都对家乡儒生的就学环境予以了特殊的关注。他们大都组织起来捐建学宫、资助考生应考。如陕西一位著名的举人在主持两个县的赈政的同时,就建立一个组织,专门资助各县考生赴京会考。③

一些地方在灾赈次序的安排上,还特别突出了道德教化和优待书生的深意, 如光绪《苏州府志 》规定义田“设极贫、次贫三赡养,更设向善、力学、守节三规,岁举优给。”④这表明,绅士真正要救济的人先是“道德上的贵人”,其次才是经济上的穷人。绅士大力救助儒生的目标就是防止儒生在灾疫的冲击下大面积地辍学弃儒,荒废举业,以避免绅士后备队伍的过快萎缩,尽可能地巩固传统政治的阶级基础。

四、余论

灾荒和流行性疾疫是社会危机的基本形式,历朝历代概莫能免。不过晚清灾疫特别浩繁,加之国运衰败,内忧外患深重,完全超出了当局救灾防疫的能力。这迫使晚清政府寻求一种既有一定救灾防疫实效、又不危及朝政根基,还能借用民资民力、劝谕民心的灾疫政治新机制。以绅士为中介的“官谕绅、绅率民”模式正是当时所能找到的灾疫政治新机制的最好形式。这一机制的突出特点是将救灾防疫与社会整合有机地统一起来,将可控的民间力量充分动员起来,建立分层分担灾疫风险的结构,将公共危机的挑战转化为整合民心的机遇。晚清绅士在朝廷制度的支持下,出于自救、道义责任和乡民的推戴,展开了大范围的救灾防疫努力。虽然其实际成效不在绅士的财力、知识和经验所掌控的范围内,但绅士采取“寓教化于救济”的策略,抓住了整合民心这一灾疫政治的重心。灾疫是典型的公共危机,其危害没有选择性和排它性,官绅民在抵御灾疫风险上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在灾害来临时,给一个有威望、有知识、历经专门的道义熏陶又能沟通官民关系的阶层赋予特权和责任,不论于朝廷的统治、于民众利益的“表达”和“保护”都是有益的。晚清绅士正是基于这样的制度背景在灾疫治理和社会整合体系中扮演了关键的角色。作为一种历史模式,其所贯穿的阶级旨趣是不言而喻的,但从该模式的操作层面看,它也承载着诸多的启示:

1. 救灾防疫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因此,毫无疑问,政府应负救灾防疫之总责。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应包揽一切赈务,政府履行救灾防疫之责,也并非仅有政府直接实施救灾防疫一种方式。正如我们说政府负有公共服务的责任,但并不要求政府直接提供每一种公共服务一样。

特别在“风险社会”来临的今天,灾害的来源、范围和形式的不确定性因素日益增多,灾害的威胁也越来越大,一些灾害,特别是流行性疾疫对“第一时间”报灾和有效的初次处理有很高的要求,区组织和村民自组织是承担此类赈务最恰当的主体,而基于正式程序的要求,政府对灾疫的反应往往要滞后一些,等到政府组织起大规模的防治工作时,灾疫已经对社会造成了初次打击,并蔓延开来。 今春的雪灾如果当地社会民众进行了有效的初次处理,而不是等待政府的统一部署,也不至于造成长时间的迁延性灾害。因此,改变社会对政府救灾的依赖观念和政府 “单打一”地直面灾疫的格局,建设一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防疫,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分工互补、多层次分担公共危机风险的机制,是现代灾疫政治的当务之急。

2. 强化对民间组织承担赈灾的道德责任的培育,建构强大的民间慈善网络是国家灾疫政治的重要补充。中国传统政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既赋予读书人以诸多特权,又强化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极大地鼓动了读书人在社会危机之时以其独特的民族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担当起赈济灾黎、整合社会之责。相比之下,现代国家制度中,不乏孵化民间力量的安排,却缺少令其承担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约束机制。以至财团、企业和富人阶层可以尽其所能地“富可敌国”,却在社会危机之时出力微薄,将公共危机治理的负担留给政府和民众自救。社会组织在灾疫防治中的“微音”和“缺位”现象比较严重,有的企业甚至将认捐赈灾款当儿戏或是做“捐款秀”而事后不履行捐款承诺。①

在一般年份,拥有13亿人口,GDP3万亿美元的中国,每年的善款不足百亿人民币,而一个只有3亿人口,GDP10亿美元的美国每年却有2600多亿美元的社会捐赠。我国慈善事业与 GDP的“脱节”,以及与发达国家的巨大差距恐怕不能简单从国民爱心的角度来分析,而应从国家对公民的社会责任的培育和激发公民承担社会责任的机制上挖掘潜力。比如对民间慈善组织提供财政资助、根据企业对社会捐助额度的大小给予不同的税收减免或税率优惠,改变按单一的产值指标评价企业的做法,采取定期发布慈善榜和社会奉献指数等方式引导公民、社会组织和企业积极承担赈济责任。目前我们所需的制度不只是完善的防疫或防灾的技术制度,而且也要有能让民众主动参与的积极的制度设计。这种新的风险分担机制更强调公民间互动伦理与信任的教育。政府要在灾疫防治中促使民众从“自我”利益导向转向“互利”与“共生”导向,并且培育对“趋避风险”有所“加权”的伦理约束。

3. 将救灾防疫与政治整合有机地统一起来,将物资救济与知识救济、精神救济结合起来,在救灾防疫中倡导积极的价值导向,避免单纯的的救灾防疫和灾疫治后简单复发,是灾疫政治持续有效的关键。灾疫的发生对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都构成威胁,因此,以救灾防疫为主旨的政治整合和价值观念传播是最有基础的。如何将公共危机的挑战成功地转化为整合民心的机遇,形成健康的公共危机治理文化是灾疫政治学的重要课题。一方面,要在救灾防疫中彰显社会进步的价值观念,在确保人道主义关怀的基础上,对长期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公民、各类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烈军属等给予优先救助或加大救助力度,激发人们向善、文明和进步之心;另一方面,要在救灾防疫过程中普及救灾防疫知识、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而不是简单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治灾,不是简单的分发大米和矿泉水式的救济,力争通过知识救济和观念救济,在治理一次灾疫之后,能预防同类灾害简单复发,提高基层社会和民众防治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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