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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贴备份:從“洛陽烈士墓事件”,看洛陽方面的三個“失范”

已有 1481 次阅读 2016-5-11 01:01 |个人分类:旧贴备份|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從“洛陽烈士墓事件”,看洛陽方面的三個“失范”


海瑞兩千


2008年01月02日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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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想首先表明一下我的立場:

  我的立場,可分為三個層面:

  第一,既然“1987年,洛陽烈士陵園被列為河南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994年,被民政部批准成為全國首批百家青少年愛國主義教育基地。”﹔ 既然國家已有《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管理保護辦法》頒布在先,我們就不能把“洛陽烈士墓”看作是“葬禮”意義上的“一般墳墓”,而隻能看作“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一種“公益文化設施”。因此,判定“洛陽烈士墓事件”之“是與非”的第一個層面的標准(也是最起碼的標准),也隻能是《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管理保護辦法》,離開這個層面而言他,既不是認識問題的有效途徑,也不是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

  第二,既然“洛陽烈士陵園”是“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又是“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全國性的“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那它就必然具有很嚴肅的政治文化象征意義: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的歷史見証,也是我黨、我軍歷史的見証﹔它同“人民英雄紀念碑”以及其他烈士陵園一樣,具有同等的“政治象征”意義。特別是在今天這個信息化如此發達的社會裡,在網絡這個特定的輿情環境中,“洛陽烈士墓”甚至可以是所有為中華民族解放事業獻身的英烈們的“象征”。因此,對這一點是否有足夠的認識,是否有所警醒,也是我判定此一事件之是非的一個標准,一個較高層面的標准。

  第三,世界各民族幾乎都有敬重“死者”的習慣,我國更是一個自古代起就尊從“禮儀”的國家,特別是有關“死者”的禮儀更是極為鄭重,從春秋時期的《禮記》、唐代的《通典》到清代的《大清律法》以及其他一些古代文獻,對此都有很詳盡的記述。甚至規定:“偷墳掘墓,斬立決”。實際上,對“死者”的敬重,也是對“生者”的感情的尊重。因此,是否對“死者”有足夠的敬重,是否對“生者”的感情有妥善的告慰,是否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也是我判定此一事件之是非“德”的方面的一個標准。

  總之,一句話:洛陽方面在此一事件的過程中是否認真體現了中央“依法治國、以德治國”、“以人為本”的治世精神﹔是否依法行政:是以官員的“批示”為重,還是以“法”為重﹔是否“以人為本”:是以“人”為重,還是以“錢”為重﹔是否在這一過程中“講政治”、“講道德”﹔是否真正體現了“科學發展觀”、是否對“構建和諧社會”有益,是我看待此一事件的基本立場。

  據報道:“洛陽烈士陵園”的歷史和現實狀況是這樣:陵園始建於1955年,分8個保護區,安葬著537位為洛陽的解放而犧牲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將士(其中也許有為抗日犧牲的,或為抗美援朝中犧牲的,但有或沒有都不妨礙對問題的判斷),這些烈士在那裡已經安眠了半個多世紀,這是歷史﹔其現狀是:原有的8個區,有6個區,在數年前,即已經被1800個商業墓地所取代,現在隻剩下兩個區(其中一個也已不完整了)﹔對這一情況,洛陽方面稱“這次陵園修繕活動沒有向市委、市政府請示,沒有按程序報批,草率實施烈士陵墓修繕工程,在社會上引起了不良影響。”,洛陽民政局在2007年12月28日的“決定”中這樣表述:“此次施工是保護性改造,而非商業開發行為”,請注意洛陽方面的“這次”和“此次”的措辭,這兩個意義相同的措辭很容易讓人們做這樣的推斷:洛陽現屆領導班子隻承擔“此次”(或“這次”)兩個區250個烈士墓的“施工”的行政行為責任﹔而不對報道中所稱的287座烈士墓變成1800座商業墓地的行政行為負責(至於現屆對上屆遺留下來的問題應當取何種態度,該有何種作為,留待以后討論,為了討論問題上的便捷,這裡我們姑且把它看作是一個一次性事件),這是現狀。

  現在談一下我對“洛陽烈士墓事件”的一些具體看法。

  我認為:洛陽方面,在上述三個層面上(即:依法行政、政治取向的把握、道德禮儀),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失范。

  1.行政行為失范(即:沒有嚴格依法行政)

  對於這一點,洛陽方面多少也承認了一些,即:“沒有按程序報批”:

 《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管理保護辦法》(1995年7月20日發布)


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是指為紀念革命烈士專門修建的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雕塑等建筑設施。”

   第八條規定“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及其周圍的建筑應當納入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綠化美化環境,實現園林化,使革命烈士紀念場所形成庄嚴、肅穆、優美的環境和氣氛,為社會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場所。”

   第九條規定“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應當收集、整理、陳列革命烈士史料和遺物,宣傳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跡、獻身精神和高尚品質。”

  第十一條“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可以因地制宜地開辦方便群眾瞻仰憑吊的服務項目,優化觀瞻環境,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第十三條規定:“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范圍內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在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的,應當經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遷移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因建設工程必需遷移的,地方各級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須經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珍惜和保護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壞,污損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

   對照上述這個行政法規的法律約定,再看看報道中所透露出的洛陽方面的行政行為,就不僅僅是一個“沒有按程序報批”的問題了!還有以下行政行為的嚴重失范:

1.用1800座私人墓地取代287座烈士陵墓,違背了第十三、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

2.野蠻施工,造成烈士陵墓的嚴重破壞和污損,違背了第十五條的規定。

這一點,我想要說的是:當下,地方各級政府部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一個不大好的現象,即:對於一個行政項目:1.隻重上下級的“報批”程序,不重具體實施的“細節”﹔2.重形式上的“變通”,不重“法律約定”,而這個不重“法律約定”的形式上的“變通”卻常常被冠以“創新”的美名。3.一些政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文件時,常常出現“原則上”這樣的字樣,“原則上”的實際含義就是“允許‘變通’”,至於是怎樣的“變通”,到底離那個“原則”有多遠,就很少過問了。我的看法是:既然有現行法規可資執行,就應該嚴格按照法規一絲不苟、不折不扣地執行,在現行法規沒有做出新的修訂之前,不允許任何形式的“變通”。事實上,這個“變通”,是我國歷代政府都存在的一個“弊政”現象,此一狀況不改變,“依法治國”,隻能是一句口號﹔放過一個有違現行法律法規的“變通”,便會使國家立法成為一紙空文。

第二、政治上的失范。


  如前所述,“洛陽烈士墓”是“具有很嚴肅的政治文化象征意義”的“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一種“公益文化設施”。安眠在這裡的烈士們,對洛陽老百姓今天的生活是“起死人而肉白骨”,因此,我們對這些烈士就應當懷有“恩難酬白骨,淚可到黃泉”的感恩之情。


在這一事件的討論過程中,有一些網友曾這樣聲稱,說是:“如果死人佔了地皮永遠下去,淮海戰役的戰場及其它地方將有上千萬墓地。”“我去過淮海戰役戰場,那時己是一片農田農舍,幾乎每畝地下都有一具亡魂,僅解放前烈士就有十多萬,許多是無名的,打掃戰場時就地掩埋了,遺骨根本無法收集集中建墓。”不錯,為民族的解放事業,以千萬計的先烈為此而犧牲了。我們不可能把所有烈士的遺骨都“請”進烈士陵園,隻有少數的知道姓名的有幸者的遺骨安眠在這裡。也正因為如此,這些少數的有幸者,就具有了特別集中的“象征”意義,他們代表的不僅僅是他們自己,而且也集中代表著那些不知魂歸何處的無名英烈!是整整一代,甚至幾代英烈的全權代表!


對於他們,如果不僅沒有“恩難酬白骨,淚可到黃泉”感恩之心,而且用1800座私人墓地侵佔287座烈士陵墓的用地,取而代之。我認為,這無論如何也是說不過去的。這樣的作為,無疑帶有著很濃厚的政治意味。“洛陽烈士陵園”是百家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之一,它的實際用地面積的減少,勢必意味著每次接納瞻仰人數的減少﹔也意味著每次能夠接受革命英雄主義和愛國主義教育人數的減少﹔附近的1800座私人墓地,多少也會有礙觀瞻!


假定:洛陽方面,不是為了開發商業墓地以增加“財政收入”,而是為了安葬為新時期社會主義建設事業而犧牲的我們的解放軍官兵、武警戰士、公安干警。我想:廣大網友決不會有異議!


假定:洛陽方面不是用1800座私人墓地取代287座烈士陵墓的用地,而是用這筆資金和社會捐資相結合的方式建一所“烈士子弟小學”,將洛陽周邊貧困地區的烈士遺孤、烈士親屬的孩子們吸納進來,解決他們的就學困難,那將是一件多麼大的“功德”啊!我想廣大網友們對此也絕不會有太大的異議。


有網友針對一些網友的“葬禮文化沖突論”、“死人佔地皮論”,在論壇上質詢說:洛陽的龍門石窟也是一大片墓地,為什麼不用來開發商業墓地?何以偏偏是烈士陵園?


這個問題是明擺著的:龍門石窟是洛陽的最重要的旅游資源,是一筆不菲的稅收來源,況且又是“不可移動的”國家級重點保護文物,其規模僅次於大同的雲岡石窟。在洛陽當局的頭腦裡,它的文物價值,更重要的是經濟價值遠遠大於投入多收益少的“洛陽烈士陵園”﹔也大於一般的“商業墓地”。


另外,洛陽方面在政治上的失范,還表現在:低估了廣大民眾在這個問題上的政治覺悟﹔


在政治層面上的失范,洛陽方面多少也是有些認識的:在12月28日的《決定》稱:“洛陽市烈士陵園在烈士墓地保護性改造中,烈士陵園主任宋培育同志急於求成,對烈士陵園改造工程的嚴肅性認識不足……”雲雲。我想,這個“嚴肅性認識不足”,首先應當是指“政治上嚴肅性”但是,對洛陽方面的這樣一個聲明,很多網友卻很不以為然,認為:洛陽市委市政府方面缺乏承擔責任的勇氣!


總之,洛陽方面對“發展才是硬道理”這句話,多少有些片面的理解,向“錢”看的眼光多了一點,政治上的敏感性少了一點,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第三,道德(或曰:道義)上的失范


“嚴肅性認識不足”,還應當包括“道德”或“道義”上的“嚴肅性”


如前所述,世界各國幾乎都有敬重死者的習俗,我國作為一個有著悠久喪葬禮儀傳統的國度,更是如此,具體內容,在這裡就不再贅述。


洛陽方面,原本應該在施工之前,本著“以人為本”的精神,遵從我國敬重死者的傳統習俗,將具體施工方案向全體市民公示。廣泛征求意見﹔並在施工前鄭重地舉行一個較隆重的開工儀式,然后再開土動工。然而,洛陽方面,沒有這樣做,至少是做得不夠充分,甚至連烈士的家屬也未有昭示,給予應有的情感上的慰籍,便匆忙施工了。


順便值得一提的是這樣一個故事:




“在洛陽烈士墓被毀事件中一個有血性的漢子他叫劉志!開了9年的推土機,當他把推土機開到洛陽烈士墓地的時候,工頭叫他開始推,他看見了烈士墓地,頓時火了,沖著工頭大聲喊:“這是生娃娃沒屁眼的缺德事啊,俺不想干。”工頭說:“不想干就給我滾,這個月的工資也沒得!”劉志隨后跳下推土機。在工頭腳下啐了一口痰,說:“你摸摸你的良心吧,俺堅決不干!”說完扭頭就走了!”



如果洛陽方面在事前的禮儀准備工作做的足夠充分,我想:這個打工仔也不會有這樣大的情緒反應!

另一方面,對這樣的建筑物進行施工,理應有嚴肅的保護性施工措施,施工過程不能在裸露的狀態下進行,譬如:用隔離物將施工區與游人隔離開來,並樹立警示性標志。我曾在北京見到過工人對天安門及廣場上的領袖畫像進行修繕,施工幾乎是在全封閉的狀態下進行的——整個領袖畫像用葦席圍起來,我隻能透過葦席的縫隙,看到施工人員的手揮動的一點點影子。


洛陽方面,除了沒有尊重我國敬重死者(更何況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捐軀的烈士們)的這個禮俗外,在這一點上也還有一個低估,即:低估了廣大民眾對犧牲了的先烈們的真摯情感!幾乎把烈士陵墓當作“無主墳”來處理了,殊不知,那些有良知的、對烈士們有著真摯情感的廣大民眾便是他們的主人!(海瑞兩千於2008年元旦


綜上所述,任何一個地方的行政領導,都應真正認真從上述三個方面,即:法律的、政治的、道德道義的方面去考慮問題,處理問題、解決問題。真正從“人”的立場出發,多些人情味,少些長官意志!多拍拍胸脯問良心,少拍拍胸脯向上表決心,多探些民眾疾苦,少盯些“錢眼兒”。不然,非出亂子不可!《和諧交響曲》也難以奏出和諧的樂章!!!

 

原文出处:http://www.people.com.cn/BIG5/32306/33232/6726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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