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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三十一):批评局长,就是损害电力局声誉!谁敢?!

已有 4118 次阅读 2015-2-28 21:09 |系统分类:博客资讯

梦想目录

——企业制度涉嫌违法、职工质疑竟被处分(补1)

职工不服“处分”申请劳动仲裁,谁知连同“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系劳动法规直接规定,请点击:劳动部第六条浙江省第十三条)等全被驳回!——这难道就是所谓的“搞定”?!下面是职工向上级单位(省电力公司)反映问题的信此信发出不久,基层法院也是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见:补件一不知道韩志军局长搞得是哪门子“依法治企”? ——有网友说这是以独特方式参加讨论[请点击“梦想(二十六)]。上诉依旧被驳回,“判决书”见:补件二(结论见第1011页,特别是末尾部分陶冶 微信号:minzhuyd, 验证信息:真实姓名+价值观维权 手机:13515730372)

 

张总(浙江省电力公司总经理, 2014年12月底任职):

您好!

我是嘉兴电力局职工陶冶(此前化名东海电力局郑云天)。2014年3月21日,就企业规章制度涉嫌违反《立法法》等事项,我向省电力公司(下简称“省公司”)提合理化建议(附件一)。2014年6月6日,我拟就合理化建议发起讨论一事写信给时任省公司总经理朱自由(化名,2010年11月任职,2014年12月底调离)(附件二),并抄送嘉兴电力局局长韩志军(2012年3月任职)等,朱总未表示反对(韩局长等也未表示反对)。

二个月后(8月7日),我群发邮件在全省公司发起讨论(附件三)。但8月22日,嘉兴电力局有人不关心讨论本身,却拿其中的案例做文章,妄称“该邮件宣扬嘉兴电力局前局长(指马它斯)‘不作为’、‘滥用职权’等不实信息,严重损害企业声誉”,并以此为由给我记大过处分,还克扣我的薪酬、限止我办公自动化(OA)发邮件的权利,听说还搞连坐克扣我所在部门同事薪酬补2)。

而且,处分文件条款不明(附件四)——经质疑后,补充答复(附件五)称依据“浙电规〔2013〕36号文”附件2之3.1款,但该款连同2.4款(注1)已经涉及诽谤、名誉侵权、诬陷等应由法律规范的行为——在我国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制订法律。

处分谈话过程中,我发现有关人员没有看过合理化建议内容,没有对质核实,根本不懂确认事实要讲证据——这也说明了企业不仅没有司法权,也没有司法能力。而且,至今未给出扣薪、OA限权的依据。给我的感觉像是挤牙膏,一切乃长官意志使然。其实,真要是企业声誉受到损害完全可以上法院起诉我。韩局长似乎不理解国企的根本性质,他把(前)局长等同于企业!他也分不清民主监督(补3)和名誉侵权,他搞得究竟是依法治企?还是对抗群众路线、对抗法治搞官本位?

再来看看所谓的“不实信息”。对“不作为”我曾提醒韩局长上“陶冶博客”查阅梦想(二十二)”,故其补充答复(附件五)只敢回应“滥用职权”。从回复来看,他同样不懂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平等,是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合同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前)局长单方面强行变更劳动合同就是滥用职权[请参考:梦想(二十四)]。由于劳动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附件六:“辽宁:央行职员在大厅枪杀行长和工会主席”),除了《劳动法》国家还专门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2014年10月,我申请了劳动仲裁(注2),其他姑且不说,“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系劳动法规直接规定上网百度即可,竟然也被驳回不发工资清单,剥夺职工知情权、监督权,难道不也是滥用职权吗?)。面对我的仲裁申请,裁决书竟说我认可处分程序(附件七)?!掩盖一个错误往往要以犯更多、更大的错误为代价附件八)。我怀疑有人滥用职权干扰仲裁,如果省公司觉得有必要,请给予查实

目前,我已经起诉至法院补4)。他在法律法规内行事,我尊他为领导,否则,我将奉陪到底,但我并不希望因为个别人的所作所为影响整个企业的声誉(补5),不希望正常的民主讨论演变成顶风违纪违法打压职工

事件经过详见“陶冶博客”之我有一个梦想(连载),“事件梗概”系全貌概括和索引,“连载”目前由“章余金现象”、“马它斯现象”、“价值观维权”三部分组成。谢谢!

祝好!

 

附件一:企业推进民主管理、职工依法文明维权

附件二:对话,共赢的前提

附件三:践行核心价值理念、清除专制文化遗毒

附件四: 国网嘉兴电力局关于给陶冶记大过处分的决定(扫描件下附)

附件五:《关于公司对陶冶记大过处分的申述》的答复(扫描件下附)

附件六:“辽宁:央行职员在大厅枪杀行长和工会主席”

附件七: 仲裁裁决书(嘉劳人仲案字[2014]第143号)(扫描件下附)

附件八:企图剥夺公民言论自由者,戒!

 

注1:两项条款(3.1款、2.4款)还把诽谤、名誉侵权、诬陷罪混为一谈(诽谤罪最高刑期三年、诬陷罪则要十年),事实上企业也没有立法能力(下图可下载本地放大阅读)


注2:仲裁申请的主要内容:1、撤销记大过处分决定;2、补足被扣工资并向员工发放工资清单;3、恢复办公自动化系统(OA)正常功能。

 

主送: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请允许我借一切机会宣传法治)

抄送:省公司有关领导、嘉兴电力局局长韩志军等领导

 

签名:陶冶

寄出于2015年1月23日

上传博客时补注:

补1:标题、引言和张总到任时间系上网时添加。

补2:连坐,侵犯人权,伤及无辜,本质是挑起群众斗群众。

补3:诽谤罪是自诉罪,经过交流[请参考:“梦想(二十二)”]马它斯并未起诉[请参考:“梦想(二十七)”]。但由于他没有道歉,很多人尚是非不明,一直误以为是陶冶在闹事。因此,发起讨论对陶冶本人而言[请参考:“梦想(二十九)”],也是基于言论自由的自我正名。陶冶没有想到的是专制文化(残余)荼毒如此之深,本应推进践行核心价值观的现任局长韩志军竟然僭越法律,罔顾事实处分陶冶。

补4:诉讼请求在仲裁申请(见注2)基础上加了:由对方支付诉讼费用。

补5:本来,对马它斯的错误做法,省公司以及市局有关领导已经做了一些挽回企业声誉的工作[请参考:“梦想(二十五)”之背景]。韩志军否定这一切,损害企业声誉的其实恰恰是他。


附件(可下载本地放大阅读)四:



 附件五(可下载本地放大阅读):



附件七(可下载本地放大阅读):






补件一(可下载本地放大阅读):民事判决书-(2015)嘉南民初字第287号(扫描件)



补件二(可下载本地放大阅读):民事判决书-(2015)浙嘉民终字第413号(扫描件)











 


 

关键事件(四)

[“关键事件”(三)请点击:梦想(二十三)]

●2014年8月11日下午, 嘉兴电力局(此前化名东海电力局)人力资源部等找陶冶(化名郑云天)谈话,并寄律师函,指责陶冶违规使用OA发表不实信息[指前局长(即马它斯)“不作为”、“滥用职权”,请参考“梦想(二十九)”]。要求陶冶停职反思,限止使用OA(即办公自动化系统),拟处分陶冶。陶冶当即表示:所述均为事实!单位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符合法律的企业制度依据。

●2014年8月14日上午,嘉兴电力局办公室等找陶冶(化名郑云天)谈话,称陶冶发布的“(前局长)马它斯不作为、滥用职权”[请参考“梦想(二十九)”]是不实信息,要给予处分,依据是 (浙电规〔2013〕36号)之附件二的3.1款。陶冶指出其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而且3.1款涉嫌违法——这正是陶冶给省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内容之一[请参考“梦想(二十五)”]。

●2014年8月14日下午,陶冶给现任局长韩志军寄快递,指出局人力资源部、办公室谈话指称和做法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要求恢复OA帐号功能,恢复正常工作。并表示立即上博客对前局长离任时间给予标识,以免兄弟单位同行把前局长的错误张冠李戴到现任局长韩志军头上。

●2014年8月19日,局工会、人力资源部等找陶冶谈话,陶冶再次指出谈话指称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并强调根据《工会法》国家支持职工合理化建议。让陶冶感到意外的是历时12天(含8个工作日),谈话三次,谈话人员竟然未看过陶冶(化名郑云天)的合理化建议[请点击“梦想(二十五)”]。陶冶表示:注重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是做好工作的前提,也是党的一贯作风。不掌握情况就处理职工,令人感到十分遗憾。

●2014年8月27日下午,嘉兴电力局人力资源部宣读“关于给陶冶记大过处分的决定”(文件落款2014年8月22日),并称可以申述。陶冶按程序立即以快递给局工会寄出处分申述,并抄送局长韩志军。

●2014年8月31日,给嘉兴电力局局长韩志军寄快递,请求处分不要搞连坐伤及无辜,再次说明处分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并强调“退一万步讲,如果我发布的真是‘不实信息’,事前我已抄送过您,您看后在当时就可以给我指出”,并请求当面沟通,消除可能的误解。

●2014年12月1日,市劳动仲裁第一次开庭,三点要求:1、撤销处分决定;2、补足克扣的工资;3、恢复办公自动化系统权限。

●2014年12月15日下午,劳动仲裁第二次开庭。

●2015年1月4日,劳动仲裁裁决书驳回陶冶的全部仲裁申请,包括劳动法规直接规定“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请点击:劳动部第六条浙江省第十三条)。

●2015年1月14日上午,陶冶就受嘉兴电力局处分一事上法院起诉。

2015年1月23日,给省公司总经理张磊写信,标题“批评局长,就是损害电力局声誉!谁敢?!——企业制度涉嫌违法、职工质疑竟被处分”系上传博客时添加

●2015年2月10日上午,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嘉兴电力局处分陶冶一案,2月28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5年5月26日下午,嘉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嘉兴电力局处分陶冶一案,6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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