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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已有 17368 次阅读 2020-11-23 11:42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于梦媛,薛轶.基于影视剧视角的中西文化在法律制度上的差异[J].中国冶金教育,2020(05):117-119

正义分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实体正义是指通过诉讼过程而实现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有一位法学家曾这样表述“正义具有一张普罗休斯式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状,并且具有极其不相同的面貌。”人类社会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取舍上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田韶华,秦虎,王喜军. 中西法律思想影响因素比较研究[J]. 铜仁学院学报,2008,2(1):5-7.

 当前财政监督面临的挑战与困境

2.3 财政资金收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矛盾
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法律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所谓法的程序正义是指法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体现了正义原则,法的实体正义是指法的规范及其实施结果,体现了权利、义务分配的正义原则[16]。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二者有机统一于法的制定、实施及结果之中。财政法定是财政监督的法治条件,也是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的普遍共识和财政行为准则,西方国家侧重于法的程序正义。从法治的视角看,中国当前财政监督也是侧重程序正义的,割裂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导致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矛盾。
虽然我国《宪法》第56条、62条、67条、89条、91条、99条、107条、117条、122条等具体条款仍分别从纳税、预算、财政监督、财政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当前合规性财政监督所依据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主要有《会计法》《预算法》和《审计法》,其他规定基本上都是部门规章或政策文件制度。《会计法》《预算法》和《审计法》对于会计监督、预算监督、审计监督在内的合规性财政监督确立了基本法律程序,但由于缺少对法的规范及其实施结果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分配的正义原则的重视,对结果问责的刚性不足,难以对违纪违法违规的财政行为形成震慑。
财政法定的立论基础是财政权的扩张与控制,其实质是财政权的法治化,即要求构建和完善科学的财政法律体系。当前合规性财政监督所依据的各类规定并不是针对财政权进行的约束与控制,而是
针对财政资金收支的程序性规定。程序正义并不必然带来结果正义,因此需要重新审视当前合规性财政监督所依据的规定,解决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矛盾。周文华.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J].唐都学刊,2005,(5):1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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