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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靠关系和公权被滥用

已有 5313 次阅读 2007-3-14 15:59 |个人分类:人文之思

  

提要:中国人活得累,累就累在“关系”,为“关系”所累,为“办事靠关系”所累!传统中国人办事所寻求和依靠的“关系”实为公权。中国人靠关系办事的传统习惯,是与中国官员滥用公权的政治陋习互为因果的,归根到底又是与传统社会所特有的等级关系密特别是与该社会中私权的缺乏有着内在联系。如果私权在法律上被承认并得到应有的保护,中国官员滥用公权的现象就可以大为减少,靠关系办事的陋习也可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变。反之,只要私权在法律上未被承认并得到应有保护,中国官员滥用公权的现象就在所难免,靠关系办事的陋习就仍将存在下去,中国人也将继续被“关系”纠缠得苦不堪言。

 

在中国生活久了,谁都会有这样的体会:“没有关系不行,否则啥事都难办,甚至什么事都办不成!”

“靠关系办事”大概是中国社会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种文化现象了。究竟怎样来理解这样一种文化现象呢?这里谈谈我的看法,以就正于高明。

 

人是社会性动物,人办事当然要靠社会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靠关系办事乃是理所当然,无可非议。然而在传统习惯上,中国人办事所寻求依靠的“关系”,却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关系。

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关系,即马克思所说的“许多个人的合作”,是指与人的生产活动相联系的人际关系,包括人的生命生产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劳动生产关系)和血缘关系(生育生产关系)以及与人的生命生产过程相适应并为之服务的交往关系(知识生产关系),其关系乃是人类从事生产活动的方式,其活动的内容是生产,即其关系主体或合作者是通过且仅仅是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其创造生命和创造知识的活动。

人之必须依靠社会关系办事,就是因为也仅仅是因为任何人只要离开了与他人的相互合作,他便无以开展他作为人而必须和应当进行的创造生命和创造知识的活动。

因此,在人的生命活动区别于动物生命活动的人学意义上,人们之所以要寻求和依靠关系办事,仅仅是为了创造生命和创造知识,通过其创造活动来表现或展示其内在的本质力量或使这种本质力量对象化(即使其本质力量体现在其创造的客观成果上)。毫无疑问,要能够有效地进行这种创造活动,其创造者必须有真才实学。

对于寻求关系办事者来说,他既欲依靠关系来进行自己的创造活动,则理所当然他自己必须具备或者至少其自信具备这种创造能力,否则他就没有资本因而也没有资格去要求别人来同自己进行合作,因为平等的合作应该是合作者之间互利互惠的关系,如果自己根本不具有或者缺乏创造能力,却要求别人来同自己进行合作,则这样的合作要么就是不平等的合作,要么根本就不是什么合作,不过是借着要同他人合作的名义来乞求别人对自己的恩赐。中国人靠关系办事这一传统习惯,恰恰是属于后一种情况,即为其寻求和依靠的这种“关系”或者不是一种平等合作关系,或者根本不是一种合作关系,但无论是怎样一种关系,都只是想通过建立这种关系来“沾”别人的“光”,“讨”别人的“便宜”!

因此,中国人靠关系办事这一传统习惯,说穿说,其实就是一种好“沾光”好“讨便宜”的陋习。

这个陋习所反映的乃是中国传统社会所特有的等级关系。这种等级关系的本质特点在于:

其一,它是一种宗法等级关系,其秩序乃是按亲疏之别、尊卑之差来论定的,换言之,它是以“亲亲”和“尊尊”为主要特征的等级秩序,在这种等级秩序下办事,人们所信奉的是“唯亲”“唯尊”的原则,据此原则建立起来的关系,或者是一种“属亲”的血亲关系或“沾亲带故”的裙带关系抑或类血亲关系(如干亲、把兄弟之类),或者是一种“尊”“卑”间的政治同盟关系。

其二,它是一种超经济关系,即宗法等级关系是按“亲亲”和“尊尊”原则建立起来的,这里无论是“亲亲”还是“尊尊”,它们都和经济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故在这种关系中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不具有直接的经济意义,即其活动在性质上是一种超经济活动。

故在中国传统等级社会中,靠关系办事的实质是在于借助超经济关系(包括血亲关系或类血亲关系、政治同盟关系)来达成其经济目的。

经济目的本来应该通过经济活动来实现,即应靠创造性的生产活动来达成,因此任何想要达成其经济目的的人,他自己必须具有创造能力并且亲自参加生产活动。然而,中国人靠关系办事这一传统陋习,却恰恰是在自己缺乏创造能力抑或对自己的创造能力缺乏自信的情况下,欲以非经济或超经济手段来达成其经济目的,换言之,其所办之事只是在实现其经济目的这一点上是属于经济之事,而其形式或手段却是非经济或超经济之事。

就其作为非经济或超经济之事而言,它显然不具有任何创造生命或创造知识的意义,因而也就不可能产生任何新的社会价值,相反它只是在消耗已有的社会价值,并以此为代价来建立或巩固赖以实现其经济目的的超经济关系。

具体言之,这里所谓的代价,就是通常所谓“请客”“送礼”之类;这里所谓的建立或巩固超经济关系,就是通常所谓“攀亲戚”“套近乎”“拉帮结派”之类。所谓靠关系办事,说白了,也就是通过“请客”“送礼”之类的方式来“攀亲戚”或“套近乎”或“拉帮结派”等等,以求助于亲友势力或帮派势力等等的外部力量来成就其经济目的。要言之,不择手段地争取和依仗外力来成就其私利,这便是中国人传统的办事风格。

从哲学角度来看中国人的这种传统办事风格,它反映的乃是传统中国人虽有私利之心却无私权之力,即私利和私权是处在相互分离状态的,其实质乃在于中国人向来都不具经济上的私权。既无私权,却要成其私利,怎么办?当然只能凭借外力了。显然,这种外力亦并不属于私权范畴,那当然无非是属于公权范畴的东西了。

由此可见,中国之所以在习惯上要靠关系来办事,不仅是因为他们不具有赖以实现其私利的私权,更是因为公权不只是用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它还可以被利用来实现私人利益。正因为中国传统社会中公权可以被利用来实现私利,中国人也就可以靠关系来办事,而且往往能够办成事。

据此分析,传统中国人办事所寻求和依靠的“关系”实为公权。

中国人靠关系办事的传统习惯,是与中国官员滥用公权的政治陋习互为因果的。而根据上述分析,更可见中国官员滥用公权的政治陋习实是与中国传统社会所特有的等级关系密不可分的,同时又与该社会中私权的缺乏联系在一起的——私权不立,则公权就必定要被当作私权来利用,除非私利不存焉。

综上所述,只要传统的宗法的并且超经济的等级关系还存在,只要私权在法律上未被承认并得到应有的保护,中国官员滥用公权的现象就难以避免,靠关系办事的陋习也就难以被根除。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只要私权在法律上被承认并得到应有的保护,中国官员滥用公权的现象就可以避免,靠关系办事的陋习就可以被根除了。

但是,如果私权在法律上被承认并得到应有的保护,中国官员滥用公权的现象就可以大为减少,靠关系办事的陋习也可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变。反之,如果私权在法律上未被承认并得到应有保护,中国官员滥用公权的现象就在所难免,从而靠关系办事的陋习就将继续存在下去,中国人就将继续被“关系”纠缠得苦不堪言。中国人活得累,累就累在“关系”,为“关系”所累,为“办事靠关系”所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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