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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与“名教””——王弼哲学诸范畴之研究(五)

已有 6196 次阅读 2009-4-22 02:04 |个人分类:中国哲学讲座|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王弼哲学范畴, “自然”与“名教”

 五、“自然”与“名教”

 

在王弼著作中,“自然”一词有必然性、事物本来的样子、人的本能、自然物、“道”、“性”等多种含义,然而与“名教”相对而言的“自然”,却只是指“性”。

 

在王弼看来,在同外界事物接触过程中,唯有“圣人”能“以情近性”,有情而不失其理,所以能文明而动[1]。普通人却做不到这一点,其情不能不累于物(以其不能“体无”也)。情累于物,则必然“逐欲迁”,而远其性;不能以情近性,则不能久行其正,这叫做“情之邪”[2]。情欲不正当,则失其理(性);失情理者,必不能“文明以动”。于是,社会上便生出各种事端来。[3]

 

王弼认为,民性既然散失,他们就必然会因“逐欲”而发生彼此争夺,而使社会陷于混乱。社会若没有秩序,便不能够存在下去。因此,在他看来,社会能够存在至今,这是圣人的功劳。他说:“圣人因其分散,故为之立官长。以善为师,不善为资,移风易俗,复使归于一也。”[4]圣人在人民失其真性的情况下,欲使其复归于自然,乃为之设立“官长”,以教化不善者,改变民间的坏习气,使纷乱的社会重归于统一。他又说:“始制官长,不可不立名分以定尊卑,故始制有名。”[5]这就是说,圣人若不造立名分以确定等级秩序,则虽设立了官长,亦仍达不到教化人民而使之复归于自然的目的。

 

既有了“名”(即确立了等级制度),“善者”(统治者)当如何施行教化,使“不善者”(庶民百姓)弃恶从善呢?王弼说:“我之教人,非强使从之也,而用夫自然”[6];“我之所欲唯无欲,而民亦无欲而自朴也”[7]。圣人并不采用强制性手段来使人民服从自己的命令,而是唯“道”是用(“用夫自然”),即行无为之教来化导百姓的。故王弼亦称圣人“行不言之教”或“以不言为教”。

 

要之,依王弼之见,人性是无善无恶的,假如人性(“自然”)能保持不变的话,人们都无知无欲,就不会发生争夺,社会就不需要统治者,人与人之间亦不存在尊卑贵贱的差别,也就无所谓名教。但是,他认为,除了极少数“圣人”以外,绝大多数人都不能保持其本性,不能“守其真”,名教正是在“自然”(民性)失守的情况下由圣人创立的,其作用就在于使人民复归于无知无欲的状态,从而使社会保持应有的秩序,倘使没有名教,则社会必然混乱不堪,乃至于不能够存在下去。显而易见,王弼首先是为了突出圣人的地位,把圣人说成是人类的救世主;其次是为了论证名教的合理性,把名教说成是“守自然”的依据。这是王弼唯心史观的突出表现。

 

据上所述,可以把王弼关于名教与自然的理论概括为“名教守自然”。这一理论包含着如下两层意思:

 

其一,“名教”和“自然”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一方面,“名教”以“自然”为根据,是适应“守自然”的需要而产生,并为“自然”服务的,故“名教”决不能脱离“自然”。另一方面,“自然”以“名教”为条件,是靠“名教”而维持其存在的,故“自然”也决不能离开“名教”。

 

其二,在“名教”和“自然”的统一体中,“自然”处于主导地位,并通过“名教”来保存自己;“名教”则处于从属地位,它适应“自然”,起维护“自然”的作用。

 

就上述第一层意思而言,所谓“名教守自然”,是在于说明,“名教”和“自然”对于社会都是不可以或缺的。就其第二层意思而言,所谓“名教守自然”则在于说明,“名教”和“自然”对于社会具有不同的意义,即:“自然”是社会存在的基础,“名教”则是社会存在表现的方式。“名教”这种社会存在形式,是由“自然”决定的,是合乎“自然”的要求的。也就是说,“名教”是合乎人性要求的。

 

不难看出,王弼“名教守自然”的理论,其实质在于论证封建等级制度是合乎人性的。

 

正是因为王弼把“自然”看作社会存在的基础,认为“名教”是因“自然”而设,其意义仅仅在于“守自然”,所以在他看来,倘若离开“自然”而去追求“名教”,则其所求“名教”对于“自然”来说,就不仅毫无积极意义,反而是有害于“自然”的了。这种危害“自然”的所谓“名教”,是王弼坚决反对的;并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才提出了“绝仁弃义”的主张。他所要抛弃的“仁义”,在他看来并非是真正的“仁义”,而乃是假仁假义,即违背“自然”的“仁义”,故曰:“绝仁非欲不仁也,为仁则伪成也。”[8]此所谓“为仁”,是指在非“自然”的意义上去追求“仁”。如此“为仁”,当然会导致“伪成”。“伪”也者,失其真也,即不能“守自然”也。离开“守自然”的本旨而“为仁”,这便是累于“名教”,这种做法是王弼所极力反对的。



[1]《周易注·丰卦》:“文明以动,不失其理也。”

[2]参见:《论语释疑·阳货》。

[3]《老子注·二十八章》:“真散则百行出,殊类生”;《老子指略》:“朴散真离,事有其奸”。

[4]《老子注·二十九章》。

[5]《老子注·三十二章》。

[6]《老子注·四十二章》。

[7]《老子注·五十七章》。

[8]《老子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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