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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事业编人员创业的“最后一公里”打通啦! 精选

已有 10822 次阅读 2017-3-27 09:09 |个人分类:教育微言|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创新创业, 政策, 事业编, 最后一公里

重磅:事业编人员创业的“最后一公里”打通啦!

李芳玲 肖纲领

引言

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四项支持政策: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指导意见》适用的创新创业活动突出围绕创新这一主题,涉及的创业也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

在政策要求上,主要体现在:

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

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

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政策措施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政策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与专技人员、企业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分配等内容。

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期限;专技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政策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与专技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专技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离岗创业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

一是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二是离岗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三是对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指导意见》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

四是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与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五是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的政策措施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有两种情况:

一是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即创新岗位;

二是设立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的流动岗位。

《指导意见》明确,设置创新岗位可以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明确相关内容。

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

事业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如何保证创新创业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指导意见》规定,根据不同创新创业方式,采取相应的人事管理办法。

一是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挂职或者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

二是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专技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技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同时,专技人员应该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是离岗创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专技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可以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提出返回原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四是事业单位创新岗位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流动岗位人员,主要来自企业到事业单位兼职,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关于科学家创业的探讨

最近,一篇发表于2014年的演讲文章《施一公: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是鼓励科学家创业!》,突然在各个平台再次获大量转发。在演讲中,施一公教授说:“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是什么呢?是鼓励科学家创办企业。”并进一步解释说,“术业有专攻,我只懂我的基础研究,懂一点教育,你让我去做经营管理,办公司、当总裁,这是把我的才华和智慧用到了错误的地方。人不可能一边做大学教授,一边做公司的管理人员,一边还要管金融。我们从领导到学校,从中央到地方,在鼓励科技人员创办企业,这是不对的。我们应该鼓励科技人员把成果和专利转让给企业,他们可以以咨询的方式、科学顾问的方式参与,但让他们自己出来做企业就本末倒置了。

应该鼓励科学家创业吗?几年过去,依旧见仁见智。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地球物理学教授张捷认为科学家的使命就是造福人类,改善人类的生存状态。发表学术论文是科学家之间交流学术成果的重要手段,但不是最终目标。仅就自然科学而言,各学科特点都不一样,阶段性研究成果距离科学研究的最终目标不尽相同,有些基础学科甚至离现实相当遥远,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地评估科学成果。科学上的任何进步都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如果科学家的创新成果能够直接造福人类,岂不是达到了科学研究的终极目标?而通过创业实现这一目标是现代经济社会里科学家们最成功的模式。

实际上,科学家是否应该创业与其本身的学科特点关系非常密切,的确不是所有学科领域发展的模式,只适合于部分学科。另外,考虑到我国国企与私企并重的经济结构特点,国家也可以制定政策与法规来鼓励科学家与国企合作实现科技产业化。

青椒说

【微信号“青椒说事(niumengbang)”观点】

早在,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等。当时虽然引起了不小的热议,但整体来说,科学家利用自己的科研成果,进行相关转化,无论是基于科研为社会服务,还是基于提高科技人员的福利待遇而言,都不是坏事,也得到了较多人的支持。

当然,上次的文件属于导向性的政策,是鼓励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创新创业,并没有就细节加以说明,尤其是关于这类人创新创业的细化规定。这次的《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不仅含有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的价值取向,还有很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可以说是科研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从事创新创业的“最后一公里”政策。

基于两次文件的出台,梳理一些科学家的反应,结合青椒君的思考,我们认为,就科学家创业,可以形成以下共识:

一是科学家创新创业值得鼓励,加强科研的社会服务功能,引导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符合世界范围科学研究的趋势。

二是科学家创业的本质应该是科技成果的转让与转化,而不是直接的由科学家开办公司,这样才能做到术业有专攻,确保市场与科研的相对独立又有机联系。

三是并非所有科学家或科研人员都适合创业,因为科学研究的范畴可以分为理科、工科和人文社会科学,其所开展的研究并不相同,存在较大的学科差异。并且,越是研究型强的事业单位,如研究型高校,更应该加强基础研究的力度,而不是成果的快速转化与应用。

四是科研人员及事业单位人员创新创业的实际执行,权限主要在这些人士所处的单位,也即单位的态度和政策会直接影响到这些人创新创业的执行力和成效

五是一旦创新创业的大门面向事业单位和科研人员敞开,相关机构不同科学人员的收入差距会增大,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人员的收入同样会有较大差异。这对政府及相关机构的激励和财会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

来源 | 微信教育、知识分子、人民网

编辑 | 李芳玲 肖纲领

PS:文章系观察室微信公众号“青椒说事(niumengbang)”原创,转载请注明来自“青椒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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