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侠
关于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改革的三点想法 精选
2021-10-25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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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改革的三点想法

李侠

20218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这是目前关于科技成果评价的最新官方政策安排。关于科技成果评价,《意见》中列出10条系统全面的政策指导性建议。而且《建议》中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在半年内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工作。客观地说,从宏观层面的指导建议到中观层面的具体细化再到微观层面的落实与践行,这期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毕竟改变多年形成的一种科研习惯,绝非轻而易举之事。鉴于此项工作的紧迫性,笔者想对《建议》中的第二条“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谈点个人的思考。

根据国际通用分类标准,科研活动按照属性可以分为三类: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研究,科研成果也相应地划分为三类。在此基础上《建议》明确指出: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客观地说,这个分类评价体系层次分明、结构清晰;理论上各类成果的评价主体也是明确的。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并不如预想的那么容易。

就拿基础研究成果所依托的同行评议来说,在实际操作中就面临两个问题,首先,学科日益分化,同行被严重细分与稀释,在某个高度细分的领域,同行评价几乎处于透明状态,如何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至于《建议》中提到的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通过国际扩容是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本国小同行不足的困境,但其运行成本也是极其高昂的,导致其大范围运用是存在问题的;其次,同行评议本身也是一个需要改革的历史性评价工具。同行评价只能最大限度上保证成果的合规性与严谨性,由于任何个体认知的局限性,一旦遇到颠覆性成果,同行评议往往处于失灵状态,科学史上很多颠覆性成果最初都是不被同行认可的。由于科学世界的极度保守性,才使得同行评议得以幸存到今天。

再比如应用研究成果的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而言,它基于的原理在于把生产端和消费端直接挂钩,应该说这种评价模式看起来是最客观的,毕竟用户不想让自己花冤枉钱,对成果肯定会给出最严厉的评判,并尝试压低成果价值,以此达到用户收益的最大化。至于社会评价,由于评价主体来源的广博性与时间的不确定性,此类评价是成果生产端无力操控的,因而是客观的,但由于每个人的知识背景与感受体验的差异,导致其评价结果不一定是正确的。这种二合一模式是我们为了避免社会因素对评价结果产生影响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至于产业开发与产业化成果的评价,《建议》中给出了三合一模式,其实质是突出市场的作用,这也是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做法,只要市场化继续深入,把这方面的评价权真正交给市场即可,政府只需提供规则与监管的制定与执行。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第三方评价,关于这个构想已经提出很多年了,时至今日效果仍不理想,关键原因在于中国的市场化程度严重不足,导致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与核心竞争力难以保证,我们甚至想不出国内有哪些比较有名的第三方成果认定机构?由此看来,关于第三方机构有效发挥作用的内在机制与原理仍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另外,在科技成果评价的职责划分上,政府应该重点聚焦于基础研究,其他两类成果的评价交给市场和行业用户即可,为政府松绑才能有时间制定出更好的政策。

造成今天中国遭遇科技成果评价困境的原因在于,所有的评价都集中在科研活动的末端,上游各类知识不断混杂输入,而下游评价出口单一,导致整个科研活动体系处于“肠梗阻”的疲于应付状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采用分布式评价,再配合分类评价,以此才能真正化解末端的评价压力。分布式科研评价模式的提出是基于对科研活动结构的分解而来:科研生产前端、中间过程与科研产出的末端。结合对上述三类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存在问题的梳理,成果评价应从结构分流上切入,以此缓解评价体系变革对科技共同体带来的巨大震荡与茫然无措感,为此,结合笔者前些年的思考,不妨从以下三点做一些微调,以期最大限度上规避三类评价中存在的先天缺陷,使其更快落地运行。

第一,成果评价从科研终端适当向科研前端转移,应该启动小额科技贷款制度。这是笔者在2008年提出的一个观点,毋庸讳言,基金项目作为科研活动的最重要支撑手段,其评审在所有科技活动中是影响面非常大的,它运行的本质就是国家对未来成果的预定模式。启动小额科技贷款,优点主要有如下两方面:其一,科研风险在国家与研究者之间进行适当分担;其二,它能降低项目申请的内卷程度,并对那些真心热爱科研的人员起到支持作用。毕竟只有真正热爱者才会冒险承担这份有限责任。其操作也比较简单,设定一个基本准入门槛,符合条件的人都可以申请小额贷款,最后贷款人用认定过的成果还贷。这个过程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来完成,并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相当于从科研前端开始分流,同时这也是政府科研拨款模式改革的有益探索。                                                                               

第二,适当扩大成果的赎买机制,为颠覆性创新成果留出被承认与补偿的通道。笔者2007年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出 科技成果赎买制”,这些年,在成果赎买制方面已经有所进步,如各种后期资助等,但是力度严重不足。结合近年来的思考发现,其实这种模式对于应用研究成果以及产业开发和产业化成果尤其有效,在市场中早已广泛运用,如专利、技术转让等,再比如这次《建议》中提到的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等,它们评价科研成果也许仅仅出于投资回报的目的,但是毕竟要拿出真金白银来做这个事,因而,对成果质量的评价也要比当下的那些低效评审高很多,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完善技术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科技金融投资机构的规范化运作,就可以极大提升后两类的科技成果评价质量,毕竟市场和用户需要真成果。另外,成果的赎买制还可以改善基础研究成果评价中经常出现的评审失灵现象,从而起到很好的查漏补缺作用,这对于那些从事基础研究,尤其是那些取得了颠覆性成果而又不被世人认可的研究来说意义重大。

第三,用时间换质量,提升三类评价的质量。所谓用时间换质量,是指由于成果质量与性能的展现是需要时间的,如果我们延长成果的展现时间,那些质量差的成果自然会被时间淘汰,而那些高质量的成果则会逐渐被人们认识到,这样既可以减少需要评价的成果数量,也能让一些影响评价客观性的社会因素在时间的过滤器中被过滤掉。对于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来说尤其如此,这也是让子弹飞一会的道理所在,毕竟,质量是时间的孩子,而不是权贵的子孙。能在时间中留下的基本上都是高质量的,诺贝尔奖成功的道理正是基于这种滞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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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跋】这篇小文章是9月底应《学习时报》王老师之邀而写,现发在《学时时报》2021-10-25的A7版,发表时略有删减,这是原稿,与王老师合作愉快,是为记!

说明:文章图片来自网络,没有任何商业目的,仅供欣赏,特此致谢!

2021-10-25于南方临屏涂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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