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忆文
发明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经典案例
2019-6-4 11:23
阅读:12861
标签:发明专利, 审查意见

 

         发明专利从提交申请到授权需要很长的时间,少则两年,多则四五年。影响发明专利授权的时间的主要因素有是否提前申请公开、以及如何回复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等。在申请发明专利时选择提前公开,可以大大缩短发明专利的授权时间,大致可以缩短18个月左右。而对审查员审查意见的回复不仅影响发明专利的授权时间,而且直接关系到发明专利是否授权。因此,必须正确地对待审查员的审查意见。

         本人在申请发明专利过程中,经常碰到一些审查意见,看似非常难回答,但实际却比较简单。这些审查意见如下:

         1.权利1中记载了“计算动态低速度,栈资源协议的最佳可行性分析条件”,而对于这些计算步骤的实现,在说明书中仅给出了一种具体实现方式,除了说明书中的具体实现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料其他计算方式可以实现本申请所声称的比现有的方法节约能耗的技术效果,所以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在于:利用栈资源协议的最佳可行性计算动态高速度;基于对比文件1,基于实际需求等不同情况计算出动态高速度是本领域人员科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属于公知常识。

3.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2在于有任务阻塞时执行高速度,而对比文件是在任务中断时执行高速度。基于对比文件1,任务阻塞时任务中断时处理任务时常见的两种突发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任务阻塞以动态高速度执行时间。

4.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一个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对于申请发明专利没有经验的人员来说,这些审查意见非常吓人,尤其是不具备创造性这条,因为不具备创造性意味着发明专利授不了权,但通过认真分析后发现,申请的发明专利还是与对比文件存在本质的特征区别,只需要对权利要求1以及所属的子权利进行适当调整就可以解决。以下是针对审查员审查意见的回复:

1、将原权利要求2456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上述的回复意见非常简单,只需要对所属的权利要求的顺序进行调整,就可以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创造性的问题和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而且该回复意见提交之后,发明专利很快就得到授权。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看似猛如虎的审查意见,其实只是“纸老虎”而已,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可怕,只要认真分析,寻找最佳对策,就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仅节约了发明专利的授权时间,而且确保发明专利得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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