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振超
读书笔记:美法中文化差异
2019-11-14 12:46
阅读:4048
标签:文化差异, 思维惯性

摘录自<大国文化心态>法国卷第十一章:中法合资企业的跨文化现象.


1,美国人,法>理>情. 美国人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商业活动中,都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契约论"就是法律的具体表现.在日常行为中,在商业买卖约定之前,首先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然后签订协议. 一旦"契约"生效,就成为双方行为的指南和评估的标准.美国人和欧洲人一样,也强调理性,但是当道德和伦理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他们倾向于用法律手段解决.

2,法国人,理>法>情.如启蒙时代的笛卡尔和卢梭,都崇尚理性,坚持逻辑思维,赞成理性价值观.在长期崇尚理性价值观的文化积淀中,法国人逐渐形成了注重逻辑性,关联性和内在一致性的特点.于是在商业活动中,他们一般会先通过经验性的推理和论证,提出可行的方案.对于法国人来说,法律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一种行为的指南.然而法律只是一种框架,而不是一种绝对的标准,理性分析和逻辑论证才是处理问题的有效手段."人情"对于法国人来说是无足轻重的,所以放在最次要的位置上.

3,国人,情>理>法.在人际关系中,国人看重情感的投入和人情世故,关系和人情是多年经营和积累的结果.而血缘,姻缘和亲疏远近等因素构成了交往的基本准则.人情世故的优势在于一些看似无法逾越的障碍面前,走关系也许是"出奇制胜"的法宝.中国的"理"更多的具有伦理和道德指向,不同于西方的论证和推理之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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