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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药创新机制的创新 —— 再谈新药创制

已有 4706 次阅读 2009-6-9 00:21 |个人分类:未分类|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新药创制, 中小技术研发企业群

      五月五日,“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启动大会上,科技部何伟司长反复强调新药创新机制的创新的一席话令人感到特别欣慰:管理层终于意识到了人们诟病多年的科研成果产业化问题的关键在于研究型大学(包括大型科研院所,以下不复注明)和生产厂家之间缺少了技术研发型中小企业群整个一个层次。在研究型大学建立新药创制技术平台虽然看上去有些不伦不类,也因此受到一些批评,其实这正是我国目前技术研发型中小企业群这一层次的缺位的无奈选择。毕竟,这一企业群的骨干人员和关键技术均源于研究型大学(如美国MIT周边步行距离内那140多个技术研发型企业),我国现行的条件下,将技术平台建在这些单位优于建在药物生产企业。笔者今年三月十七日在科学网博客上著文“仿创、原创、突破、革命——新药创制的几个层次”,讨论了我国新药创制中另一关键问题:深入科研思路和技术路线的细节的项目评审机制的缺位。本文权作续文,讨论技术研发型中小企业群的作用以及探讨国内现行条件下如何通过在研究型大学建设服务性技术平台达到养成产业生态链的这一层次的结果。

       研究型大学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它们必须走在学术研究的前沿。不错,研究型大学的科研立项,至少其中相当大的部分,应该顾及社会需求,却未必一定要顾及生产企业的需求。特别在新药创制上,与技术问题交织在一起的还有严格而繁琐的药政管理规定。处理这些问题既耗费大量精力,又没有学术价值,亦不是研究型大学的强项。另一方面,我国的医药生产企业靠新技术生存的极少,大部分靠惯性的仿制,相当一部分靠搞定官员和搞定医院起家。要这些企业家改变惯性思维而相信另一套价值体系(认识技术的合理价值,认可承担技术风险的回报)短期内不易。由于缺乏技术的评价能力,他们只接受廉价、保险、成熟的新技术。这样的新药技术不存在,也不会产自研究型大学。

       这一断层所带来的商机使技术研发型中小企业群运应而生。首先,这类企业本身就是被一项或几项新技术催生,其创始人就是技术发明人或其朋友、同事,因此先天具有技术评价能力。这些企业以靠新药(或新技术)开发为盈利手段,靠承担风险牟取大利,因了解技术而敢于冒险。这一企业性格刚好又迎合了风险投资家的需要:靠投资处于萌芽状态的成长型技术而不是靠数固定资产发财。同时,这样的企业比生产厂家吸收更高比例的研发人员,提高了人的层次,其单位利润所消耗的能源和资源远低于生产厂,故深得(发达国家)政府的喜爱(所以有小企业创新研究基金,如NIH的SBIR基金)。

       技术研发型中小企业群在我国当下难以出现和生存。其原因包括:1)缺少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基金和懂技术又有决策权的基金经理;懂技术又肯作调查研究的一定不是拍板决策的人,而懂技术的经理如果在投资估价上为好项目据理力争,在现行的国内文化环境中会被误解为与被投资人有猫腻;2)缺少技术评价机制;3)由于没有技术评价能力,我国用于中小企业创新研究的基金不但少,而且申请时资金门槛高,技术门槛低,把本来就不多的持有好技术的小企业或能够用于构建研发型企业的好技术挡在了门外。我们几乎在任何领域的评价上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顾及对于末端的防范(如通过资金要求提高忽悠的门槛)时,没有给前端(如发达国家尚未意识到的突破性技术)留有生存的空间。比如本文涉及的新药创制重大专项的指南中所有项目的标准只要求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没有一处提到国际领先。而研发重磅新药(block buster)恰恰需要的国际领先没有得到鼓励。

       意识到问题,特别是管理层意识到问题的所在更容易带来解决问题的契机。作为学者可以省却对于问题的疾呼而将思考延伸一步,探讨解决问题的路经。尽管诸多管理上的问题与总体的政治体制密切相关,在技术层面寻求积少成多的突破是可能而有益的。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能够通过在研究型大学建立服务性新药创制技术平台,从发挥技术研发型中小企业群的功能出发,最终在产业生态结构上产生这一阶层吗?

       实现上述目标时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需要一一回答。


Q1:技术研发型中小企业是盈利性商业组织,尽管商业动机可以带来提高技术服务品质的积极性,用国家财政促进商业组织的建立(特别是这些商业组织同时也为国外医药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在法理上站得住脚吗?

A1:这是一个在发达国家早有答案的问题。美国政府(如上面提到的NIH的SBIR项目)资助的技术研发型企业中不乏向国外企业提供技术授权和技术服务的机构,而且企业获得这些资助时没有资金门槛,就是说政府投资的比例可能更高。向国外企业提供技术授权和技术服务在商业本质上与出口产品没有区别。不同的是,前者的背后是出口一般劳动力资源及更多的物质资源和能源(附带更多的环境压力),而后者的背后是出口技术劳动力资源和较少的物质资源能源,产生较少的环境压力。中国虽然一般劳动力人口众多,近年来,大学生、研究生的人数与就业压力剧增,资源、能源、环境问题日趋严重,通过国家财政扶持后一种出口符合全民利益。

Q2:当以关键技术本身作为与设施和团队并行的软平台提供医药产品开发中的技术授权时,关键技术将成为商业化的技术资产(intangible assets),谁来合法而有效地拥有它们? 

A2:这也是一个在发达国家早有成熟答案的领域, 这些国家的公立和私立研究型大学均有完备的知识产权政策,对教授、博后、研究生的职务发明产生的技术产权归属做出了合理可行的规定。我们其实只需借鉴就好。在国外公立研究型大学的知识产权政策中,我个人比较推崇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的规定。研究型大学领域宽广、学科多样,大学管理者没有任何可能对每一项职务发明做出是否要申报专利甚至商业推介的判断。好的知识产权政策一方面鼓励教研人员商业化有价值的职务发明,一方面对大学在商业利益中的贡献做出合理的度量。

Q3:公立研究型大学作为非盈利性机构如何容纳盈利性技术研发型中小企业?


A3:这也许正是需要我们做出“新药创制的机制的创新”的地方。在讨论这一话题之前,我先讲两个小故事。十几年前,笔者在多伦多大学学习期间,本校的一位诺贝尔奖得主向加洲理工学院校长谈及如何促使企业界资助大学的研究时,加洲理工的校长答曰:我们的问题是如何摆脱工业界对大学基础研究的影响。几年前,笔者随上海交大领导访问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校长时,我方提到大学管理者如何处理教授个人的研究兴趣与国家技术需求的矛盾时,麻省理工的校长表示该校教授的研究兴趣与国家需求之间没发现矛盾。可见国家的不同、学校的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问题,需要不同的对策。说到建立技术研发型中小企业群,中国不缺资金(反而是资金缺乏投资渠道),更富有星罗棋布的、空置率很高的科技园区。我们缺的还是技术的评价以及由此造成的技术投资文化的缺失。由于这种缺乏,连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股市创业版也设置了极高的资金门槛。有意思的是在产业界短缺的这些领域,研究型大学却极为富有:商学院——对技术进行商业化推介的潜在的融资和商务开发(business development或曰BD)人才;法学院——熟悉知识产权事物的潜在法律人才;各个科学与技术学院——能够对早期技术进行评价或提供评价服务的潜在技术专家。那么,中国的研究型大学缺什么呢?1)资金,一般教研人员的工资水平还是很低的(一般教授年薪大约10万);2)人员流出渠道,虽然有聘用合同,不适合学术工作(可能很适合技术产业化)的人难以安置;3)教研人员职务发明的产权界定不够清楚。于是乎,一个合理有效的做法也许是由研究型大学来主持科技园区的管理,使之有技术评价服务,有商务开发服务,有法律咨询服务,有由此带来的融资服务(因为资金多,投资渠道少),更有技术的源头——技术平台所产生的关键技术(或曰平台技术)。让这些平台技术作为资产,经大学的知识产权政策环节的处理后,形成技术产权持有型公司落户研究型大学办的科技园区。园区和落户其中的企业保持这与大学的人员联系甚至物理近距离,以利于多于人员的安置和成长、研究生的就业和创业、社会资金投资渠道的开发、以及学术研究成果与产业化之间的衔接。

       一个也算题内话的是不少人担心53亿人民币投下去还没有重磅新药产出。我对此比较乐观。原因是问题处在明处(虽然其原因未必),大家都能看到;具有重磅影响力的突破性医药技术由于其研发者在现行环境下缺少公关资源和公关精力而不在人们的视线之内。它们是存在的,在人们的视线之外顽强地成长着,只要我们在机制创新上有所突破,这些新药技术和新药产品将破土而出。

       以上管见仅为抛砖引玉,引发头脑风暴,欢迎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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