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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评兰州理工大学科研成果转化法律纠纷 精选

已有 4977 次阅读 2012-2-27 21:17 |个人分类:成果转化纠纷|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法律, style, 理工大学, 兰州

关于吴昊博友在科学网发表的“技术欺诈还是转化失败兰州理工大学一科研成果陷入法律纠纷”一文,本博主发表如下评论:这些评论基于记者吴昊所报道的事情经过,若有新的事实出现,另当别论。

 

首先,蒋和国一审败诉并不奇怪。因为他已经签署的《投资协议书》中,已经放弃了以前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中享有的所有权利。该《投资协议书》应该认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非蒋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是受欺骗或胁迫而签下的合同,否则,应该认定《投资协议书》真实有效。《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所订立的合同,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蒋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欺诈或胁迫。但现实中,因时过境迁,这样的证明往往是困难的。注意,法院判案是基于能够被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真正的事实。

 

其次,关于已经通过了湖南省科技厅组织的专家鉴定的《甘薯淀粉制备烷基糖苷工艺中试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其通过鉴定的前提《兰地化测字D11002号》的检测报告。而兰州理工大学一方涉嫌在该检测报告中作假。蒋只需证明该检测报告所得结论不科学即可,而没有义务证明取样过程。因为若法院认为该检测报告有效,自然也就暗示着样品取样过程是真实有效的。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不支持蒋和国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以及一审法院认为重新鉴定兰州理工大学红薯淀粉制备APG技术与该案讼争的事实缺乏必然联系一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此鉴定与本案关联性明显,且是本案定性的关键,法院应该主持对双方认可的样品的新的司法鉴定。蒋也可以先就鉴定报告不科学问题对湖南省科技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这份报告并重新出具新的报告,待行政诉讼胜诉后,再据此起诉兰州理工大学要求民事赔偿,更有胜算。

 

第三,关于失效专利问题,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些专利出现在那份湖南省科技厅主持鉴定的APG中试技术鉴定证书中的主要技术文件目录中,第8项是已申请专利栏。注意该栏目是已申请专利,并不是已授权专利,从这个角度说,写入失效专利并无不当。若该栏目是格式化表格中的标题,则兰州理工大学据此填写也并不不当。若是蒋自己或湖南省科技厅鉴定专家误把“已申请专利”当成“已授权专利”,责任应当蒋自己承担或湖南省科技厅承担。

 

第四,即便蒋能够证明《投资协议书》是自己在受欺诈的情况下订立的,法院进而认定《投资协议书》无效,蒋进而恢复了以前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蒋也无权要求兰州理工大学赔偿其公司的损失4200万元,除非技术开发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否则,兰州理工大学仅需要对技术开发合同负责,顶多负有因研发失败未完成技术开发合同而将该技术开发合同中地源公司已支付的研发费用退还给蒋的义务。毕竟,投资4200多万元是蒋自己做出的决定。换个角度讲,若蒋的投资成功,兰州理工大学也无权要求分享蒋的投资收益。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来讲,兰州理工大学既然没有分享蒋工业化投资成功的权利,自然也就没有承担蒋工业化投资失败的义务。
 
以上为一点浅薄的分析,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另,企业界、工业界和投资界人士,确实也有必要甄别一下合作的技术专家的真实水平了。这样的甄别其实并不难。以后本博主会陆续给出一些可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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