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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抄袭
• 抄袭--指窃取别人的文章以为己作。“抄”有四层意思:1)誊写,照录原文;2)掠夺;3)搜查、没收、抄家;4)从侧面走捷径,如抄近道。
• 剽窃--又称剽贼。指抄袭、窃取他人的文字以为己有。“剽”有四层意思:1)抢劫;2)攻击,剽夺;3)轻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第46条法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下属违法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另有规定;
7)使用他人作品 ,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 另有规定;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国际公约规定合理使用作品的三原则(即“三步检验法”)
1)只能在法定的、具体的、特殊的情况下使用;
2)这种行使没有影响到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
3)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合理引用的具体规定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如何适当?1991-05-30《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者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1985-01-01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施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引用非诗词作品不得超过……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若使用或参考了他人作品而未加以注明,就可以被认为是抄袭剽窃,这非但不合理,已是违法。
3)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4)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行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5)图书馆、档案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数字图书馆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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