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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邱先生:(1)信息的存在离不开(实际是包含在)有结构的能量中。但包含关系不是相等关系,我们判断一个对象是什么时,是在划等号,不是描述包含关系,相关关系,是指出它区别于其他对象的特殊的规定性,不是揭示共性,而是揭示个性。
(2)信息对载体有绝对依赖的关系,但不是说信息自始至终只可依赖和产生于一个层次的载体(如物理载体的物质、能量的结构模式)信息存在的复杂性就在于它在多个层次中涌现,在多种关系中产生,在多种关系中发挥作用和被人类在多种关系中认识,因此,一个层次、一种关系、一句话要揭示信息的本质不现实。要不信息的界定问题早解决了,一句话描述信息的本质的尝试,已经证明是不成功的。在这里,还原论,还原到物理层次的方法不合适,不是说找到物理层次的信息产生机制就揭示了信息存在的本质。
(3)信息存在绝对依赖于载体,与载体同在,但信息也同时是可以从一种载体中剥离转载到另一种载体中的功能性对象。不可剥离不可转载的对象不是信息,实体对象就不存在这种剥离与加载。重申一下,信息的可以转载的性质不是说,信息可以独立单独存在。实际上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单独存在,我绝对没有信息可以单独存在的意思。
(4)如果信息被统一到了物质、能量或是广义能量上,信息区别于物质实体存在的特殊性就没有了。这不是进步,是在信息认识上的倒退。我记得,很早就有人提过信息是物质、能量时空分布的不均匀,不均匀就是指一种结构,这种提法看似一元论了,但实则模糊了物质存在与信息存在的差别。
(5)在存在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中,是功能对象处于因果关系的末端,而不是结构对象,结构不过是个媒介而已,(当然功能离不开结构),功能性对象,不但在客观层次上存在,并可转载,在人的认识中可以将其独立出来描述。当然,从对象产生和顺序的角度,我们可以看重结构(包括有结构的能量及流转)但从作用角度,从结果角度,我们更应该看重“功能性对象”功能性对象的存在不需要否定,承认功能性对象的存在,承认功能性对象的转载(即信息),离揭示信息的本质更近。
以上看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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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9-20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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