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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德国大学治理的新变化

已有 11716 次阅读 2013-9-27 08:17 |个人分类:国外高等教育|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治理结构, 德国大学

——德国高等教育发展分析之四

 

题记:在对德国高等教育进行为期20天的考察以后,有了一些思考与思想。但委实拿不准这些思考与思想是否反映了实际,请在德学者、学生给予批评指正。本人将十分感谢。

 

在影响大学发展的五个要素方面,大学制度应该是更为关键的一个。虽然有各因素的相互作用、共同作用,但大学制度的创新往往是大学创新发展的更为关键的因素之一。世界大学中心的迁移,更多时间是大学制度创新的结果。在大学制度创新中,最为关键的制度创新的大学治理制度的创新。在此方面,德国大学也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实施了全新的大学治理制度。

伴随着1998年德国《高等学校总纲法》的实施,德国大学的内部治理发生了很大变化。德国高等教育的主办权主要在州政府,各州的法规是德国大学组织制度的基础,因之,德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呈现出多样性特征。但是,各州的法规必须与联邦政府的高等教育法律相一致,德国大学内部治理在呈现出多样性的同时,亦表现出统一性的特征。大体上,德国大学层面治理结构是以“大学理事会”、“大学评议会”、“校长委员会”来分别行使这三种大学的决策、立法、执行、咨询和监督职能。具体这三种机构以怎样的形式出现,各大学有所不同。以德国亚琛工业大学为例,其内部治理结构的决策监督机构是理事会;咨询、立法机构是评议会;执行机构是校长委员会。

1)理事会

德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的理事会是1998年《高等学校总纲法》修订实施后出现的一个新机构,它类似美国大学中的董事会。与德国各州的高等教育法规相关,德国各大学对理事会的职能定位并不相同。有些大学把理事会定位为监督机构,如巴登-符腾堡州曼海姆大学理事会。而有些大学则把理事会定位为决策机构。德国亚琛工业大学属于后者。在亚琛工业大学,“理事会为最高级别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具有对所有事务的最终决定权。”2007年以后,根据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州《高等教育自治法案》,德国亚琛工业大学理事会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人数也得以确定。目前德国亚琛工业大学理事会由10位成员组成,其中有7位校外成员,校外成员来自于工业界、商业界和学术界。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五年,各成员拥有平等的权力。其主要的职责是:①选举和解聘校长委员会成员;②监督校长的管理工作;③审核批准大学发展规划(包括战略目标草案和大学财务预算);④审核答复校长委员会的财务结算和对有关报告人事的正式批准任命。

2)评议会

评议会是德国大学实施教授治校的载体,其组织措施是教授在评议会内占有绝对的多数。在1998年德国《高等学校总纲法》实施之前,评议会是德国大学的决策机构。1998年以后,各大学对评议会的职能进行了重新定位。有些大学把评议会定位为“学术权力”的行使机构,如巴登-符腾堡州曼海姆大学评议会。有些大学则把评议会直接定位为咨询、立法机构。德国亚琛工业大学属于后者。德国亚琛工业大学原校长布尔哈特•劳胡特在《大学如何管理学术事务和行政工作》一文中写到:“评议会(senate)内部的权利构成发生了变化,这里有一些数字。这意味着,我们的评议会不仅有教授参与,还有学生、学术和非学术人员。大家从这里可以看出,教授在评议会中占有多数,其比例为:14444。后三个数字代表学生、学术人员和非学术人员,他们以12票对教授的14票。在20024月之前,评议会是最高权威,其决策涉及各个方面,包括我们需要聘用什么类型的教授等等。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理事会相当于行业的董事会,而评议会则相当于行业的托事会(Board of Trustees)。我们的托事会几乎是个无关痛痒的机构,因为它根本没有实权,它提出的建议我们可以考虑,也可以不予置理”。 2007年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州《高等教育自治法案》实施以后,亚琛工业大学评议会的职能是:①荣誉称号授予;②制定和修订大学章程、宪章和主要制度架构;③决定由教授会和其它主要机构提出的有关妇女升迁的有关计划;④通过校长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⑤对大学发展规划、大学战略目标、大学评估报告和大学预算计划提出建议和咨询;⑥对除医学学部外的其它学部和机构的财务分配、人员安排提出评论

3)校长委员会

1998年后,德国大学在强化校长行政和学术权力的同时,普遍成立了校长委员会。校长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和校长秘书组成。德国亚琛工业大学校长委员会由校长(Rector)、执行校长(Chancellor)和四个副校长(Vice Rectors)组成,由校长担任主席。校长由理事会选聘,由评议会通过,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由评议会通过。校长委员会是大学的行政执行机构。只要校长委员会不特别向下放权,大学的所有事务都由校长委员会负责。其基本职责如下:①计划、控制与协调教员;②进行跨系事务调控;③确保按学术需求充分分配学术资源;④确保大学的发展,确保大学内外的交流和合作。大学一般日常行政工作则由执行校长(Chancellor)具体负责。

纵观德国大学治理结构的变化,我们发现其中的基本理念是“教授治校”(在立法机构中占据多数)、“大学自治”(理事会负责决策)、“民主管理”(校内四大人员在立法机构中皆有代表)。而贯穿其中的治理理念则是“权力的制衡与监督”,这既代表着德国大学治理结构美国化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现代大学制度的潮流。对我国大学治理结构的完善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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