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锦华
导师与研究生协议的约定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2019-1-12 21:45
阅读:1706


今天,看到一篇博文http://blog.sciencenet.cn/blog-71079-1156659.html,很是欣喜,在推荐后作了一番评论:“导师与研究生协议的约定应该具有法律效力。我国若能实施此类导师与研究生协议制,学术高端环境应该能清静许多而回归本真,即上升到本应有的高(雅之)度!这一天的早日到来是所有正义国民的期盼!并且,在遴选导师时以及招录研究生时都应该加强道德约束,制定与高端学术相匹配的高端道德标准!”之后,博主问我:“高端道德标准,这样的要求是否太高?”我回复道:“我觉得对高端学术研究人员没有高端道德标准约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因为,高端学术研究人员若缺乏高端道德,则有可能成为社会安全的隐患!”

为强调高端学者道德修养的重要性,再次重述相关重要观点:

 

一、贾希特在《论学者的使命》中警示:“最绝望的腐败并不是官僚的腐败,而是知识分子的腐败。因为官僚的腐败只能误一个党派、一个朝代,而知识分子的腐败会使现代教育沦落为一个更大的染缸,使我们的后代变色,败坏整个民族的文化、思想道德,这是一个社会和民族的彻底堕落。”

 

二、《高等教育心理学》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论”认为,人的道德判断水平分为以下三水平六阶段(第六阶段是最高阶段):


水平一:前习俗水平。个体着眼于人物行为的具体结果及其与自身的利害关系,认为道德的价值不是取决于人或准则,而是取决于外在的要求。

  (阶段一)惩罚服从取向阶段。个体的道德价值来自对外力的屈从或逃避惩罚。他们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由惩罚来决定的,认为只要受到惩罚,不管其理由是什么,那一定是错的。对成人或准则采取服从的态度,缺乏是非善恶的观念,判断好坏只注意行为的结果,而不注意行为的动机。

  (阶段二)相对功利取向阶段。个体的道德价值来自满足自己的需要或获得奖赏。在进行道德评价时,开始能从不同角度将行为与需要联系起来,但具有较强的自我中心性,认为符合自己需要的行为就是正确的。判断行为的是非善恶时,主要根据它是否能满足自己需要的工具性价值,而不注意行为的客观结果。

 

水平二:习俗水平。个体着眼于社会的希望和要求,能够从社会成员的角度思考道德问题,已经开始意识到个体的行为必须符合社会的准则,能够了解和认识社会规范,并遵守和执行社会规范。

  (阶段三)“好孩子”取向阶段。个体的道德价值以人际关系的和谐为导向,顺从传统的要求,符合大众的意见,谋求大家的赞赏。在进行道德评价时,总是考虑到社会和他人对“好孩子”的期望和要求,并尽量按“好孩子”的标准去行动。对于行为的是非善恶,开始从行为的动机入手来进行判断,认为有利于他人的就是好的,利己的就是不好的。

  (阶段四)遵循权威取向阶段。个体的道德价值以服从权威为导向。他们服从社会规范,遵守公共秩序,接受社会习俗,尊重法律权威,以法律观念判断是非,知法守法。认为只要行为违反了规则,并给他人带来伤害,不论何种动机,都是不好的。相反,凡是维护权威和社会准则的行为,就是好的和正确的。

 

水平三:后习俗水平。个体不只是自觉遵守某些行为规范,而是能以普遍的道德原则作为自己行为的基本准则,能从人类正义和个人尊严的角度判断行为的对错。此时,其道德判断的标准已超出外在的法律和权威,而源于自身内部的道德命令。

 (阶段五)社会契约取向阶段。个体开始认识到,法律或习俗的道德规范仅仅是一种社会契约,它是由大家商量决定的,也可以由大家商定而改变。认为只有公正无私的行为才是道德的,错误行为可以因其动机良好而减轻惩罚的程度,但并不会因为其动机良好而把错误行为也看作是正确的。

  (阶段六)普遍原则取向阶段。个体的道德价值以基于自己的良心所选择的普遍道德原则为导向。他们对是非善恶的判断有自己独立的标准,而超越了现实道德规范的约束,行为完全自律。在进行道德判断时,能超越以前的社会契约所规定的责任,而以正义、公平、平等、尊严等最一般的原则为标准进行考虑。当根据自己所确立的原则活动时,个体就会觉得心情愉快;相反,当行为背离了自己的道德标准时,就会产生内疚感和自我谴责感。

 

然后,我再强调几句:

作为学术高端的学者担负的是高端社会责任,包括“社会顶层设计与高端社会管理”以及“高端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与应用”。高端学者若没有上述最高阶段的道德认知与修养,这个社会好得了吗?如果这些高端掌权人中因存在道德低劣而引发社会问题,则受害的将是全体公民!要知道,这个社会绝不会毁在几个社会底层的小流氓手中,但却有可能毁在几个没有高尚道德情操的社会高层掌权人或高科技操控者手中!所以,具有高端道德约束的导师与研究生协议制应该在我国实施,并且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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