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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记者“黑名单”凸现我国新闻监管的缺位

已有 3734 次阅读 2011-6-15 11:50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黑名单, 新闻, office, style

/水博

 

据人民网报道,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卫生部共同主办的“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座谈会上。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毛群安主任说,为了打击或者遏制一些极个别媒体有意误导人民,传播一些错误的信息,要加强传播的监控,如果哪一个很大的误导公众的信息,我们把这个情况要向新闻媒体宣传,对极个别的媒体记者,我们也将建立黑名单。

 

此消息一出,舆论一片哗然。反对的声音不绝于耳,这非常容易理解,因为作为媒体从业人员的记者群体,对社会舆论有绝对的控制权,他们显然不愿意让自己的工作多一种监管的方式。然而,对于主要通过新闻媒体接受信息的社会公众来说,建立这种“黑名单”,减少无良记者的造谣欺骗,则未必就不是一件好事。

 

新京报的反驳文章担心“ 能否因为报道中有瑕疵就认定媒体和记者有‘误导人民’的主观故意?显然很难。而该官员说认定的标准就是要看‘有意还是无意’,这不得不让公众担心,有关部门将按照自己的主观标准来开列这份‘记者黑名单’”。

 

其实,只要我们稍加分析,就会发现,新京报的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我们可以要求卫生部门在公布黑名单之前,先通知记者本人,记者本人对于错误的报道可以做出相应的解释说明甚至公开道歉。这样不仅可以洗清记者有意误导的嫌疑,而且还可以帮助消除错误报道的不良影响。同时,如果记者本人确实是有意误导公众,并且坚持错误报道不肯澄清和道歉,那么把这样恶意造谣的记者记入黑名单,对于保护广大公众的知情权,和维护记者群体的整体的形象,都是有益无害的。

 

新京报的文章还担心“如果真是那样,每个部门都用自己的标准开列一个记者‘黑名单’,那么谁还敢搞舆论监督,谁又能搞成舆论监督?如此,舆论监督的环境将急剧恶化,当然也无法体现中央多次强调的‘创造条件让人们监督和批评政府’。”

 

新京报的这种担心,还是有一定道理的,新闻媒体本身负有监督政府的重要责任,但是,如果政府部门出于对某个揭露其问题的记者不满,利用权力把敢于揭露黑幕的记者也列入黑名单的话,确实存在着一个谁来监督政府的问题。不过,实际上这种担心,也没有什么必要。从我国多年的实践来看,政府官员抗拒新闻监督的现象并不少见。别说政府官员利用权利把记者列入黑名单,就是政府官员派警察抓记者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然而,结果会如何呢?中国新闻记者协会作为保护记者权益的组织,必须要对记者的遭遇到各种不幸提供帮助。事实证明,一旦通过媒体把政府部门非法抓记者的事情公布于众,立即就会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对滥用权力的政府官员形成巨大的压力。一般来说滥用权利抓记者政府负责人,都会得应有的惩罚。当然,也有个别情况是,记者本人确实涉嫌犯罪了,尽管被抓后曾经得到了媒体的舆论广泛支持,最后,也不得不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

 

相对于记者被抓捕,被列入黑名单的威胁恐怕不会更大?但是,为什么我们大多数的记者都不害怕被政府抓捕呢?因为,他们知道只要自己的报道是实事求是的,即使被抓捕了,也会受到记协、社会舆论和法律的保护。同理,如果某政府部门胆敢利用权利把勇于揭露他们的记者列入黑名单,记协、舆论和法律都是保护记者权益的最好武器。威胁、报复记者的责任人,同样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新京报的文章还说“即便果真有些媒体和记者有意误导,影响了大众乃至其他公民的权利,自有主管部门来追责。如果媒体报道和记者行为触犯法律,构成侵权,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纠正。政府部门也可以将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决不能按自己的标准、自己对此进行评判,进而建立什么‘黑名单’。”

 

这种说法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是,在实际当中却根本就行不通。相反,现在我们却极需要采取某种措施通过制止误导宣传来真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不被欺骗。由于,我国目前和没有《新闻法》,对于有意误导公众的媒体和记者的追究和处罚还没有严格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在执行现有新闻监管的法规和条例的时候,往往只重视危及社会稳定的政治性错误,而对于非政治性的误导宣传,却常常疏于监管。以至于我国却有一批媒体记者,经常可以利用敢于发表非政治性“有意误导”宣传的文章,而获得某种意外的名、利。

 

例如,原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记者汪永晨,在怒江开发和水电问题上通过的各种造谣宣传,不仅获得了国外极端环保的数万美元的奖金,而且还获得了2007年中国年度绿色人物的称号。另一位公开造谣说中国的水资源严重超过国际警戒线,叫嚣水电开发该降温的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章轲,不仅从来没有受到“有意误导”舆论的责任追究,而且也曾被提名为中国的年度绿色人物。显然,我国目前的现实就是,某些有意误导的记者不仅没有受到追究,而且,还能得到某些谣言受益方所给予的某种名利。

 

新京报的文章想当然的认为“即便果真有些媒体和记者有意误导,影响了大众乃至其他公民的权利,自有主管部门来追责”。但是,根据我们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汪永晨、章轲等记者问题的实际情况来看,说明我国目前对非政治性的新闻监管基本上不存在。新京报的文章还认为“政府部门也可以将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决不能按自己的标准、自己对此进行评判,进而建立什么‘黑名单’。”

 

我觉得这种说法,即不符合实际,也不是一种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政府部门当然也可以将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是,如果在有关部门不予理睬,或者不进行处理,不能消除相应的社会影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办呢?听之任之,任凭造谣记者误导社会公众,让谣言任意传播,让造谣记者名利双收?鼓励更多的记者去如法炮制的造谣吗?

 

如果一个政府部门真的是,对社会的公众负责的话,那么在有关新闻监管部门对造谣记者不批评、不处罚、任凭谣言到处泛滥误导社会公众的情况下,为什么就不能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以列入黑名单为手段,要求造谣记者必须对错误报道作出必要的澄清和道歉呢?我觉得卫生部的这种做法,恰恰是他们在我国新闻监管严重缺位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保障广大公众知情权的好办法。大家知道,美国是最强调新闻自由的,美国的司法不仅要充分保障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同时也要保护他们在监督的过程中犯错误的权利。但是,美国的记者也必须要对任何“有意误导”的错误宣传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新闻从业人员的标准,任何为了某种利益敢于利用媒体“有意误导”公众的记者,都应该被清除出记者队伍。否则,一定是对新闻监督权和公民知情权的巨大威胁。在当前我们国家尚没有《新闻法》完成这一重要任务的情况下,建立造谣记者的黑名单,不失为一种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有益尝试。黑名单制度既不会剥夺记者的监督权,也同样不会剥夺记者犯错误的权利,但是,却能够把“有意误导”的造谣记者记录在案,减少他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

 

我们不要小看某些非政治性的误导宣传的社会危害性。前面提到的造谣在记者章轲所宣扬的我国水资源开发严重超过国际警戒线,水电开发过度的谎言,不仅严重地误导了公众,也欺骗了某些政府部门,这种谎言曾经被国家环保部当成了叫停了金沙江水电的理由之一。以至于我国“十一五”规划开工的大型水电项目,很多都未能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能源需求,不得不大力的发展燃煤发电。因而导致我国的煤炭用量急速上升,能源结构严重恶化。不仅造成我国国内的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矿难频发,煤炭价格急剧上涨,煤电矛盾激化,而且也由于我国排放了与我们经济越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温室气体,而在国际上遭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批评。

 

直到去年我国西南地区发生了特大干旱,造成了人畜饮水的严重困难,水利部门公布的我国云南省水库蓄水量还不足水资源的总量7%,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而决不是当年造谣记者章轲所宣传的80%以上和100% 实际上我国西南地区水资源还是相对丰富度的不要说开发80%100%,就是我国西南地区的水资源开发程度,能达到国际的平均水平,我们去年的西南大旱,也根本就不会造成任何灾害。

 

误导宣传对于食品卫生行业和人民正常生活的影响,则更为严重,今年4月份有媒体称,用来催熟香蕉的农药催熟剂乙烯利会导致儿童性早熟,还会让人出现呕吐、恶心等症状。该报道一经传播,便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短短两天,海南的香蕉销售量及价格急剧下降,价格跌幅达50%,这对蕉农造成了重大的伤害。后来虽然证实乙烯利是一种无毒有机化合物,是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促进果实成熟,对人体无害。但是这则不实报道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要在短时间进行修复是非常困难的,造成的损失也是无法挽回的。如果,我们有了黑名单制度,那么食品监管的部门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并要求记者对自己的错误报道作出澄清说明,甚至公开道歉。这对于减少欺骗宣传的传播,绝对是最有力方式之一。

 

大家一定记得曾经欺骗很多人张悟本的绿豆,李一道长的骗术,都有与某些记者不负责任的误导宣传不无关系。如果有了黑名单制度,让那些曾经进行过错误宣传的记者们,有一个当众改错和澄清说明的机会,无论是对于记者本人,还是对于我们这个社会都是非常有益的。如果,某些记者坚持要骗人,把他们列入黑名单,让人们对他的欺骗性有所警惕,又有什么不好呢?

 

总之,我们不要忘了政府部门公布黑名单的行为也同样逃不脱舆论和民众的监督。而在我国当前新闻的政治监管异常严格,而非政治监管又严重缺失的情况下,黑名单不失为一种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维护新闻媒体工作者形象的好办法。在我国还没有正式实施《新闻法》之前,建立造谣记者的黑名单应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加以提倡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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