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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呦呦的推荐者----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路易斯·米勒

已有 8366 次阅读 2015-10-6 15:23 |个人分类:诺贝尔奖|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图左为米勒 图右为苏新专

 

诺贝尔奖评选委员会从不公布谁是推荐人,但新华社记者5日在采访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科学家的过程中,意外得知今年生理学或医学奖得主屠呦呦的推荐者——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路易斯·米勒,而且这位知名疟疾研究专家从2010年就开始年年向评委会推荐屠呦呦。

米勒同一实验室同事、屠呦呦诺奖另一名推手、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资深研究员苏新专讲诉了事件的前因后果。

  屠呦呦在2011年美国纽约举行的拉斯克奖颁奖仪式上展示奖杯和证书。

  同时让屠呦呦广为人知的是,是米勒和苏新专为配合拉斯克奖写的一篇文章《青蒿素:源自中草药园的发现》,这篇文章发表在著名的《细胞》杂志上。

  “这篇文章是至关重要的。为什么呢,因为人家(西方人以前)都不怎么关注这个事件,这个文章是跟拉斯克奖配合的,拉斯克奖是生物学界里很重要的奖项,《细胞》杂志的影响力非常大,连在一起就引起了关注,”他说。

  现在,在维基百科有关屠呦呦的介绍里,第一个引用的就是米勒和苏新专的介绍性文章。

  米勒是苏新专实验室以前的老板,现在已经退了下来,但仍在做研究。苏新专说,米勒人在欧洲,几个月前评委会还让米勒写过屠呦呦的专家报告,这个报告是他帮助组织、撰写的。

  记者给米勒发去采访电子邮件,但没有回应。但苏新专说,米勒对推荐屠呦呦“非常热心”,年年推,主要是他在推。

  推荐屠呦呦的五大原因

  屠呦呦获奖,在国内存在一定争议。苏新专说,他也是2011年去北京后,才听说屠呦呦跟一些人闹了很大意见,屠呦呦也对他证实了确有矛盾存在。“所以任何人跟她要(证明发明人的)资料,她也不给。她为什么给我们,可能是觉得我们没有利益关系”。

  在《青蒿素:源自中草药园的发现》文章中,米勒和苏新专写道:“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 我们毫无疑问地得出结论: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药研究所(中药所)的屠呦呦教授是发现青蒿素的首要贡献者。”

  苏新专对新华社记者解释,他们认为屠呦呦名至实归,有5大原因:

  第一,“523计划”始于1967年,当时屠呦呦并没有参与进来,但从1971年在广东 开会的会议记录可以看出,研究一直没有取得太大进展。屠呦呦后 来加入进来,并于1972年南京召开的会议上首次提到青蒿素可有效杀疟原虫。“东晋人葛洪的著作早就提到青蒿的抗疟作用,但带到项目里面来,是她(屠呦 呦),是她把青蒿带到项目里面来”。

  第二,在1972年的会议上,屠呦呦也报告,当时青蒿提取物效果不稳定,而葛洪著作提到 “青蒿一握,以水二升漬,绞取汁,尽服之”,为什么要用冷水 泡,她就想到常用煎熬和高温提取的方法可能破坏了青蒿有效成分,所以便由用沸点78摄氏度的乙醇提取改为用沸点35摄氏度的乙醚提取。所以,提取温度也是 她第一个解决。

  第三,1972年8月,屠呦呦带领一个团队到海南做临床试验,包括她和几个同事首先在自己身上试药,证明了没有太大毒性。她们总共做了30例,基本都有效。所以她是第一个做临床试验的人。

  第四,国内有个争论,就是中药所的提取成分没有其他机构好,确实是这样,但其他机构的提取方法是根据屠呦呦提供的材料改进的。无可否认,屠呦呦参与了研究青蒿素的化学结构。

  第五,她是青蒿素衍生物双氢青蒿素的发明人。青蒿素是脂溶性药物,水溶性不好。水溶性不好,药性就不好。而提高水溶性,服用后就比较容易吸收。双氢青蒿素吸收性能就比较好。

  这是20世纪80年代初,任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副研究员的屠呦呦在研制抗疟新药“青蒿素”

  苏新专说:“这些证据我都有严实的523的材料作证,都是原始资料。”

  还有其他一些佐证,比如,得奖时,屠呦呦的单位排名总在最前面,卫生部把青蒿素发明的证 书给她们所。1981年,世界卫生组织到北京开一个会,在会上 用英语作相关报告的是屠哟哟,“这个也可以说明她的贡献与她当时的地位,为什么不选个别人呢?(记者问:英语好?)英语比她好的人有的是。”

  “如果选一个人做代表,那就是她”

  但苏新专也强调,不能否认其他人的贡献,这个项目“不是只有她做出了贡献,确实是一个团队的贡献”。参与的人有500多人,有三四十单位,跨度10几年,“所以绝对不是她一个人的贡献”。

  “但是我们没有办法提名一个集体的贡献。没有选择。提名一个集体项目,那当然是最完美的。但诺贝尔科学奖只给个人。我们也考虑过有没有第二个人、第三个人,确实想不出有那么突出的,虽然其他一些人都有一些贡献,比如罗泽渊、李国桥、周维善,”他说。

  在采访的最后,苏新专说:“不容否认,这个项目有很多人的贡献。如果有可能推荐集体奖,那(我们)肯定是这样做。如果选一个人做代表,那就是她。我们跟谁都不认识。我们要尊重事实。”(记者林小春,编辑杨骏,新华国际客户端报道)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51006/1309234084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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