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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休谟-康德的因果理论

已有 3541 次阅读 2020-4-29 16:59 |个人分类:读书笔记|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休谟, 康德, 因果理论 |文章来源:转载

因果问题一直是我比较感兴趣的问题之一,不过我目前也没有追的太远,主要还是停留在休谟-康德这一块地方。而我的立场基本上是偏向于康德而反对休谟的。

(一)休谟

休谟并不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和有效性,而是否认因果关系是有理性的根据的。而他最大的问题在于他过于朴素的心灵理论使得他只能处理描述性的问题,而对和信念有关的规范性问题根本束手无策。因为对于休谟而言我们处理知识的方式只有感觉印象和从感觉印象中抽象得到的观念,以及对于这些观念和印象进行类似于加加减减这种机械式的操作,所以他始终无法弥补观念和信念这两者的鸿沟。

1. 比如休谟处理因果问题的主要资源就是观念之间的恒常连接,也就是说每当我们看到观念A时总能看到伴随A而来的观念B,然而我们知道一件事情会出现和我们相信一件事情会出现这是两码事。所以尽管我们一看到A就知道B会出现,但这毕竟与我们把A视作B的原因不是一回事。因为当我们说一件事物是另一件事物的原因时这背后其实蕴含了我们对这一现状的“信念”,也就是说当我看到A出现时,我不仅是知道,更是“相信”B一定会出现。

所以因果关系并非简单的就能用对这种连接的“习惯”来解释的。而休谟本人其实也是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他却并没有合适的理论资源来帮助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在休谟的框架里,能够使用的只有印象和观念以及观念之间的关系,所以他试图把信念规定为一种更生动的观念来试图解决这个问题,然而问题就在于什么是更生动?这就很含混了。

2. 另外休谟对因果关系的反驳也是存在问题的。他始终认为因果关系是无法通过理性得到合理的辩护的,而他之所以这么认为是因为他对于什么是“合理的辩护”的理解过于狭隘。休谟眼里合理性就等同于基于演绎得来的必然性,而这样一种演绎得来的必然性最大的特征就是其否定形式是无法设想的。也就是说对于休谟而言只有类似于平面上三角形内角和是180度这种知识才是合理的,因为平面上三角形内角和不是180度的情况我们根本设想不出来。

然而因果关系的否定形式却是很容易被设想的,比如 A 球撞击了 B 球导致 B 球滚动,这就可以被理解为是一个因果关系,即 A B 运动的原因。然而这种因果关系的否定形式却是可以被设想的,也就是说 B 球被撞了之后完全可能不动,也可能碎掉或是别的什么情况。这就意味着这一因果关系就不具有演绎得来的必然性,因而在休谟看来就是不合理的。

但问题涉及到对于信念的真和信念的辩护的区别,也就是说我们说某一知识是真的,和某一知识是合理的,这并不是一回事。因果关系确实由休谟而言不是演绎得有效的,因而无法保证其逻辑上的必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因果关系就是无法得到理性的辩护的,如果我们不在休谟的框架上使用”合理的“这个概念的话。比如牛顿和莱布尼茨建立微积分的时候就不知道无穷小量是什么东西,然后被贝克莱坑了一把导致了第二次数学危机...牛顿甚至都不知道他自己搞出来的引力理论中的引力究竟是什么...因为他们都没搞清楚自己搞出来的这些东西是啥所以当然也谈不上是演绎得有效的,但这都不影响他们接受这些他们并不理解的知识,或者更恰当得说是信念,只是因为这些东西能帮助我们解决现实问题,是有用的。总之,为信念辩护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并非休谟以为的这么狭隘。

(二)康德

康德的因果观相对休谟则要复杂很多。对康德而言,因果关系并不是事物自身具有的属性,那是属于物自体的领域,是不可言说的,但也不仅仅是一种心理活动,而是我们主观的认识世界的方式。也就是说物自体的世界是无法被我们所理解的,只有其中符合我们认知形式的那一部分才能作为现象进入我们的意识之中被我们所认识,而在现象之中,因果关系就是一种非常根本的认知形式。所以只要一件事物是有意义的,那这件事物就一定以因果性的方式被给予我们的。换言之,你要是否认存在因果关系,那如果你的否认是有意义的那也必须预设了因果关系,所以如果你真的取消了因果,那这就意味着你的否定失去了意义。(这个辩护其实是很粗糙的,但作为一种思路的展示我觉得还是挺有价值的)

进一步的,康德还把因果关系拆成了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作为先天综合判断的因果观念,是由因果范畴的先验演绎得到的知性原理(知性原理就是知性范畴经过时间图型的展开得到的先天综合判断);一个层次则是具体的因果判断。当我们看到石头热时,我们本能得认为这背后一定有一个原因,这是作为先天综合判断的那一层次,但至于是太阳晒的还是被火烤的具体是哪一个原因这仍然取决于偶然的经验,这就是具体的因果判断那一层次。并且由此得到的因果判断原则上而言是可错的,但就作为被我们理解的表象而言,那就是必然的,也就是说因果必然性并非来自经验,而是来自于主观的赋意。

关于这两个层次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康德先验哲学中知性原理的意义,而作为知性原理之一的因果原理其实就是人为自然界所立定的法则之一,这种法则并不参与现象的构成,而是指导我们的行为,比如上面那个例子而言的指导我们去寻求某一事物背后的原因。而先天综合判断就是通过这种方式为科学这类经验知识提供基础,或者说是提供进行辩护的法庭的。这里多插一句,康德之所以反对休谟的因果观就是因为他觉得把因果关系解释为体现为习惯的一种心理活动就无法解释科学知识数学知识的普遍性,而康德就把其普遍性诉诸于先天综合判断。他甚至直接通过诉诸直观说明数学命题就是先天综合命题...尽管这在我另一篇笔记中有提到这是有问题的。

更进一步,康德还把因果关系规定为时间上的先后相继。具体而言是这样的:如果一事物与另一事物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并且这种先后关系是不可逆的,那么这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就被我们的因果范畴捕捉使前一事物成为后一事物的原因,并且这一因果关系同时就具有普遍必然的意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可逆“这个概念,但在这里不再展开了。有心的同学会注意到,时间的先后相继与休谟的恒常连接看上去非常相似,但出现在休谟因果观中的规范性问题在康德这里并不是问题,因为康德对于因果关系的拆分本身就已经蕴含了规范性的涵义。所以康德可能会批评休谟混淆了具体的因果判断和一般化的因果关系,然后根据具体因果判断的偶然性错误得推断出因果关系本身的偶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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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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