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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贴备份:究竟是谁乱了“秩序”?

已有 3198 次阅读 2016-5-25 00:12 |个人分类:旧贴备份|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警察, 公权力

究竟是谁乱了“秩序”?——也谈绥德县高校长因公被拘

 

海瑞两千2008年1月6日 于人民网强国论坛深水区




  据新华网陕西榆林2007年12月31日专电,记者陶明、梁娟报道:12月25日,陕西省绥德县职业中学校长为落实国家对贫困生补助款去找县长签字,却赶上县长要去参加重要会议,心急的校长追着县长两次打开车门要求签了字再走。为此,绥德县教育局决定让校长停职检查,公安局对其做出了行政拘留7天暂缓处理的处罚决定。
 

 

这件事,大概有以下几点是可以说一说的:


 

一、究竟是谁乱了“工作秩序”?

从报道中的“事实”来看:高校长是到县里办“公务”——为他所负责的学校的孩子们尽早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对他们的关怀,领取“国家助学金”找县长签字去了。按常理,校长本可以派学校的其他人员去领取这笔“国家助学金”的,但这个校长是个负责任的校长,他不放心,所以亲自去了。
 

报道中有这样一段既很有趣又有点矛盾的“事实”。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即:““崔博看到单据只有文件号而不清楚这笔拨款的来龙去脉,……高勇打开车门让县长签了字再走,崔博说如果十分着急,他可以先给财政局局长打电话让他们先拨款,下午再补签。

有趣的是:既然“不清楚这笔拨款的来龙去脉”,何以又承诺“先拨款,再补签”?既然有时间“给财政局局长打电话”,就没有时间“签字”?
 

这里有以下几点“事实”是可以肯定的:
 

1.其一,要么是县长对这笔款项是清楚的,而不是不清楚;要么是县长在“不清楚”的情况下承诺违规拨款;

2.其二,即便是“先拨款,再补签”,这在财务工作秩序(制度)上也是违规的,至少是不严格的。

3.其三,既然县长已经答应拨款,就说明县长已经认可了这件事,认为:这个“字”是可以“签”的。剩下的只是“签字“这一项手续了;

4.那么,县长有没有时间签字呢?有的!把用来从口袋里掏手机、拨号码、然后通话的时间用来签字就可以了,即便有10张单据,在不到一两分钟的时间也早就签完了,只需崔县长稍微耐一下性子,确实不难!
 

所以才有后面高校长的“签个字就这么难!你今天非得签这个字不可!”。高校长考虑的是:1.万一财政局坚持原则,因“没有县长签字”,拒不办理怎么办?2.万一领了款,又因为县长忙,迟迟不签这个“字”,出了差错怎么办?他承担不起这个责任!


 

透过以上分析,不难判定:要“乱”财务工作“秩序(制度)”的是崔县长,而要“坚持”这个“秩序(制度)”的是高校长;本来有时间签字,而拒不签字,“无理取闹”的是崔县长,而不是高校长。也正是由于有了崔县长的这一“无理”,才演出了后面的一幕幕的“滑稽戏”。

 

二、究竟是“谁”妨害了“公务”?教育局、派出所各自充当了什么角色?
 

作为高校长所在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局,理应为自己下属单位的负责人提供工作上的便利,帮助高校长尽快得到县长的签字,这才是他们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令人感到可笑的是: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局,非但不是如此,反而兴师动众地召开什么“局务会议”,荒唐地做出“对高勇停职检查,给县长赔礼道歉,并在县政府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决定。实际上,教育局的这个决定是一个地道的行政“越位”行为——因为高校长在这一事件的过程中根本没有违反县教育局职责范围内的任何制度和纪律;对自己下属单位负责人作出“停职”的决定,其后果,必然是严重影响(或曰:妨害)县教育局本身乃至高校长所在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在这里,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的是县教育局,而非“高校长”;
 

现在来看看,绥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作为:“绥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案后,对校长追县长签字一事进行了调查,调查认为高勇的行为构成了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决定对高勇行政拘留7天。”从报道的派出所的这一行为过程来看,派出所在法定程序上没有什么过错,但对事件本身的定性上却存在问题:这一事件过程本身所显现出的“工作秩序链”是简单而又清楚的:校长因公找县长签字——县长签字——校长到有关部门领款。事实是:“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县长在完全有可能签字的情况下签字而拒不签字造成的,使得这项工作的“秩序链”中断,“混乱”的始作俑者是“县长”而不是“校长”。绥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几乎不假思索地认定“事件”的“性质”并对高校长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决定。这样一来,派出所的作为便在客观上使得县教育局、高校长所在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更是“乱”上加“乱”。

事实上,教育局、派出所都扮演的是“添乱”的角色,而不是“治乱”的角色。
 

县教育局、城关派出所的这样的作为不禁让我想起电视连续剧《新济公传》里的这样一个情节,说是:一被手下称为“老爷”者,患了腿疾,那条腿不能要了,必须锯掉,换上一条“好腿”,作为其手下的“头儿”的“管家”的腿是“好腿”的首选,“管家”急了,说:“那我的腿怎么办?”济公笑着说:“莫着急、莫着急、有办法滴、有办法滴”,待“手术”完毕,那管家拉起自己的裤腿一看,大声惊呼:“怎么是一条狗腿?”


“添乱者”逍遥着、冠冕堂皇着……因公办事坚持秩序、想领到“国家助学金”早些把中央的关怀带给他身后的那些孩子们的高校长却沮丧着、灰溜溜着……

于是,是非颠倒了!黑白颠倒了!
 

在人民共和国的朗朗乾坤之下,竟有这等怪事!?然而,它毕竟是不容置疑地发生了,而且还可能继续发生着……

 
 

三、是什么“东西”在作怪?


 

“怪事”毕竟是发生了!那么,是什么东西在作怪呢?说得浅显一点,便是七品芝麻官——“县长老爷”的“脸面”了,从本质上看:县教育局、县城关派出所实际上维护的不是什么“秩序”,而是“县长老爷”的“脸面”。何以会如此?道理也是再浅显不过了:因为他们必须要首先顾及他们顶头上司的“脸面”,他们时时处处都须看“老爷们”的“脸面”行事,自己的“锦绣前程”才能有望;他们对老百姓的“脸色”是毫无顾忌的,因为他们“锦绣前程”的决定权,不在老百姓手里。
 

从这件事展现的整个过程来看,把“国家助学金”尽早发放到校长身后的那些孩子们的手里,让他们真正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对他们的深切关怀,是一件地地道道的“实事”。然而,那些教育局、派出所的“官吏”们,看到的只是“县长老爷”的“脸面”的这个“虚”(当然,对他们个人来说,不一定是“虚”,但对那些作为老百姓的孩子们及其父母的确有点“虚”),唯独没有看到党中央国务院给予孩子们的那份富有深情的关怀。

记得在上个世纪我们开始改革开放之初,就一再强调:“不唯上,要唯实”的理念。时间说话就快过去整整30年了,即便是当时刚刚出生的襁褓中的婴儿,如今也已是30岁的壮汉了!何以“不唯上,要唯实”的理念就树立不起来?何以“贵(畏)上贱下”、“上贵下贱”的思想流毒就这样根深蒂固?这的确是值得人们去认真深省的了……
 

是该想个办法,杜绝这类“怪事”的时候了,老百姓在想……;党中央国务院也在想:
 

寻找怎样一个有效的途径才能让那些眼睛只向“上”看的“官吏们”,眼睛多向下看看老百姓的脸色;采取怎样一种有效的办法,才能让那些“官吏们”的“锦绣前程”真正掌握在老百姓的手里!怎样让那些“官老爷”真正变成实实在在的“公务员”!


 

四、公权私用何时了?——政府官员“越轨”对整个社会将是一种危险和威胁

县教育局和县公安局的作为本质上是一种“公权私用”行为,一种政府官员的“越轨”行为。

所谓“私”,即:县教育局局长和城关派出所负责人,慑于“县长老爷”的“威严”,用公共权力向“县长老爷”献媚!以求将来得到“县长老爷”的青睐,至少可以使得县长老爷对自己有一种亲近感!所谓“越轨”,即:对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的“滥用”!

政府官员的“越轨”与其它形式的社会越轨行为之间的主要差别在于,政府官员担负着立法和执法的职责,拥有完成这些任务的的合法权力。这些合法拥有权力者若非法使用权力,就构成了对社会的一种独特的威胁。
 

政府官员的“越轨”与其它形式的“越轨”区别之二,在于政府是其它各种社会机构的楷模。因为:政府是一个感染力极强的以身示教的教师,不论教的好坏,它总是以自己的楷模行为教育整个社会。
 

——如果政府借助‘暴力”来解决面临的问题,它的公民就会以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正常方式;如果政府本身触犯法律,就会使人蔑视法律,从而孕育无政府状态;

——如果政府借口保守秘密,暗地里从事活动,就会促使人们从事地下活动,看不起正大光明的行为;

——如果政府对事件进展表现出难以忍耐的情绪,就将看到它的人民蔑视正常的辩论和谈判过程,转而用“暴力”方式以求速决;

——如果政府笃信目的正确,从而手段就正确的原则,它就是在向社会宣传一种丑恶的理论,以至最终将摧毁整个社会;

——如果政府习惯于拒绝公平、正义、合理的要求,我们的社会就将失去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因此,政府官员的“越轨”就成了其它形式的“越轨”的榜样。

政府官员在社会中发挥着为他人建立“标志”的作用,他们掌握着合法权力,甚至合法暴力的使用权。正因为他们具有这种使用合法权力和合法暴力的机会,才使得他们的“越轨”行为成为一种危险和威胁,原因在于:他们的“越轨”使得:“是这些人指挥警方?还是警方惩治这些人?”成了疑问!

 

海瑞两千(汤伯杞)200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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