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新宇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提供金融服务
2011-10-27 20:17
阅读:5010
标签:合作社, 协会, 金融服务,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20088月份,笔者在北京顺义、怀柔、密云等地调研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在当地农业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我们考察了包括生猪养殖协会、葡萄种植协会、无公害蔬菜合作社等组织,发现一个普遍问题是,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财务持续性堪忧,资金短缺是制约这些发展势头貌似很好的专业合作组织的潜在“致命”因素。而另一方面,同年我们在江浙一带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时却发现,一些专业合作社居然还提供自身服务以外的信贷服务。

事实上,在20092月中旬,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农民专业合作社离农村金融需求最近,适应了农村金融需求小额、分散所要求的近距离服务提供方式的特点,可以克服正规金融机构难以克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克服进入商业信贷市场的障碍,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提高农户信贷的可获得性。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服务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

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运作主要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户、微小型企业信贷融资中发挥作用的三种模式:一是辅助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二是在抵押品不足的社员向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时,那些规范运作的,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社员提供担保,以帮助社员获得贷款。三是那些产业化程度较高的生产型、加工型、流通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实行“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或“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然后再通过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等关联交易方式,将资金现实地转移给农户使用,或者是转贷给农户使用。

第二种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组建,为社员提供更多的获得信贷服务的机会。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入股村镇银行。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参与“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织成员间的资金互助。

第三种情况,实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专业合作社担保公司,为成员提供信用担保。

第四种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在农村信用社转变为一级法人、转型为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过程中,作为发起人。

 

转载本文请联系原作者获取授权,同时请注明本文来自彭新宇科学网博客。

链接地址:https://wap.sciencenet.cn/blog-2253-501714.html?mobile=1

收藏

分享到:

当前推荐数:0
推荐到博客首页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确定删除指定的回复吗?
确定删除本博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