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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博客言论也得小心用词(转)

已有 4939 次阅读 2009-7-30 09:42 |个人分类:转贴转载|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博客言论

博客中“披露事实”引发一场官司

2009-02-10 11:12:55 来源: 宁波网(宁波) 

  互联网上的论坛、博客给了人们自由言论的广阔空间。但在法治社会,任何自由都是有度的,法律保障自由也约束自由,网上的言论自由也不例外。江北区法院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上网者在论坛、博客中“披露事实”所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对众多网友有着警示意义

  案例:网上言论引来一场纠纷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名誉权的是宁波至诚学校董事长陈女士。去年6月起,网上陆续出现了一些反映她个人以及学校的负面言论,她为此烦恼不已。

  这些言论出现在网上公众论坛、个人博客中,言论发表者留有真名实姓,是陈女士一个办学项目的合资人李先生。陈女士与李先生在合资办学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办学项目中止,李先生感觉到投资有可能落空,已经就合资合同的履行事宜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陈女士表示,她也盼望双方的合资合同纠纷能依法解决,可没想到李先生在网上论坛、博客中就纠纷发表了单方言论,还“敬请广大市民能给予点子上的援助和道义上的声援”,而言论用词上明显带有指责之意。言论中针对陈女士出现了“空手套白狼”、“阳奉阴违”、“狂妄”等贬义词,陈女士认为这些言论已经形成对自己的恶意诽谤与人身攻击,自己的人格与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学校的工作也受到影响,要求法院判令李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网上不实言论、公开赔礼道歉等。

  辩解:披露事实还是诽谤侵权

  对此,李先生表示,自己在网上发表的言论都是事实,并不是无端诽谤,所以并不对陈女士构成名誉侵权。而且,他还提出,公民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同时,有权向社会反映自己的不公正遭遇,呼吁社会支持。

  但法官在当天的庭审中指出,李先生与陈女士之间原本只是发生了合同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依法解决,况且李先生已经选择了依法维权途径,就应相信并等待法律的公正裁决。李先生在法律裁决之前以单方言论形式在网上寻求“道义声援”有点草率。至于李先生的言论对陈女士是否构成诽谤与侵权,法官表示应核查李先生在网上的言论中是否“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就这些网上言论是否属实,陈女士与李先生当天都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举证质证并辩论,法官表示庭审后会逐一认定再作判决。

  回应:网站认为可以“自我纠正”

  据了解,陈女士在去年7月初已经委托律师向李先生发表言论的网站发出律师信,要求网站删除诽谤信息内容。但目前的事实是,部分网站仍留有相关信息,还有部分网站的做法是将律师信添加到有关博客中,提醒博主“若信中的内容属实我们建议删除此文,若未删除,您个人将承担因公开发文而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期待您能与当事人沟通,圆满解决此事”。

  对于网上不实言论,有网站经营者提出,受害人可以直接在网上行使“回应权”,认为网络平等地给予每个人发表言论的机会,受害人可以“自我纠正”。但这样的话,是否会造成难以查实的网上言论进一步泛滥呢?记者注意到,李先生发表网上言论后,陈女士并没有公开在网上回应,而是向律师咨询对策,倒是有人以知情人名义上网发帖,跟李先生斗嘴。

  法理:博客言论也得小心用词

  网上论坛、博客的扩散性和所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可小觑,不实言论与不当言论带来的纠纷日益增多。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认为,博客是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权的体现,但它跟其他场合下的言论自由权一样,是有界限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保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荣誉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指出,博客侵权与张贴标语、在媒体上发表不负责言论等其他形式的侵权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借助的方式、手段不同。在博客上发表文章要注意三方面:写的内容必须是事实;不能牵涉他人隐私;不能采用贬低、侮辱性语言描述。否则,受害人可以追究作者责任,严重侵权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网上“审判”其实并不道德

  不少上网者对网上“曝光”、网上“审判”很感兴趣,认为反响大、效果好。对此,律师发出提醒,公民发现他人有违纪违规或违法犯罪嫌疑,应向行政司法机关举报,由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或立案侦查。在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或立案侦查尚无结果的情况下,举报人轻率地将自认为是证据的有关材料公布在网上的做法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而且极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网站帮助传播那些还未查实的情况,扩大了影响,若是侵犯了他人的名誉,也要负连带责任。至于众多跟帖网民,在对发帖者或博客作者的动机、发帖真实性等无法深入分析判断的情况下,对被曝光当事人进行肆意谩骂、人身攻击,开展所谓的“道德审判”,实质上却是不道德、不负责任的行为。

  而论坛、博客管理者应明确管理责任,注意网上文章内容审核上的严格把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陈际红的观点是“网络与传统媒体在本质属性上没有区别,各项关于言论尺度的法律条款对网络媒体同样适用”,他认为网站必须积极履行博客管理者的义务,及时删除超出文明用语范畴的言论。(记者 屠传宏 实习生 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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